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起争执被同事刺死是工伤吗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51期
关键词:工作台决定书人社局

2016年11月4日7时许,因何铁手在清理工作台过程中将水溅到同事胡一刀身上,双方发生了争执,何铁手离开工作台并与胡一刀冲突,在厮打过程中,胡一刀持刀将何铁手刺死。

經法院判决,胡一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年8月23日,何铁手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何铁手的死亡为工亡。

2017年9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为何铁手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工亡认定的相关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工亡。

何铁手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何铁手在工作清理工作台过程中与胡一刀发生冲突,但发生冲突后其离开工作台并与胡一刀发生厮打并非其工作职责,而是其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何铁手因此而受到被刺死的后果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何铁手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何铁手被刺这一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时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何铁手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其被刺伤,进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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