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准证与认领制度

2019-09-10 07:16由佳立王雨欣颜廷慧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生父社会福利抚养费

由佳立 王雨欣 颜廷慧

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各国法制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本文阐述非婚生子女现状及所面临的一些问题,通过对国内外一些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找出我国立法中关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证制度的的不足之处,并探讨我国立法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实际和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准证与认领制度的建议,使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立法理念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准证与认领

一、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界定

普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状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人道主义对世界的影响,很多国家开始倡导人权,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只要在社会上都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在这种呼吁和趋势发展条件下,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开始注重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认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对人权也较为重视,从2001年开始就通过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的问题

1、非婚生子女难以取得户籍

在我国如果没有户籍就没有身份证明,以后就无法在社会上荻得相应的福利待遇。因为我国户籍制度比较严格,户籍制度能够确定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生的子女也能够通过户籍享受相应的义务教育,获得相应的社会福利。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中的各项费用,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女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收入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另一种是父母双方无固定收入。一般抚养费占个人总收入的20-30%,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照年收入合理给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减。尽管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纠纷仍然存在。

2.、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受损众所周知,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但是非婚生女,其父母不具备婚姻关系,但是非婚生女子同样有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一)非婚生子女准证制度的缺失

准正是有两种形式的,一种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得以准正。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第二种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的双重要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子女的准正作出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父母在子出生以后再补办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看作同于婚生子女的。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以后法律也未确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而还是当作于非婚生子女来对待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和生活都带了不便。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缺失

通过法定的程序对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常在非婚生子女因有无法准正的条件时会通过这种制度来获得一种相当于婚生子女的身份——準婚生子女。

四、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准证与认领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立法,体现法治价值

《宪法》第三十三条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是我国公民中的一员,理应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二)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使得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导致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要真正做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三)减轻社会福利机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都不愿意认领,他们最终的结果就是被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要负责他们的成长、教育等问题,这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开支都是由社会和国家来买单,这无疑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同时也占用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儿童的资源。而且于福利社而言,在收养非婚生子女中,还要负责他们的认领,其中往往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负担。因此构建非婚生子女领养制度能大大减轻社会福利机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五、完善非婚生子女准证与认领制度的建议

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的准正制度的设立应该最大程度上适合当前国内的国情。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的案例法院已经承认,如果生父母事后结婚,则其在婚外所生的子女即被认为是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强制认领可以作为自愿认领的补充。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诉请法院经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这对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请求强制认领之原因必须是非婚生子女与被强制认领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存在之原因始能发生强制认领判决否则强制认领不可能形成。在司法实践中国内现在关于强制认领的操作模式为起诉时通常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生母在受胎期内有与被告同居或被其强奸、诱奸的事实或证据;由生父所写的文字材料可证明其为生父,如生父的情书、日记、劝告堕胎的信件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 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 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经鉴定或判断是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于女独立生活时为止。笔者认为根据实践的操作模式可以将其规定细化为一是有明确的请求人。其请求人主要应该包括非婚生子女及直系亲属以及法定代理人。二是明确的对象。三是请求缘由应该证明子女与父母之间应该具有血缘关系,最后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认领是否成立。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所产生的效力基本相同,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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