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及改进策略研究

2019-09-10 05:46徐琍玮
锦绣·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机制

徐琍玮

摘要: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p2p網络借贷的出现极大满足国民对物质需求与生活品质的追求,进一步提升国民购买力。然而由于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体系并不完备,导致网络借贷存在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借鉴西方成功监管经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促使网络借贷的发展更加规范与稳定。本文结合p2p网贷风险、探析p2p网贷监管现状,并提出相关改进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

引言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p2p网贷是指依托网络技术实现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模式。简而言之,就是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与有投资盈利需求的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达成资金流转共识,所有流程均是在网络平台进行的,具体包括还款手续、资金划账、身份认证等。而与传统借贷不同的是,p2p网贷并不参与借贷双方所构建的借贷规则、不提供合同文本,因此缺少借贷审核的环节,为p2p网贷过程埋下了诸多风险。

一、我国p2p网贷风险

首先欺诈与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最初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急需的信息服务。然而伴随借贷平台的不断发展,逐渐出现债权相互拆分的新的转让形式。个别网贷平台在实际的信息服务中并未按相关规定将借贷资金进行托管,造成流入资金被平台挪用的风险。除此之外,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签订并履行相关合同中,有极大的可能提供了不实的信用资料与身份资料等,也有擅自更定借款用途,造成资金后期偿还阻碍的风险。其次,信用风险,即合同到期后,借贷人难以偿还投资人资金成本以致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的现象。虽然网贷平台控制信用风险的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例如黑名单、定期催收、资料审查等),然而由于专业信用机构的缺位,网贷平台难以对借贷人征信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最后,运营与管理风险,网贷平台由于资金与技术不足,用户信息保管措施相对缺乏,极易导致客户信息丢失的问题发生。

二、p2p网货监管现状

(一)缺乏退出机制与准入门槛

我国市场监督部门在《暂行办法》中仅仅要求p2p网贷平台向地方工商部门提供备案登记资料,并无相关准入门槛,其目的在于降低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然而此举并不恰当,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能够有效提升p2p网贷的违法成本,规避网络市场所存在的资金风险。与此同时,该《办法》并未设定相应的“退出机制”,致使各网贷平台跑路、破产、倒闭等问题频发。因而必要的退出机制与准入条件是保障国民利益,规范网络市场行为的关键举措,相关机制的缺失,将为p2p网贷监管带来诸多弊端。

(二)网贷平台征信体系的不足

征信系统能够有效推进网络金融产业的发展,是当前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任务。2015年部分p2p平台相继推出云征信体系:即国家征信系统通过各地征信企业,构建的互联网征信机制;同年我国央行协会筹备的网络风险共享系统也完全上线。然而却依旧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资信评级体系。p2p网贷投资人依旧无法在互联网借贷活动中了解借贷人具体的征信信息。因此,为从实质上解决网贷征信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清楚网贷平台在法律领域的地位,给予平台适宜的登录征信系统的资格,亦或者构建征信评价机构,完善我国网络征信机制,增强网贷平台征信审核力度。

三、p2p监管改进策略

(一)设置网贷的退出与准入机制

1.设置退出机制

网贷平台相关退出机制的缺位导致平台违法操作难以得到相应惩罚,企业倒闭也无法引导其他p2p平台延续其业务,影响着借贷人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设置其退出机制。首先,落实动态监管。如果发现p2p平台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资金问题,相关部门可要求平台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相关的企业注册资金。其次,采用否定机制。如若发现p2p平台有违规经营情况,可通过该机制否决企业法人资格。而在p2p平台违反规定且难以承担相应责任时,相关部门可要求平台股东或相关利益人员承担责任。最后要求平台在倒闭前应积极与其它同类别平台商谈业务接管事宜,确保原有业务的有序进行。

2.设置准入条件

在网贷平台萌芽阶段,我国市场降低p2p准入条件,有利于推进网贷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市场占有率,为行业不断壮大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然而现阶段我国网贷产业已初具规模,相关制度与体系己不断得到完备,设置准入标准并正式将将其纳入市场监管体系中,有利于网贷平台由规模化发展向优质化发展转变,整体提升p2p平台的社会价值。

(二)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征信机制

1.建立征信法律框架

当前我国有关p2p平台征信的法律层级相较低下,覆盖范围有限,因此应加速推进与网贷征信相关的法规出台,以此完善我国网贷征信体系。首先,明确征信数据来源。明确构建征信体系的社会组织资质及相关数据运用范围与收集范围,给予社会征信组织相应的法律权利与责任。其次,以央行为监督部门,实现对征信业务环节的有效管理。现阶段以网络数据为依托的社会征信体系是我国p2p平台长足发展的关键。然而当前的法律对征信的规定仅适用于以往的社会金融组织,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因而将民间征信业务置于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构建新型征信模式

与央行征信机制相比,p2p平台征信体系存在信息不全面、数据来源失真及采集技术落后等问题。然而若想在有限时间内达成与央行共享数据信息、共用数据系统,无论在管理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难以实现。因而可借助西方社会信用组织模式,首先引导民间构建相对独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并赋予其充分的法律地位及征信数据收集、存储等相关权利,随后当机构发展成熟后,再实现与国家征信系统的合并与共享。

结语

p2p网贷平台是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与新途径,在响应“互联网+”的背景下,以其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为我国国民事业发展提出充足的资金与技术支持。然而由于我国网贷平台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不完善,存在着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缺失,征信审核体系缺位等问题,因而相关政府部门应在设置退出与准入机制的同时,赋予民间征信组织相关法律权利,提升当前p2p网贷平台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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