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9-09-10 02:43赵杰鑫陈佳林乔楠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51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实践意义

赵杰鑫 陈佳 林乔楠

摘  要:本文讨论了我国司法领域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問题,即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以及以电话网为代表的电信网的互相融合导致网络犯罪的范围扩张,犯罪对象也得以扩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地表现出新的特征。因此在网络领域加强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性和实践意义的。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实践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当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时,外国学者利用计算机犯罪来代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所有犯罪行为。随着计算机犯罪网络功能的发展,逐渐引入电子空间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指的是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或其特征,危及计算机,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危及社会信息的安全,社会有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只涉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犯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其次是广义说的代表性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人员使用互联网技术并利用互联网来侵犯互联网络的社会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刑法特征

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现象的规定是以其包含的刑法特征为基础的,在网络犯罪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其在刑法上的特征是逐渐变化的。笔者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网络犯罪进行了解读。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刑法体系反映了新的功能。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对于网络犯罪的客体代表的是被刑法所保护的被网络犯罪活动所侵害的诸多社会利益或者社会关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它们违背了与虚拟空间信息公共秩序相同类型的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它们直接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产权甚至国家对象,社会保障和公共管理。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网络犯罪活动的客观外部表现。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即为网络犯罪。一方面,它表明,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欺诈和其他有害活动实际上是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它的特点是网络犯罪特有的犯罪行为,如删除计算机系统数据,伪造或破坏计算机系统,设备和其他有害活动。总总的来说,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了计算机安全与管理法律法规,导致了一系列有害行为,导致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技创新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损害安全和个人权利。对于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通常认为它需要基于行为。基于网络犯罪虚拟,情报和信息的特点,造成的损失包括重大损失和非关键性无形无形危害结果。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作为网络工具和领域的客观方面是隐藏了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危害的严重性。例如,广域网内发生的网络犯罪可以在广大地区实施。这种抽象的犯罪手段使得网络犯罪更加隐蔽。

网络犯罪主体显然是自然人犯罪。关于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中国刑法在一般规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了存单位犯罪的内容,单位主体才会存在。基于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客观现象,我国刑法也相应增加了网络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主体,所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总的来说,一般情况多为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持故意心态还是过失心态。至于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它可以是有意或无意的。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用蓄意的主观心态来进行,网络犯罪的疏忽意味着它可能是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作为一种导致结果受伤的行为或不作为。在信息网络平台中,相关计算机网络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由于操作、管理等过程中的失误或违规等给现实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可能属于过失犯罪。例如,攻击网络服务器过失导致服务器出现缺陷或主要障碍,但造成服务器缺陷或主要障碍不是故意的心态。

三、网络犯罪未来的司法解释方向研究

近年来,针对网络犯罪立法和司法资源的引入,它实际上唤起了网络犯罪的进化过程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这是关于修改刑事立法或发布和发布法律解释。它基本上围绕网络的三个阶段展开:网络作为犯罪对象阶段,网络作为犯罪空间阶段,网络作为犯罪工具阶段。然而,专业法律解释的发展和问题往往是基于实际需要,但他们仍然可以观察到这种进展。

目前,如何运用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回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文献研读、总结观点,得出对于网络犯罪未来司法解释偏重方向的探讨。

首先是仍然需要注重关于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对于加快对更多技术概念的解释至关重要,界定网络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有必要明确“严重情节”等量化标准的解释权和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中的“严重后果”,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明,以便基层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其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司法解释是未来的重点。最后,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目前,大多数关于中国“互联网为犯罪空间”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正面解释“网络空间”能否可以直接视为“地方”的问题,并且也没有直接定义“公众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中的“空间”和“公共秩序”。两层社会已经扩大了其含义,在确定传统的犯罪规定可以成立后,并没有提出相应的量化评估规则应用。而这些,恰恰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司法解释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

结语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内容和形式充满了多变性和多样性,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学术界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阶段,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从法益侵犯的角度去认知网络犯罪,将网络犯罪看作是行为人通过破坏网络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有效地统一了网络犯罪的几个种类。应当从法律解释方向对网络犯罪的应对加以引导,本文分析了当前局势下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偏重方向,以期望能够给司法活动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陈冬梅.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浅析[J].法制博览,2019(18):232.

[2]  尚勇.网络犯罪规制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确定性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7(01):1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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