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理学中的“好望角”

2019-09-12 12:19石玉婷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好望角道德法律

石玉婷

【摘 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古以来都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两者相辅相成,然而又存在着的差别,在它们的应用领域中,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本文主要从道德的相关理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冲突的效应、我国司法实践的案例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冲突效应 司法实践案例

一、关于道德的理论

道德理想。道德理想与强制性的法律并行不悖,这条真理已经被人们的经验证明了的。因为对于一个社会性的人来说,他的存在既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需要对未来的确证。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可以使人们井然有序的生活,道德理想可以让人们对未来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虽然这些道德理想的实现不如法律那样被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它依然是人类存在的支柱。有关道德的理论有很多,本文主要介绍哈特的道德理论。

(一)哈特关于道德的理解。哈特認为:“道德就是对于所有人的行为或自制的要求是一视同仁的,人们愿意自我约束”,道德批评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并被社会所接受。

(二)哈特保持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原因。哈特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他认为法律应当保持“自然法的最低限度”。为什么法律要坚持道德的最低标准呢?道德批评主要是满足了合理性和普遍性两个要件,并且被社会普遍的接受。“批判的道德即那种用以批评现行社会制度并且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一般性道德原则。”这里的“道德批评”,与“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在本质上是一回事。那么为什么人类需要道德对法律的批评呢?哈特在“自然法的最低限度”中认为,人类之所以需要道德的补充,主要是由于人的天性决定的,主要包括:1.人的脆弱性。人类的境况比较艰难,很少有其他动物像人一样生下来就如此脆弱。人天生如此脆弱,无法在杀人、暴力游戏中,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因此人的脆弱性呼唤法律与道德共同对人类的行为加以限制,要求人们的行为自制。2.近乎平等的关系。从力量的角度来说,人与人之间基本是相同的。一个人成长为人,并且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很大程度上需要别人的帮忙,因此需要法律和道德来共同维护他们的利益。3.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所有的其它生物一样,人最珍视自己,并想尽一切办法保存自己,努力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躲避对自己有害的东西。”人们若想使自己努力获取的东西被自己所有,则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或者社会整体的利益。否则人的野蛮性便会阻止一切有利于人类幸福的事物。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思想史上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哈特和富勒关于法与道德有没有必然联系的论战,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交锋。哈特提出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的主张,二富勒则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价值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外乎情理。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定会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根据当时的道德风尚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只有合乎道德的法律才会被人们所承认,并且主动遵守。

第二,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法律和道德的性质不同。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是制度性的规范,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秩序和规范。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需要借助国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具有自觉性,是依靠习惯、观念来实现。再次,法律是外在的,不管人们愿不愿意遵守,国家都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使人就范,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规范,只有人们接受它时才可以得以实施。

第三,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法律和道德是互补的关系。首先,从他们所调整的范围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经济和政治秩序,而道德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各种方面。其次,在效力上,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因为法律靠国家强制力,而道德靠的是人们的自律。

通过学习,我觉得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情,同样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总而言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各有优势,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效应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无论是在社会实践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相互补充、相互强化,但也存在着冲突。冲突是难免的,但如果可以对其加以控制,发挥积极作用,抑制消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

(一)冲突的积极作用。1、适度冲突会促使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冲突会促进两者的互动发展,一方面可以使人们发现法律偏离了道德,促进法律不断自我修正,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水平,另一方面,让人们认识当下的道德观念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改进道德的不足。

2、对道德与法律进行价值选择。冲突是现实存在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该如何选择。理性的选择是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用道德辅助法律。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当事件发生时,要首先选择法治依据法律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人们的道德需求。在面对冲突时,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道德。

(二)冲突的消极作用。1、实践中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失范。冲突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致使社会不和谐,不利于社会的进步。首先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当前我国社会法制不健全,两者的冲突是存在的,而且己经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众所周知,在“彭宇案”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最后是以法律的裁决作为终审结果的,但这不是完美的结局。其次,冲突也会导致法律的错位,同样,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完全用道德来取代法律进行评判也是片面的。2、冲突使人们无法做出理性的价值选择。对一个人的评价常常具有多个切入点,既可以从法律角度也可以从道德角度,人们在进行具体的社会行为时都是根据自己的评价和价值取向去进行选择的。这就导致两者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会使人在做出行为标准选择的时候显得盲目,无法确认倾向。但是法律必须依靠道德能得到遵守,有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又必须惩罚因为道德感而触犯法律的人。这个冲突会导致人只知道法律而忽略道德,进而使法律也失去了原本的道德内涵,沦为国家暴力工具,而这必然会导致法律丧失普遍性和正义性而不被遵守。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现状的案例

(一)南京彭宇案。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之后,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人是否相撞。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赔偿原告40%的损失。公众期待二审法院尊重法律事实,让彭宇案真相大白。二审结果是双方和解,对于事实到底是什么法院没有给出回答。彭宇案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触动极大,甚至有可能使公众的道德底线后退。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院审理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可能性比较大”,但绝大多数旁观者却从证据中获得了相反的结论,即彭宇实际上是在帮助老太太,在老太太倒地不起时搀扶了一把,甚至帮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了医院。如果公众这种一边倒的判断是客观事实,彭宇的确是做好事却被反诬,那诬陷,法院的判决会给道德底线沉重的打击。

(二)江歌案。该案讲述的是一名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自己的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的事件。此案的发生产生了两件事件:一件是江歌被害案,这是法律事件,由日本管辖,当然最高检也刊文指出可根据中国法予以追诉;另一件是刘鑫及其父母在案发后的表现,这是一个道德事件。目前网上都在讨论后者,这是触动大家敏感神经的关键,刘鑫一家的事后行为触及大部分人的道德底线。无论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可以看作对人类行为的纠正,只不过法律是对肉体的惩罚,道德讲就内心,前者约束力高于后者。刘鑫的行为可能不承擔法律责任,但逃不出道德的负面评价。这样的讨论有助于警示我们:当面对刘鑫所处的境地时,应该怎样选择。如果因法律背后有强制力,因此要对公权力作出限制,那么在今天,互联网汇聚“民意”所形成的强大“公权力”,是不是也该受到限制?我担心一些这样的舆论倾向:因为江歌的善良被恶报,所以宣扬无需善良,比如用极端的情绪表达,给人带来“好人没好报,干嘛做好人”的逻辑。如果这样,那么公共讨论不仅对道德提升没有帮助,反而会如彭宇案之后,让更多人陷入道德困境与道德焦虑。

五、总结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社会发展中有一定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社会发展需要法律和道德。

【参考文献】

[1] 张帆:《法律与道德——在哈特的语境下阐述》,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9-11页。

[2] 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6-40页。

[3] 陈秀萍:《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8第7期,第91-99页。

[4] 严存生:《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3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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