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界定与规范

2019-09-12 02:48张利霞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事业单位

张利霞

摘 要:目前我国的经营性收入和资产还是沿用着传统的管理模式,由政府负责监管,各级单位实际分散性的占有和使用。该部分经费没有纳入年度的预算和决算范畴,没有进行专门的管理,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本文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否属于经营性收入的范畴进行界定,并对其如何进行会计财务处理提出一系列意见。

关键词:事业单位  经营性收入  会计处理

在现如今的事业单位中除了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以外,还存在着经营服务性收费。这部分经营性收入在财政管理中管理有所缺失,对于是否应该上税,这笔资金到底如何管理成为了各部门争论的核心所在。

一、对经营性收入进行界定

经营性收入就是指某单位通过提供技术劳动服务,获得的合理合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报酬,这部分收入由经营成本、经营利润和上交利税三部分组成。该收入是在该单位的专业及辅助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行为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贸易行为相同。其中收入通常包括科研事业单位通过销售、批发、经营产品获得的收入;单位通过对社会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等服务获得的收入;单位通过承包相应工程获得的收入;通过对房屋、设备等进行出租获得的收入。单位应该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分类,按照经营性收入和行政收入进行划分。

二、当前经营性收入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于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两者之间的概念进行混淆

一些单位对于经营性收入的考量只有本单位的利益,对于相关的法律漏洞进行相关的利用,对于行政收入和营业性收入之间的两者关系进行相关的混淆,通过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淆方式来将不合理合法的收入进行方式上的掩盖。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将自身的营业性收入列入非税收专业户中,通过避税和报税来躲避应交税款,进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二)依据行政权力随意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目前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入大多数是依据单位的行政职能和对应资源来获得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发生着变化。改革的政府机构导致大批收费性项目裁撤,但是个别单位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将已经停收的费用以另外的名义进行收取或强制相关单位参加高价培训缴纳培训费。对于正常运行的营业性的收费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其立项和审批不严,费用标准的指定和审核不是很标准。

(三)营业性收入形成比较随性,对于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严格

事业单位的政府社会职能存在特性,国家并未对其资产和收入提出增值和保值要求,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了各个单位之间的经营性收入存在一定漏洞,为其单位实现部门创收提供了一系列的便利。由于在对相关的资产性质上的审批等原因,导致了各单位对于自身经营资产和非经营资产之间的关系转化可以随意申报,不用当地的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这样的行为就会导致经营性收入、财产和收益分配定义较为模糊,不能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相关的核查。并且由于各单位将自身的营业性收入和自身的经费支出相互冲抵来逃避收入支出两条线路的审核。在经营的过程中,和经营方签订阴阳合同,对于自身的经营收入进行隐瞒,躲避上级部门和相关财政的审计,但是在出现经济纠纷的时候,这样的阴阳合同是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约束意义的,最终还是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一定的损失。

三、针对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要从法律的源头上对整个经营性收入作出根本性的约束,特别是在现今社会,应依法治国,不断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切行为都要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对于相关的经营性收费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进行收取,并对其进行监管。只有在源头上对于经营性收入做出了限定和要求,其合法性和透明性才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二)加强事务监管

当单位获得经营性收入的时候要按照正常的纳税流程进行纳税处理;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况的时候要冲抵本期经营收入。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应先转入到經营结余,在非亏损的情况下可转入到事业单位结余,在此期间应严格按照单位预算进行统一决算和管理。

(三)严格界定经营收入和财政收入

对于经营性收入和财政收入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明确,并从执照上对经营范围和证件申领进行严格限定。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行政职能机构的一部分,其盈利不是其单位存在的目的,单位存在的意义在于经营专业业务的相关服务。其余开展的经营性商业活动都是辅助性质的活动。要在主营业务范畴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开展一定程度的辅助营业收入性业务。对于其单位附属的辅助营收性业务要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其和行政收入的区别进行严格的区分。在实际中单位存在两者收入难以辨别的情况,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决定。

(四)纪律监察部门要严查超标

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配备专门检查人员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要严加制止。建立费用征收目录并对社会进行开放。并联合物价局、财政局对其进行联合调查,将其营业性收入的情况列入日常考核检查的目录,保证其营业在正常范围内进行。

四、结束语

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不仅仅要发挥监督检查力度,也要对其加大宣传,让其保持充分的自觉性,对问题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在宣传中,应对于之前经营性收入错误的观念进行摒弃,并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从而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全面提高整个单位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葛丽娜.浅议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界定与规范[J].全国流通经济,2017(22):33-34.

[2]刘青,宋琦.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性收入管理问题探讨[J].新疆财会,2016(5):40-42.

[3]刘青,宋琦.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性收入问题探讨[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6(9):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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