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

2019-09-10 07:22李嘉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7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构成要件

李嘉

摘 要:本文立足于无权代理相关理论和无权代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系统分析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区别。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日常生活中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准确对二者进行区分,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推进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代理在民法領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代理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代理产生或与代理关系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在这些纠纷当中,无权代理成为争议焦点。同属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因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而时常难以区分,但是,对二者的准确界定在实务中又是基础性和决定性问题,是处理相关纠纷的关键。因此,本文对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准确把握二者异同,从而为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简述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名义而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又可分为广义无权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事实上并无代理权,但因存在权利外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均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均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致: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意定的代理权。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以代理的意思表示为民事行为。3.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行为合法。4.行为人与相对人为合格主体。5.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不同点

1.相较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言,表见代理存在特别构成要件。这也是二者的本质区别。除基本构成要件外,表见代理的构成还应具备两个特别构成要件:一是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且该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在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中,均要求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若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则构成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同时,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有更高要求,要求相对人主观上无过失,即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2.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都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在未追认的情况下并不承担后果,即使追认,其主动权亦在自己手中,这体现了对无过错的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保护。而表见代理基于权利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本人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直接判定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体现了对善意的相对人的保护。

3.法律效力不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言,其发生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具体而言:若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则相当于被代理人在事后补充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若被代理人事后怠于追认,则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行为人所为意思表示,撤销后,行为归于无效。若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怠于行使追认权,相对人亦怠于行使撤销权,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后果。对于表见代理而言,表见代理发生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虽承担法律后果,但其承受合同相对应权利义务后,有权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追偿。不过,这种情况亦非绝对,我国民法赋予了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以选择权。表见代理发生后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或狭义无权代理。若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若相对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产生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4.举证责任承担不同。在无权代理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案件中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无权代理。因此,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直接关系到对二者的认定。对于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①若主张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应由被代理人和行为人共同举证,包括: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事实,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事实。②若主张无权代理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举证责任包括:若无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存在授权行为,因事实并未发生,被代理人无须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举证。此种情况下,因并无任何证据,行为人与相对人对行为人亦对事实予以承认,此时该情况应作为双方均予承认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③若主张无权代理属于表见代理,应由相对人举证证明:第一,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即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第二,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善意且无过失。包括:<1>有对行为人进行授权的表象,如将自己的委托书,证明书等交给行为人保管,但并未对行为人授权。<2>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授权行为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实际并未授权。<3>行为人明知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未作否认表示。<4>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授权不明。<5>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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