妻子犯病丈夫无视 终获赔偿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医疗费一审审理

2011年2月,张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4月生育一女,后其女于2015年10月因病去世。

  2016年11月,许女士因女儿去世而引发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因不满张先生对其病情不闻不问,也不承担治疗费用,许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自2016年11月起每个月3000元的扶养费及医疗费用2258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先生向许女士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底的扶养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从2016年11月到2018年11月底,许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仍然持续,这一阶段许女士多次生病住院,张先生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因此许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扶养费。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和其自身亦需要支出医疗费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先生支付许女士5万元扶养费,该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客观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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