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质量

2019-09-10 09:04巫九红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内审运作证据

摘 要: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分工不同,内部审计针对财务收支、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工作中侧重于发现问题,纪检监察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查处,实际工作中侧重违纪处罚,企业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有效融合,发挥内审与监察合理,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职能。

关键词: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形势严峻,企业内审能有效提高监督财务管理水平,纪检监察工作能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将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结合,让纪检监察融入到企业内审监督中,将内审中查出的违纪线索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能使企业健康发展。

一、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融合的意义

查处相关违纪案件工作成败关键是案件线索的可靠性,有些案件没有可靠的线索无法继续,将内审与纪检监察融合能保证案件证据可靠性,降低案件查处成败,提升打击违纪的力度。案件保密性对案件查办质量有影响,对案件查处时可由企业内审监督部门查证,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内审部门收集证据调查,纪检监察后期工作开展使企业不产生较大反应,内审能加强案件的保密性[1]。

处理违规违纪案件时,由纪检监察人员直接调查分析账务,需要纪检监察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通过内审能有效获取大部分书面证据,缩短取证时间,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开展内审工作中通过专业方法,分析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审计调查结果发挥惩处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可汇总审计情况资料,为客观的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依據。内审与纪检监察部门各自独立工作,会耗费大量人力时间,双方有机融合,内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规范审计单位业务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碳化,使其自觉纠正。

二、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协作中的问题

2003年,中央纪委、审计署联合出台《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的通知》,为各地审计监察夹棍开展协同运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形式主要有建立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构建不敢腐的体制机制提供了路径选择。但目前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纪检监督工作的效果。目前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协同运作中的问题主要是理论研究较薄弱,制度规范亟待细化。

纪检监察是党纪检查与政府行政监察,监督对象涵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等,基于中国政治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理论具有鲜明特色,理论界对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相关文献较少。研究在二者协同运作制度规范,实施策略等方面未达成共识,制约了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理论研究发展。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理论较为薄弱,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涉及到国家治理体系,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不同行业存在运作差异性,迫切需要理论界加强系统研究,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提供支撑[2]。

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是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主体,有效整合二者资源,能充分发挥在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的合力,大多数地方未落实意见,对地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开展协同运作情况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出台相关文件未营造协作氛围,仍停留于单方办案形式,仅有少数地区以合署办公形式落实协同运作机制,使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协作流于形式,二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位等现象,导致协作效率低下。

三、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协同对策

目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旧存在,反腐斗争形势复杂,各界希望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但因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等多方面因素需从长计议,从加强理论研究,整合系统合理方面入手成为提升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治理腐败效率的必然路径。企业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融合方式包括主体融合、内容融合,监督手段融合。

实现企业内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要求案件移送资料及时完整,收集证据掌握方法,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制度。企业内审部门判断为经济行为涉嫌犯罪,应审视关键审计证据,判断证据目标是否直指犯罪构成要件,审计人员收集实物证据应注明实物所有权人,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审计人员收集视听资料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系统及存放地点等情况。电子数据资料能转换成书面材料可转换。审计人员收集鉴定结论时应注明鉴定事项,鉴定人资料等。审计人员对拒绝签名的审计证据应注明原因日期,拒绝签名不影响事实存在证据有效。

企业内审部门应区别审计与法律证据异同,借鉴纪检监察部门证据观,取证关键证据跳出常规程序,通过审计锁定案件线索外涉案要件资料。保证嫌疑人身份,涉案资金数额,来源,贪污挪用时间等,结合案件线索事实,依法对定性可能性等初步审计分析,做出移交案件的结论,是审计查出线索顺利移交的关键工作。必须做到证据充分,避免关键审计缺失对案件受理机关调查造成困难。

实施部门协调配合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为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协同制度,审计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经济违纪事项,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召开会议介绍情况,业务对口人员应保持经常联系,按协作事项查阅对方内部信息资料。逐步形成工作计划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制定,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保证经济审计工作开展。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运用审计成果,纪检监察部门将其用于干部教育警示,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评价解决存在问题。成果运用目的是提高利用价值。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中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应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供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定性参考。双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结语

企业内审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能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融合是在现行系统基础上,发挥监督合力,加强监督深度,形成覆盖全过程的网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监督漏项。在工作中应加强监督主体与对象进行监督时的意识,建立监督评优奖励机制,加大对基层单位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优。

参考文献

[1]李文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J].财会学习,2018(02):146.

[2]王会金.反腐败视角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30(06):3-10.

作者简介:巫九红,1969年5月26日,女,汉族,四川路桥集团大桥工程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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