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防科技产权制度在保障国防科技安全中的作用

2019-09-10 07:22于浩
中国军转民 2019年5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国防科技产权

于浩

国防科技产权制度通过产权激励效应、创新主体的构建与结构优化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效应、信号显示效应和利益协调机制增强国防科技实力、增加国防科技资源的供给、鼓励国防科技的推广和使用、构建国防科技安全预警与防范系统、协调国内和国际利益冲突,进而发挥维护国防科技安全的重要作用。

一、努力创新国防科技产权保护制度

国防科技产权制度是指关于国防科技有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界定、分配、调整、交易和履行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称。

在计划经济环境下,由于我们没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导致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流失,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首先进行制度创新,对国防科技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否则,一切努力就成了无源之水。首先,积极实施国防科技产权战略工程保护。它指通过国家、军队、科研生产单位和企业等主体制定国防科技创新战略、国防科技产权保护战略、国防科技产权应用战略来全面、长远和积极主动地对国防科技产权实施保护。将国防科技产权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实施创新战略,改变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创新激励体制,同时将科技产权列入军工企业、科研单位的长远发展战略中,以此达到从源头上保护国防科技产权的目的。产权保护战略要综合利用进攻型和防卫型两种方式。有选择地开展对本单位科研、生产、经营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战略研究,为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专利战略研究要以有利于本单位军品研制、市场开发、市场垄断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科研档案等科技资源。其次,构建完善的国防科技产权保护系统。第三,开展多样化的国防科技产权保护形式。目前,国防科技产权的保护形式根据保护客体不同,可以在普通专利、国防专利、著作权、国防科技商业秘密、计算机版权等中选择。第四,探索有效的国防科技产权保护手段。要综合运用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过程保护、合同保护、人员控制保护、专案保护、替换性保护等多种手段。

二、努力构建国防科技产权激励制度

国防科技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性发挥必然要求构建以产权为核心的激励制度。首先,优化国防科技产权结构。目前,我国国防科技创新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国家进行物质资本投资或资助下完成的,许多相关法律的规定,都使国家成为国防科技产权的唯一主体。但这忽视了国防科技创新中人力资本投资者的合理权益,这些人力资本投资者包括国防科技创新决策主体、R&D主体、管理主体和生产技术创新主体。这种产权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国防科技创新的一元激励结构,造成了国防科技创新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与国防科技创新产权主体相分离,弱化了产权在激励国防科技创新中的应有作用。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建立科研生产单位法人所有、发明人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多元产权结构。其次,要开展多样化的激励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不同的产权激励形式。对于保密性强、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国防科技,国家可以拥有所有权,科研生产单位拥有使用权,国家、科研生产单位法人和发明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对于军地通用的国防科技,可以在合同适当地把所有权下放给科研生产单位或个人,而国家拥有免费使用权。在军工企业内,对于技术创新者,应该从科技创新的所有权归属、科技创新转让费的分配比例、科技创新收益的分配比例上来对技术创新者激励,同时进行股权激励,利用下面三种方式:(1)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在整个企业内的股份比例;(2)设立军转民子公司,明确技术创新者在其中的股份比例;(3)对依据技术成果进行民用化组建的事业部或独立核算单位,明确创新成果在其中的股权比例。对经营管理人员,产权制度安排要兼顾长期与短期的协调,进行期股与期权激励的同时,引入将财务指标、客户服务、企业内部的经营程序、企业的学习和成长过程四个方面事融为一体的平衡记分卡(BSC)绩效评价体系。此外,还可进行产权的分解配置性激励。可以考虑将国防科技产权中的使用、占有、收益等权利赋予科研生产单位使其实施国防科技成果,在不泄密或降低标准下,也可以用于军转民生产。这样,在保持重要国防科技产权国家所有并控制的前提下,企业由于获得分解的其它权利同样得到了激励。

三、努力完善国防科技产权补偿制度

首先,建立权责明确的产权界定制度。国防科技产权的经济补偿制度指为了维护国防科技产权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是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在国防科技产权交易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旨在维护其利益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在补偿之前,必须首先对产权交易双方的相关权利做出明确和充分的界定。只有这样,一方才有在产权交易中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依据和动力,后者也有要求前者进行补偿的权利。对于由国家投资所产生的国防科技产权,国家作为国防科技产权所有人的,科研生产单位应该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权、许可他人使用权,个人也应该享收益权;科研生产单位作为国防科技产权所有人的,企业应享有除国家外的排他性的使用权,享受排他性的占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个人也应该享有剩余收益权。非国家投资,个人作为国防科技所有人的,个人应享有排他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完整权利。其次,完善科研生产单位的补偿制度。它主要由政策补偿、合同补偿、使用费补偿、军转民补偿、补贴几部分构成。政策补偿主要从税收、投资和融资几方面考虑;合同补偿主要指进行合理的军品定价;使用费补偿指对于国防科研生产单位所有的国防科技,国家指定其它单位实施应该支付给科研生产单位合理的使用费,实施其国防科技的,应该根据产值提取适当比例给予产权主体;军转民补偿指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将国防科技应用于民品的开发,建立国防科技产权交易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建设,积极实现民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单位补偿的目的。第三,完善国防科技创新个人的补偿制度。个人的补偿包括国家对个人的补偿和单位对个人的补偿两类,补偿的手段主要包括奖金补偿、许可补偿、报酬补偿和补贴四类。国防科技产权主体实施科技项目时,应该将每年从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付出科技发明人。在我国有关规定中,这一比例为0.05%-2%,但这一比例偏低。上海的新规定就指出,这一比例不低于30%。

四、积极创新国防科技产权法律制度

通过法律这种正式制度安排来对国防科技产权的保护、产权、权利界定、补偿和交易制度等进行规定,具有成本低、保护严格、权威性大、效果明显等优点。国防科技产权的法律制度创新应从“立”“废”“改”三个层面着手,目前来讲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完善的国防科技产权法律体系。可考虑由国务院研究制定《国防科技产权管理条例》作为统筹管理国防科技产权工作的法律依据,在当中明确写出国防产权管理的目的、原则、战略等,并对国防科技产权的保护、激励和补偿等制度做出总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下属的一系列子法,它们应分别是《国防科技产权保护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国防科技产权保护的原则、形式、手段等;《国防科技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对涉及到国防专利产权交易的行为做出包括权利界定等的规定;《国防科技产权补偿实施细则》,制定合理的有利于平衡国家、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规定;《国防秘密保护条例》,对于非公开的国防科技,其产权的保护只有依靠此法来实行;《国防著作权条例》,依据《著作权法》,根据国防著作的特点,对国防著作权的归属、保护等做出规定;《国防科技产权反垄断条例》,对国防科技产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限制,并对强制许可制度等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第二,废改现有的国防科技产权法律条文。新的《国防专利条例》已经颁布,其中对国防科技产权结构、产权交易、补偿额的提高等都重新进行了规定,值得肯定。但是在实践中要继续完善,对限制国防科技产权人相关权利的规定可考虑适当放松。

参考文献:

1、吴舒志,《军品科研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航天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

2、欧阳国华,《论国防知识产权》,《后勤学术》,2003年第10期。

3、袁俊,《切实加强军工科研院所的专利权保护》,《航空军转民技术与产品》,1999年第6期。

4、楊中毅,《企业应积极制定专利保护战略》,《航天知识产权》,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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