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实疑难案件的法经济学模型梳理

2019-09-11 11:51龚凯滢郭锶渊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疑难案件彭某彭宇

龚凯滢 郭锶渊

摘 要: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疑难案件大量存在且判决适用的任意性破坏了法律预测功能。本文拟对民事事实疑难案件引入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进行分析,以彭宇案为例,将成本收益所指向的分析对象落脚到具体行为中,通过时间维度将其区分为:现在行为,过去行为以及未来行为。现在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指向法官在当下做出的裁判行为;过去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指向当事人在过去已经做出的事实行为;未来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指向当事人在未来将要做出的事实行为。上述三个不同的行为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法经济学分析模型,但针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事实疑难案件来说效力并不相同,笔者将基于上述模型分析提炼出一套解决民事事实疑难案件的可行方案,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更优的思路。

关键词:民事事实疑难案件;法经济学分析模型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12-04

作者简介:龚凯滢(1998-),女,汉族,浙江绍兴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疑难案件一向是司法领域普遍面对的难题,法学界也对疑难案件有不少研究。所谓疑难案件,又可分为事实疑难案件和法律疑难案件,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疑难或者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存在疑难的案件。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为民事司法领域的事实疑难案件,是由于事实不清导致同一法律体系下存在多种冲突但合法的判决可能,导致法官裁判困难的案件。

当民事案件事实不清时,便容易出现原被告双方所持证据相互对抗的局面,无论判给哪一方都存在一定道理,法官难以作出判决。民事事实疑难案件正是现有举证责任分配解决不了而产生疑难。在现下民事司法领域中因事实不清而产生的民事事实疑难案件大量存在,易导致判决的任意性和法律的不可预测性。因此,为民事事实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一些较优的思路势在必行。

在民事事实疑难案件大量存在且又无从回避的情况下,现有的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并不能有效解决民事事实疑难案件,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共同存在的问题便是解释力存在瑕疵,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这一系列进路均围绕着如何完善规则来展开,试图去补足规则本身的漏洞。然而,规则本身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漏洞是无可避免的;同时由于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规则穷尽完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本文的设想便是基于打破现有规则体系分析疑难案件的思路,通过构建一套新的思维模式从而巧妙地回避规则,从而有效地解决疑案。

此时,法经济学分析相比现有的理论体系则具有更为充分的解释力。因为法经济学分析通过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和模型,用数据化和模型化等可量化的方式,将所涉及的损害、成本、效益、赔偿等诸多问题串联起来,从而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可以说,法经济学分析是从过去对未来成本收益状态的一个预测。此种分析方法从收益最大化从而推断出疑难案件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恰好避免了规则本身带来的弊端。

法经济学的核心分析方法主要为“成本-收益”法,它根据理性人的具体行为来判断价值得失,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回报,分析最后的落脚点都指向行为本身。因此本文将分析民事事实疑难案件成本收益的模型都一一指向行为本身,对案件的成本收益评价也主要围绕:现在行为、过去行为、未来行为来展开,分别对应现在、过去与未来的收益成本。本文以彭宇案为例,分别阐述这三种分析模式下的成本收益应如何比较。

二、彭宇案案情介绍

本文使用的案例为典型的民事事实疑难案件——彭宇案。彭宇案的大致案情为:2006年11月20日早晨,徐某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公交车进站,徐某准备乘坐后面的公交车。在徐某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突然跌在站台附近。彭某从前一辆公交车上第一个下车,随后将徐某扶起。后徐某的儿子到来,彭某和徐某的儿子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200元医疗费。后徐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故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当地派出所对当时事件经过的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徐某和彭某之间发生了碰撞,彭某对该谈话笔录不持异议。但该谈话笔录只是对事发当天所做讯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彭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证人陈某的证言,但是陈某并没有看到徐某倒地的一瞬间,只是看到徐某倒在地上,彭某对其进行帮扶。

综上可见,由于彭宇案作为民事事实疑难案件自身的复杂性,评价的标准也难以盖棺定论。以下,笔者将试图说明法官应如何根据上述三种行为分析模式来分析成本收益从而作出判决,并大致阐述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哪一种行为分析模式进行裁决,以期创设分析裁判民事事实疑难案件的思路,形成相对合理的裁判程序。

三、现在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模型

现在行为是法官站在自己的视角看现在作出判决的成本收益,由于其行为的直接性与现实性,因此笔者将其称为“现在行为”。现在行为可以等同于裁判行为,因为现在行为所指向的“现在时间点”所发生的行为实际只有一个,那就是正在作出的司法裁判行为。因此现在行为只可能是法院作出的裁判行为。

由于现在行为主要指向判决行为本身,所牵涉的成本收益是判决正误造成的。故其主要的成本应为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所带来的实际错判损失;而裁判行为的主要收益则应视为作出一个正确的判决所带来的收益。至于桑本谦教授所提出的错判概率以及预期错判损失在本文并不适用:由于本文所预设的前提为事实疑难,这与法律疑难有所区别。在案件事实并未完全没搞清楚的情况下,无论法官作出倾向于哪方的判决,原告被告是善是恶,它的错判概率可能都是50%。在错判概率不明甚至未知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要作出判决,因此考虑错判概率并无太大的参考价值。苏力教授认为,既然疑难案件的判决不能避免“实体意义上的错判风险”,那么,如果错误地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比错误地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更大的效用损失,因此司法者应当选择一种损失较小的错误。[6]基于以上逻辑,苏力教授根据海瑞定理“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这类争夺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提出了应当将错判风险加于经济资产强势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文化资产弱势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如果是“争产业”(经济资产),应判小民胜诉。因为金钱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同一元钱对穷人的效用要比对富人的效用更大。也即:穷人的一元钱可以当两元钱用,而富人的一元钱职能当五毛钱用。因此判给小民可以使社会损失最小;[7]其次,如果是“争言貌”(文化资产),应判乡宦胜诉,因为文化资产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使富人占有更多的文化资产可以使得社会的整体收益最大化。由此,苏力教授将此原则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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