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之犯罪成本探析
——以Y区司法实践为视角

2019-09-19 11:40牛芬晓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醉酒办案大众

牛芬晓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一、Y院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

2013至2017年度,Y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如下表:

可见,在该院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本文重点分析醉酒类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以期找出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二、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成本分析

(一)何谓犯罪成本

成本在经济学领域,是指为了达到一种目的而放弃另一种目的所牺牲的经济价值。犯罪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在法学领域的体现。芝加哥大学教授加利·贝克提出犯罪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经费、时间等;二是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机会成本;三是惩罚成本,即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①

加利·贝克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犯罪成本的,以上三个方面均为行为人个人可能付出的经济代价。但在当今社会,对于“成本”二字,应做更加广义的理解。除个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包括个人的信誉、发展损失,家人遭受的损失,国家、社会的资源损失等。广义的犯罪成本是指由于发生犯罪行为,个人、社会及国家所要付出的直接及间接代价。

(二)分析犯罪成本

1.醉驾人的成本

第一,直接成本。笔者统计了Y院2017年度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判决情况:

判决情况实刑并处罚金缓刑并处罚金人数7549百分比60.48%39.52%

因犯危险驾驶罪,行为人需交罚金,且服刑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有经济损失,被剥夺人身自由等。此外,在Y院办理的案件中,有些醉驾行为造成事故,伤到他人,要承担经济赔偿;伤到自己,除就医所需费用外,还要付出毁坏容貌,甚至终身残疾的代价。

第二,间接成本。因醉驾被定罪处罚,犯罪人除了要支付上述直接成本外,还有一系列的间接成本。(1)心理上的自我否定。醉酒类危险驾驶的行为人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大多没有前科,仅因法律知识匮乏或抱有侥幸心理才触犯法律。对于这一群体来说,进入看守所是从未预见过的人生经历,心理上会产生自我否定。(2)影响犯罪人的工作。若犯罪人是公务员身份,因醉驾被定罪后会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另外,有观点认为,对于企业职工而言,若劳动者因醉驾被判刑,用人单位可以将此作为其解雇的理由。

笔者将Y院2017年度受理的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绘制成下图:

可见,醉驾行为人以无业、工人、个体居多,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少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犯罪会直接危及犯罪人的工作,动摇其生活的经济基础,犯罪成本过高导致的。(3)影响发展前景。Y院受理的李某危险驾驶案中,嫌疑人李某是某事业单位职工,案发前他在某村担任扶贫工作第一书记,本有望扶贫工作结束后,事业上有好的发展,结果因醉驾被查获,美好的发展前景化为泡影。此外,由于犯罪记录要入个人档案,醉驾者在今后的求职过程中,还可能受到间接影响。(4)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定罪还可能危及家庭的和谐稳定。如Y院受理的朱某危险驾驶案,案发当天朱某刚与女友领取了结婚证,晚上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庆祝后驾驶机动车回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人员在讯问朱某时了解到,因其醉驾涉嫌犯罪,已导致新婚妻子与其分居。

2.醉驾者家人的成本

因为醉驾被定罪处罚,除自身付出代价外,其家人也不幸沦为醉驾者的犯罪成本。(1)在Y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有多个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是离异状态,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因为要被剥夺人身自由数月,有的将孩子托付在亲戚家,有的则临时给子女办理了住校手续。唯一陪伴在自己身边的家长,因犯罪被送进看守所,而自己需要寄宿在亲戚家或学校里,这对于本来就生长在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有极坏的影响。(2)目前入党、参军、考公务员等有政审环节,对于直系亲属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有严格要求。若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子女就业会受限。由于醉驾人一时的侥幸心理,其子女可能要用自己的前途为父母埋单。

3.司法机关的成本

司法机关要付出司法资源作为醉驾人的犯罪成本。危险驾驶案件虽然大都案情简单,但数量众多。2017年Y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达到受理案件总量的12%。危险驾驶案从案发到最后定罪量刑,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社区评估、审判以及看守所后期执行,公检法司全程协调配合才能完成整个办案程序。为了惩治该类犯罪,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4.社会大众的成本

在危险驾驶案中,事故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他们当然为醉驾人的行为付出了犯罪成本。除此之外,大部分公民虽然不是直接受害人,但这类行为降低了出行安全系数,社会大众也在无形中为醉驾人埋单。

三、降低发案率的路径选择

前文对醉酒类危险驾驶案的犯罪成本从醉驾人及其亲属、司法机关及社会大众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该罪的犯罪成本高、涉及面广,但为何仍屡禁不止甚至有所回升呢?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大众对于该罪的犯罪成本缺乏深入、具体的认识。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对醉酒类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加强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

(一)普及性教育

1.对“新司机”的普及教育

车管所作为审核驾驶人的部门,应当对新获得驾驶资格的人进行危险驾驶犯罪成本的普及教育。目前车管所采取的方式是给“新司机”播放车祸现场视频、典型案例的新闻报道等,但大多较为零碎也缺乏带入感。笔者认为普及视频应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本地区醉驾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因醉驾被查获后被定罪的比例,实刑所占比重,罚金的数额分布、事故发生率等,用最直观的数据让大众感受到目前对醉酒类危险驾驶查处的高压态势,侥幸心理不可取;二是选择几个本地的典型案例,通过采访醉驾人,将判刑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突显犯罪成本;三是走进司法机关,拍摄办案部门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过程,让新司机充分了解何谓醉驾入刑。

2.对社会大众的普及教育

首先,办案机关掌握着第一手资料,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广播电视台联系,定期制作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访谈类节目。司法机关指派办案人员参加,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以电视、广播的形式,将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成本理念送入千家万户。其次,将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印制成宣传册,采用送法进社区、道路普法等形式,与市民面对面互动,及时解答市民提出的疑问,生动形象讲授犯罪成本。再次,两微一端是目前各单位使用最多的宣传途径,办案人员可攥写小论文,或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通过两微一端向外发布;也可录制小视频,加入快闪、顺口溜等创新元素,让大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犯罪成本,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针对性教育

除对社会大众进行普及教育外,对于已被查获的醉驾人的教育亦不可忽视。有部分醉驾人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但他们对醉驾成本的理解仍不全面,如:失去人身自由、罚款或赔偿等经济损失、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降低了生活的便利程度等,却意识不到前文所述的家人、司法机关、社会为其行为付出的犯罪成本。办案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一对一分析,让其对犯罪成本有全面深入的认识。

本文中,笔者结合Y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分析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成本,提出了宣传犯罪成本理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宣传方式,加强人们对于醉驾行为的危害后果、法律规定的了解,来降低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率。为构建平安社会、塑造精神文明、提升司法权威贡献检察力量。

[ 注 释 ]

①王洪沙.加利·贝克与犯罪经济学.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7,18(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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