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实务

2019-09-10 08:55李琛
锦绣·下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工伤社会保险

李琛

近几年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咨询工伤赔偿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代理了一些相关的工伤案件,整个仲裁、诉讼程序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主张工伤赔偿以及后期执行问题,所有的法律程序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需要四五年,诉讼程序漫长,劳动者往往无法承受时间之长,诉讼成本之大。本文通过对工伤赔偿案件中法律程序进行分析讨论,就工伤赔偿案件的法律实务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以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企业工伤案件也在高位徘徊,居高不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较大部分案件是不经工伤认定、鉴定等程序,直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和解处理或者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调解处理,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而再进行仲裁、诉讼主张工伤赔偿,最后在申请执行。

首先,我们讨论劳动者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条例明确规定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那么其中是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但是法律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双方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必须提供生效的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那么劳动者必须要通过仲裁、诉讼才能完成第一步确定劳动关系,这个过程一般就需要一年多时间。同时,职工发生工伤后,有不少企业经营者采取不配合调查、不提供证据、不支付医药费等违规做法,竭力推托,有的甚至提供伪证,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逃避工伤赔偿,劳动者由于在整個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低位,还面临着败诉的巨大风险。

本文作者认为,严格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实则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如果确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化繁为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分析劳动者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是否享有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样的待遇、雇佣关系是否稳定、是否享有社会保险等情况分析确定,符合的完全可以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的诉累。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从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视为工伤认定后,由于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往往则不服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拖延时间,逼迫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低价赔偿协议,此时劳动者只能等待诉讼两审的程序,或者无奈的接受用人单位低额的赔偿。

作者认为,对于认定工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但从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第一,用人单位应把安全生产当作企业的品牌和效益来抓,做到思想、组织、责任、措施四落实,使企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既保证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第二,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第三,有关劳动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应严格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工伤赔偿案件由于诉讼程序时间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工伤事故时,特别是没有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其责任,会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赔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并订立一些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就之前的劳动关系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之后,通过咨询律师才得知其获赔的钱少于其应得的数额后,会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但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作者认为,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民事赔偿协议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急需用钱治伤的一方,而且劳动者对按照法律规定应得赔偿额不知,所以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从严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发生工伤事故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和后果十分严重,同时对于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有很大影响。一是,给工伤职工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甚至发生工亡导致家庭破碎。二是,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和形象上的损失。巨额的伤残赔偿或是死亡赔偿,部门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对其名誉也有损害,使一些中小企业陷入困境之中。三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劳动者工伤后,大部分用人单位能积极帮助工伤劳动者医治和给予应有的经济赔偿,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以致劳动者四处投诉,甚至走向上访等,更有极端者对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报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那么通过本文的探讨,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未雨绸缪加强日常行政监督,严格依法管理用人单位,严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惩恶意拖延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应该严格规范劳动用工,雇佣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增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防范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事故也应本着为劳动者负责的应承担责任和社会责任角度出发,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作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在工作中应该保留好必要的证据,如若发生证据诉讼时也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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