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挑战及机遇

2019-09-10 14:31卿雪梅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

卿雪梅

摘 要:支付宝等一系列产品的出现,标志着电子商务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尝试对外发放支付牌照,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但其潜藏着的风险,近年来也频频曝光爆发。为了应对频繁出现的问题,也为了预防更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无到有,对未来互联网金融长足发展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分析互联网金融潜藏的风险因素,并不断致力于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 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现状

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运用当前的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互联网从出现到井喷式发展,为我国的金融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发展而累积的风险也逐渐暴露。

(一)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历史

2005年前,互联网金融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早在1997年,招商银行就开始建设自己的网站,金融电子服务初入“一网通”时代。1998年尝试推出“网上企业银行”,从此奠定了互联网时代银企关系的全新高科技平台。2003、2004淘宝和支付宝相继出现,淘宝为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任问题,推出支付宝“担保交易”,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步入电子化时代,业务越来越丰富,互联网金融时代来临。

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诞生,互联网金融逐渐从技术领域向业务领域延伸。随后,各种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兴相继发展。2007年,“P2P”诞生,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互联网金融的标志性业务形态出现。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当年共计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正式结合。2012年,平安陆金所推出P2P网贷业务,互联网金融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2013年,被许多人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于2013年6月推出余额宝服务,互联网基金模式迅速铺展。随后12306网站支持支付宝购票。2013年9月,我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保险公司“众安”成立;同年8月,微信推出微信支付。2013年至2015年间,互联网金融借相对传统金融机构低门槛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呈高速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有法律规范

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呈爆发式发展,积累的风险也随之爆发。累计金额达740亿的“e租宝”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被警方调查,引发行业内震。裸贷、校园贷等事件曝光,引起了广泛社会关注。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监管互联网金融。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轻应用、碎片化以及理财属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有利。不被重视的中小微企业正吸引着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随着互联网的金融,不断惠及更多的中小企业。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当前主要还是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点上企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截止2018年6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69亿,较2017年末增长30.9%,网民使用率21%,较2017年末增长4.3个百分点;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5,69亿,较2017年末增加3783万人,半年增长率为7.1%,使用比例提升至71%2。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传统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

互联网金融从出现到发展至今,速度之快,发展之迅,资本累积量之大,是之前所未曾想象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爆发的种种事件令我们反思,思考互联网金融存在等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累积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性信息不对称。浏览互联网金融企业网页,网站均贴有“互联网金融行业认证”等认证标志。但这些标志为付费即可使用的标志。给出的评价极为基础,对企业合规合法以及真实性没有证实意义。很多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产品信息不对称。就金融业务而言,专业性和复杂性较强,金融消费者获得金融机构对于产品创新、定价以及风空等信息不全,其中不乏金融企业宣传产品时有一定的模糊性,甚至延迟或者以泄露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披露。加之互联网交易存在一定的分散性,导致这种产品不对称性加剧。最后,监管方式导致信息不对称。当前监管较为审慎,监管多从经营者角度进行规范,从而维护金融机构以及体系的稳定。但是对消费者方面相对较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行的监管要求还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二)监管真空

一方面,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现有的大部分法律均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法律调整对象和规范行为清晰,监管主客体及相关职责非常明确,但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形成了“监管真空,主体缺失,这就易造成无序竞争、野蛮生长,以及伴随金融风险带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快速集聚。另一方面,监管体制不健全。在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网站和APP虽未明确承诺最低效益等违规内容,但合同iji宣传将产品设计较为复杂,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理解。互联网金融利用现有监管漏洞,易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三、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前进的步伐无法阻挡,是科技的进步,更是时代的进步。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有必要做到事前防范未然,事中监管,事后惩罚。

(一)审慎监管

一方面,采用宏观调控的方法,中央和地方共同监管模式。中央一级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保监会共同监管,地方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公众利益保护并向而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要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内部规章,及时发现行业问题,解决问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好更快指明方向。

(二)风险监管

一方面是风险预防。预防是监管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要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可能风险;行业外户,对于现场以及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预防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着重加强对货币融通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存贷通、信托融通等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力度。最后,注意互联网金融的的动态发展。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行业,更新速度较快,固定的监管模式不适应。适时研究互联网金融动态,发现并识别问题和风险,做好预警机制。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督主体及监管立场,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原则。确保互联网監督有明确主体,在监管分工基础上,理清晰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从分运用好中央地方共同监管的方法。监管是为了规范其发展,而不是消除其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与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监管机构要不定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督,不定期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於业务开展以及交易。互联万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制度必须完善,官方定期公布信用评级情况,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状况。最后,国家要及时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专门法律,为构建一个公平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而奋斗。

综上所述,均是基于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现状,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点并对此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时为了阻碍其发展,而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安全放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

注释:

1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5年7月18日

2《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参考文献:

1、孙春广,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及监管探析,2019年02期,2019(02),17-24;

2、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3、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3年(29),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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