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措施分析

2019-09-10 05:53李敏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问题

李敏

摘 要:中国宪法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改以及权利形式体系完善来同时满足社会发展以及具体历史阶段中人们实践上的具体需求。宪法权利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基于人们生存以及发展的体系法则。在当前这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要矛盾改变的时代下,我国宪法的权利形式体系需要做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以此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宪法权利形式完善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出一些具体措施,以求可以为我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问题;措施

1 当前我国宪法权利行使体系完善的问题分析

1.1人权化的简单化等同

就当前相关学者提出的宪法权利形式完善措施看来,将我国宪法内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中的人权简单的等同于西方国家宪法的人权,这种看法十分片面且简单。如果使用这种理论视角下诞生的措施进行我国宪法的权利形式完善,就存在一个理顺人权上的普适性以及特殊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没有对此进行必要的话语转换工作,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法全面了解我国人权观念的真实含义,甚至会部分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导致在看待改革开放下权利保护问题的时候出现相应的偏差,完全混淆了权利的真伪性。比如,当前所倡导的信访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但却因为过分的重视,反而是遮蔽了当前信访权中涉及到的诸多真实权利。再比如,将迁徙自由或者是平等权作为基础提出的改革,甚至是废除户籍制度的主张,这种要求完全忽略了户籍制度和其他诸如教育、医疗等等改革工作的整体关联性,这种单方面的冒进改革,不但无法完善我国的宪法的权利形式体系,甚至于会进一步压制其权利。

1.2过分侧重个体权利研究

目前在完善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过程中,出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将宪法权利体系看作是一个各类型宪法权利的列举及组合,过分注重于个体权利的优化,就是将新型权利加入到宪法之中,如同添加一块积木一般,但这种方式却忽略了宪法的整体性以及联系性特征。这种方式本质上完全忽略了宪法的发展规律,同时也没有关注到权利和社会整体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换言之,过分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期的规划。如此一来,不单单无法实现这些诉求,同时还进一步加剧了宪法和实际社会生活的紧张关系。

1.3经验引入忽略个人主义危害

我国在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的过程中,注重与国际先进经验的学习,但是却没有防范这些来自西方国家经验背后的隐藏的个人主义危害,导致在实际的宪法改革中出现了和我国宪法中含有的集体主义精神相悖离的问题。即使是作为个人主义思想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当前也对因为个人主义引发的责任及道德冷漠做出了充足的反省。但是我国在完善权利形式体系的过程中,确确实实存在着利益至上等现象。为此,在接下来的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仔细思考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的制度。

1.4权利运行机制的片面化建立

目前我国虽然十分注重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但还是依然停留在宪法监督、诉讼以及违宪的审查制度建立之上。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宪法体制上的差异,导致我国的宪法运行体制不可能完全参考其他国家。如果在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运行体制核心的情形下,也就自然无法从我国宪法的历史、逻辑等方面出发架构出一个全新的宪法权利形式体系。与此同时,权利运行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一种静态权利的动态化存在,在这个静态权利的动态化转换过程中,处处都体现着宪法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宪法价值安排,同时也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这样一个过程。因此,宪法的权力运行是一个逻辑严密且分工极为明确的体系,只有在全面深度理解这一点的基础上,才可以真正做到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

2 完善我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具体措施

2.1公民基本權利体系及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在多年的发展及完善之后,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这对于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一方面也有着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是我国整体宪法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之所以是一种基本权利,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备不可或缺性、不可取代性以及不可转让性。同时这个基本权利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在于架构出一个公民自由的“权利宪政”,同时这也使公民个体得以抵抗国际权力的权利体系,将宪法体制以及权利体系存在的价值做到了全面化展示。立足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我国宪法中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及其保障机制就是为在对抗公权力的基础上,将国家国家权力的边界予以确定,同时还需要辅以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这个公民自由的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也将人们和宪法之间的价值关系予以展示,这可以评价我国宪法的价值合理与否以及是否完全符合时代发展。通过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及其保障机制完善,可以很好的确定宪法基本价值的核心地位,可以始终保持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政治道德责任,保障权利形式体系的正当化发展。

2.2宪法解释机制的激活

一部真正的宪法是可以在主动保持与事实一致性的基础上适应事实发展的主要需求,而宪法解释则是为了将协调规范以及事实予以规范化实现。借助于宪法解释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可以在完善公民权利体系的基础上,确保公民宪法权利得以实现,做到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在激活这个宪法解释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的一点就是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行使,保障其权利得以真正实施。除此之外,还可以架构出全新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解释主体,同时,这个宪法解释主体和宪法监督主体一般具备同一性。为此,国家可以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建立一个符合其制度特点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保障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的执行宪法解释工作,同时需要将部分案件的解释权纳入到解释权之内,并进一步强化这个机构的专业性。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在宪法主体提请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个主体范围进行适度的扩大,对于宪法解释来说,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法律和宪法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换言之,也就是一种宪法的监督行为,同样是整个宪法解释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我国当前的宪法解释主体提请范围十分狭窄,同时在《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这对宪法解释而言有着极为严重的制约。因此,可以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扩大宪法解释有权要求提起的主体范围,最重要的是将公民列入提出审查要求权主体的范围之内,可以对具体案件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我国宪法权利行使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促使我国宪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3 总结

从规范层面而言,宪法权利体系建构了制度化的宪法权利运行体系,这一体系立足于共同体的整体生活,强调了对于特定国情的关注,追寻一种最能适合特定历史时空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制度体系。它与共同体基本维系纽带的关联,意味着其必须通过确认特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所引导的价值体系,将中国的历史传统在成文宪法中重新安置下来,并以此回应包括社会道德困境在内的社会转型难题,构建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相统一的转型社会宪法秩序,推动社会有序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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