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监管中地方政府的责任研究

2019-09-12 04:05范盈盈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社保基金政府责任政府监管

范盈盈

摘  要: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亦应承担应有的责任。为探究社保基金监管中地方政府的责任,本文从现状调查出发,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深入探究问题的原因,最后从主体责任、监督渠道、信息制度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真正提高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效果提供支持。

关键词:社保基金;政府监管;政府责任

一、社保基金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其在社保基金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并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条例,且因地制宜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从行政规章制度上来看,基本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为社保基金监管的合法性、科学性奠定了基础。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一般包括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两部分,内部监管包括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包括法律监管、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监管的环节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基金征缴的监督、对基金投资和运营的监督、对基金支付的监督。

虽然地方政府已经就社保基金监管做出了诸多细致的工作,但在实践运行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企业逃费情况严重,不同经济所有制企业、不同户籍性质人群的参保率相差较大,不真实的申报问题突出,参保标准缺乏层次性;二是监管立法缺失,骗保事件频发,尚未有专门的、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对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分配支付、违法责任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骗保事件频发;三是社会监督有形无实,信息不够透明,社保基金风险不能及时发现;四是社保基金贬值,缺口持续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管,而且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缺乏规范,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上同样缺乏力度;五是行政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权责交叉、重复的问题,也存在权责空白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的制约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改革还在发展探索中,完全由市场规律决定的社保基金运营与监管环境尚不完善。从目前现状来看,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第三方机构不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结构尚不高效,社保基金运营涉及的各主体间权力义务不清,这些矛盾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将社保基金投资活动分给市场和第三方机构来做,但这种模式又会加大政府的权力,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权力而造成的问题不断发生。此外,关于社会监督机制的相关制度建设尚未引起重视,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长期被忽视,法律层面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社保基金长期处于封闭式的运作中,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二)地方政府落后的政策导向

实践调查发现,在地方政府关于社保基金监管中,“政府本位”思想严重,政府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干预较大,一方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对其他主体施加压力。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中表现出“短视地方利益”的一面,地方经济利益直接作用于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政治利益则是发生“越权”的其他诱导。地方政府官员往往注重自己任期内的政绩,社保基金监管总是存在地方政府政绩的倾向性,而缺少长期的打算,以至于社保基金监管出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后续解决则留给下任领导。

(三)中央与地方权力义务不对等

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现状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和义务不对等。首先,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中的权责划分不明朗,社保基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央,暂时保管权则在地方,随着我国社保基金规模的越来越大,地方政府依靠社保基金运营能够获取一定的固化利益;其次,基金投资权益与参保人权益的划分不清晰。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等,如果中央负责全部收益分配,则较为困难。比如在社保基金运营监管责任上,中央负全部兜底责任,在权力上,地方政府掌握本地一级社保基金的自助管理权,中央政府不加干涉,但在义务上,地方政府出现监管问题时,则无明确的规定来确立政府承担损失的方式。

(四)监管执行效率低

从社保基金运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涉及到多个主体,途径多个部门,这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其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质量带来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执行效率较低,一方面,社保基金监管的频率过低,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管一般有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但不同地区情况不同,有些地区受限于人力、物力、精力、财力等因素的影响,现场监督存在较大的困难,进而监管频次较低,只能选择非现场监督。另一方,社保基金监管的时间延滞,比如当一个地方的政府社保基金监管出现问题,但并未引发社会影响与社会效应时,另一地方政府通常不会以此为参考提前制定对策,这长久来看必然会造成监管政策制定与落实的时间差。

三、完善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管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细则,明确主体责任

从地方政府监管社保基金的现状来看,社保基金监管的具体落实,需要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应制定完善的政策条例。中央应统筹宏观实际,制定面向全国的政策法规,而地方政府应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明确行政问责制度,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社保经办内控、社保基金财务等制度,明确风险监控制度,群策群力,约束先行,规避权力滥用的风险。针对涉及的各行政主体,要明确责任,加强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并结合实际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领导机构,負责在各监管主体间进行沟通。

(二)拓宽社保监督渠道,打造专业监管团队

为确保社保基金监管水平的提升,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培育和扶持,让社会力量成为地方政府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为实现社保基金缴费的监控全覆盖,应进一步拓宽社保基金监督的发声渠道,进一步健全劳动者投诉举报的渠道,政府则定期对不良现象给予公示,而且还可鼓励可靠的社会机构深入民众调查,为政府实施社保基金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政府应积极争取工会参与社保基金监管,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地方政府为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水平,还应打造科学专业的监督队伍,招聘专业人才充实到工作岗位上,对内部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其专业水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建立社保专家库制度,聘请行业专家、学者为专家库成员,为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监管提供评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三)建立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投资运营环节监管

随着互联网与新媒体的发展,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应积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社保基金监管的网络建设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措施比如确立信息严谨性原则,形成信息披露制度,并对社保基金动态给予公开等。地方政府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让社保基金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可尝试引入市场化机制,依托市场化规律强化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并加强投资运营环节的监控。地方政府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将自己不擅长的一部分工作转给第三方机构打理,地方政府则通过对第三方机构的严格监控,实现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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