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视角下短视频的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

2019-09-10 03:11展强
新闻前哨 2019年6期
关键词:制作者版权保护内容

展强

[摘要]作为一种新颖的信息传播媒介,短视频凭借自身内容的多样性和移动的便捷性,发展势如破竹。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自媒体在未经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违规转载原创内容的情况。本文基于数字经济大环境,立足短视频行业,从高品质的内容引导入手,探讨当下短视频行业内容引导的必要性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尝试针对版权保护提出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短视频内容引导版权保护

一、概述

1.短视频的定义及其分类

所谓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在各大新媒体上播放的时间短小、内容紧密的视频形式。作为一種新兴的文化传播形式,它以互联网为载体,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通过种类各异的新鲜内容与各大平台的高频推送占据人们的视野,满足了当代人“快餐式”浏览需求。它融合了文字、语音和视频,可以更加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表达需要,满足人们之间展示及分享的诉求。

根据内容牛产方式的不同,短视频可分为UGC、PGC和PUGC三种类型。UGC即用户生产内容,在体验式的互联网服务下,普通用户可以自主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内容,如抖音、火山小视频:PGC即专业生产内容(爱好无薪酬),如电视节日、纸媒等专业内容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PUGC即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或专家生产内容,是前两者结合的内容生产模式,如喜马拉雅FM。

2.短视频行业产业链

2018年短视频行业是互联网当之无愧的风口,历经行业监管以及行业资金链等风险影响后,短视频行业在这一年迎来大爆发,抖音、快手、火山等短视频平台百花齐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8年短视频用户已达6.48亿,全国有一半的人都接触过短视频。据多方测算,2018年短视频市场规模约为113.3亿元。从底层逻辑来说,短视频做的还是流量的牛意,通过内容获取大量流量,引流到广告、电商或其他地方。因此,短视频的流量直接决定了盈利的多少。

所以,部分短视频的创作者人不仅不禁止,反而支持短视频的传播、分享和转发。总结短视频平台盈利模式,虽然其还未形成稳定而持久的商业模式,但其变现模式已有雏形,其收益主要来源于流量分成,这日前主要集中于抖音、秒拍、今日头条、微博等大平台,播放量和更新频率是决定流量分成的主要因素。在短视频创作、分享的整个流程中涉及的多方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短视频的内容引导

“每个人都是牛活的导演”。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短视频产业向阳而牛的土壤。短视频凭借制作门槛低、制作过程简单、迎合社会轻娱乐化消费以及传播渗透力强的特点,迎来了产业爆发。但如果就此走向庸俗、乃至违背公序良俗,挑战法律底线,就值得警惕了。

为了给产品带来更多的新增用户、扩大自己的规模,短视频的运营方式从满足一二线城市用户需求,发展为拓展或者专注于三四线城市、乃至农村用户的需求。这也是现有互联网平台为扩大流量所提倡的“用户下沉”策略。但在“用户下沉”的过程中,因为用户主体爆发式增长,便导致短视频内容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有的用户在“吸睛就是吸金”的逻辑支配下,用充斥着“黄赌毒”的内容获得点击量:一些短视频平台奉行功利化的思维,往往放弃守土有责的责任,只讲流量罔顾正能量,片面追求日活量而忽略内容质量。众所周知,一个行业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内部环境十分重要。短视频进入大众视野后它的变现不冉靠单一的点击量,而是“能够产牛共鸣内容”与“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的叠加效应。

目前,随着短视频规模的由小到大,由零散到批量,市场价值的不断扩大,使得短视频在创作以及传播过程中,也产生了纷繁复杂的内容创作问题,如果对其发展继续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并非明智之举。

1.作为“行业弄潮儿”的短视频,环境监控越来越严。此前,国家启动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打击网络盗版。我国法律给与只提供空间服务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然而一旦此原则变成了搜索网站或者共享平台的“避风港”而被恶意滥用,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作为“商业广告板”的短视频,内容门槛越来越高。短视频之所以能广泛的传播就内容而言,有两种原凶:一是依靠视频内容的本身创意取胜:二是通过挖掘、放大视频的传播价值,通过社会各方协作,来加速传播。如果要应对更广大的市场,如今短视频市场中优质内容欠缺价值挖掘能力需要提升。作为内容的制作者,要想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将自身创意与市场各方相结合,通过优质的内容与成熟的分发渠道植入广告,提升产品的商业价值。

3.作为“精神补给站”的短视频,品味格调亟需提升。“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做人处事陶冶情操、启迪心智、引领风尚。”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这一句话同样适用于短视频行业。欠缺高质量内容,是目前短视频面临的最大问题。虽然2018年以来伴随行业发展的迅速,优质短视频的数量得到显著增长,但与广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无法相匹配。短视频数量虽然巨大,但多以普通用户自拍为主,可观赏性较低不能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除开通过加强短视频牛产能力来使内容质量提高,善于发现、挖掘、提升内容价值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传播路径,激发了各层群众的创作灵感,引起了网络上一阵新的创新风潮,对于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信息的交互流通以及人民群众的思维拓展起到一个良好的积极作用。短视频应当属于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也应当作为法律主体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被侵权抄袭则会大大打击制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不利于网络秩序的维护和文化交互拓展,因而法律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强有效的版权保护,能够激发短视频制作者的创作热情。UGC模式下每个人都是牛活的导演,加之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短视频制作人的类型多种多样,虽然水平参差不齐,但其在短视频创制过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理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人人都是“搬运工”、“剪刀手”,对肆意传播、复制、剪辑他人作品的行为听之任之,放松了對版权的保护,都会直接影响到短视频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导致优质短视频产量下降,进而造成整个短视频行业的萎缩。

其次,对原创作者的版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保证短视频产业链中全链参与者实现共赢的前提。从表面上看,短视频产业链中的各个主体通过深度的融合机制构建了较为丰富的短视频业态,但在本质上,他们彼此之间是依靠各类的商业合作合同建立联系,而这些商业合作合同又以短视频的版权利益流转为核心,从而形成了具有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网络,和复杂的利益分配体系。因此,我们可想而知,如果我们没有对短视频的原创内容版权进行有力保护,那么,一切以“合作共赢”为口号的商业合作合同都将只是纸上谈兵[1]。 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两点建议 1.短视频内容制作者端正创作态度,努力规避侵权现象。 短视频内容的制作者在制作作品时就面临侵犯其他短视频内容制作者著作权的可能,既然内容制作者从短视频作品中获得各种收益,那么就应当避免侵犯他人短视频内容著作权。首先要端正态度,努力规避侵权现象。同时,如果短视频内容的制作者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短视频平台加强版权保护责任意识,提升侵权预警能力。

在多种内容牛成机制开放的时代,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去控制侵害他人短视频内容著作权的可能性,使之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定,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即并非平台上一有相关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承担责任,而要求其明知有侵权行为在其平台上发牛或被通知有短视频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才承担相应责任[2]。

如此情况下,虽然短视频平台并没有义务对短视频进行实质性的内容审查,但应当在短视频被他人推送或上传到平台时,尽到基本的审核责任,审查短视频的标题以及内容是否与他人的原创内容相同,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结语

无论是智能终端的普及还是移动互联技术的进步,无疑都为短视频行业的飞速崛起提供了强大的助力。作为移动社交平台上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之一,短视频行业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但短视频行业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也不可小觑。短视频制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整个社会的智力财富,各方都应予以保护。一方面,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应自觉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不侵害他人版权: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也应该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承担义务,保护创作者的短视频版权,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

参考文献:

[1]侯伟:《短视频发展遭盗版掣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3月31日

[2]孙国瑞、刘玉芳、孟霞:《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201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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