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

2019-09-20 05:07王茹芹
时代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外商丝路商人

王茹芹

海上丝绸之路(简称海上丝路),是指古代东西方海上贸易交通路线。这一概念由陆上丝路衍生而来。与陆上丝路相比,经由海上丝路流通的商品种类更加多元化,除丝绸外,瓷器、香料、茶叶均是大宗货物,因而海上丝路有时又被称为瓷器之路、茶叶之路、香料之路。按航线方向的不同,海上丝路通常分为东西两条,东向航线又称为东海丝路,系指自中国东北部沿海,经渤海或黄海、或东海到达朝鲜,再渡朝鲜海峡,最终抵达日本的贸易航线。西向航线又称为南海丝路,系指从中国東南沿海出发,经南海、印度洋至西亚、非洲的贸易航线。

一、海上丝路的历史沿革

公元前2世纪,汉武帝派出远洋船队驶往印度洋,开辟了南海一印度洋航线,海上丝路出现。随着造船、航海技术的进步及生产力的发展,海上丝路不断发展,沿线各国间的贸易日趋繁荣。近代以来,西方势力的侵入,中国海权的丧失,海上丝路上的商品逐步被西方机制品和在东方掠夺的各种原材料所替代,海上丝路失去了原有的内涵和魅力。

(一)海上丝路的贯通

中国先民的航海活动至迟在商代已延伸到域外。商末,贵族箕子率领殷民渡海到达朝鲜,在朝鲜北部建立政权,史称“箕氏朝鲜”。战国以来,齐、燕两地的人民与朝鲜颇多往来。秦朝时,方士徐福率众自山东半岛出发,沿渤海海岸航行至朝鲜半岛南部,过朝鲜海峡,到达日本。徐福东渡的真实性尚存疑问,但相关文献反映了秦汉之际,从中国到朝鲜、日本的海上交通路线的形成,标志东海丝路已经开辟。其航线大体是从登州(今蓬莱)或莱州出发,至辽东半岛南端过渤海海峡,沿岸东北行至鸭绿江口。然后沿朝鲜半岛西海岸南下,经朝鲜海峡至日本。

汉武帝时,曾派遣近侍内臣率领招募来的商人、水手,携带黄金及各类丝织品远航印度洋,购买海外的珍珠、宝石及各种珍奇异物。由此实现了中印海上航路的畅通,沟通了太平洋和印度洋,中国与东南亚、南亚的海上交通贸易往来正式开始,海上丝路初步形成。汉代形成的南海至印度洋航线的大致路线为:从广东徐闻或广西合浦出发,沿着海岸线驶过南海,进入泰国湾,穿过马来半岛后进入孟加拉湾,最后到达印度半岛的东南端。

(二)海上丝路的延伸

1.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东吴、东晋、宋、齐、梁、陈的政权控制区域基本位于河湖密布的长江以南。为适应水路交通及航海业的需要和利用长江天堑抵挡北方势力的南下,六朝政府非常重视造船航运业,使这一时期造船业获得空前发展。航海经验更加丰富、航海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六朝政府积极发展海外关系的政策推动下,海上丝路逐步向前延伸。一是广州港的兴起。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的开发,广州很快以其特有的区位优势取代了徐闻、合浦的地位,成为中国海外贸易首要口岸,海上丝路的起点也因此移至广州:二是海上丝路继续向西方延伸,其终点已开始从印度半岛东南部向西,跨越阿拉伯海,抵达波斯湾。

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海丝路也有了新的发展。东晋南朝时,朝鲜半岛上的高句丽与日本的倭国处于敌对状态,因而传统的由中国辽东沿海经朝鲜半岛由北向南,再到日本的航道受阻。日使来华被迫由朝鲜半岛南部横渡黄海,同时由于建康(今江苏南京)成了南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因而东方航线随之南移。南朝时,东方航线的大致航路为:由建康出发,顺江而下,出长江口后,沿岸北航,至山东半岛的成山角附近,继续沿岸而行,到达朝鲜半岛北部。或由成山角东进,横渡黄海,抵达朝鲜半岛东南部,然后再沿岸南下,渡朝鲜海峡,抵日本。

2.唐代时期

在南海丝路上,唐朝时从广州至波斯湾的航线已经固定化、经常化。《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广州通海夷道”,大体上从广州出发,经香港大屿山以北入海,经海南岛东部向南抵达越南占婆岛、昆仑岛;向南经新加坡至苏门达腊岛或爪哇岛: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西航至斯里兰卡,再沿印度西海岸至巴基斯坦卡拉奇,向西进入波斯湾,抵今伊朗阿巴丹、奥波拉,溯幼发拉底河至巴士拉,由此陆运至阿拉伯帝国首都巴格达。这样,唐代形成的“广州通海夷道”将东亚、东南亚、南亚、波斯湾、阿拉伯半岛东南岸和东非沿岸连接起来,成为16世纪以前人类定期使用的最长航线。

在东海丝路方面,航线呈现多样化趋势。唐朝至新罗的航线有两条:一是从登州(今山东蓬莱)过渤海海峡至辽东半岛南岸,再沿岸东北行至鸭绿江口。然后沿朝鲜半岛西海岸南下,过身弥岛、大阜岛,至牙山湾内的海口。再陆行至朝鲜半岛东南部的庆州:二是从山东半岛的登州、莱州启航,横跨黄海直抵朝鲜半岛西海岸的大同江口或江华湾。中日交通在8世纪以前基本因循南朝时期的航线。公元8世纪,新罗统一了朝鲜半岛后同日本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昔日的北路航线不便于中日间的往返,只得另辟南路航线。南路航线一条是北线从明州(今宁波)、越州(今绍兴)启航,横渡东海至奄美大岛,往北经诸岛越大隅海峡至鹿儿岛再沿海岸北上至博多大津(今福冈),再东航至难波(今大阪)。另一条是南线从江浙沿海的楚州(今淮安)、扬州、明州、温州等港口启航,向东偏北斜穿东海,至日本的值嘉岛(今五岛列岛与平户岛之间),再航抵博多和难波。

海上航线的扩展,带来了唐朝海上贸易的繁荣,特别是唐后期,由于陆上丝路受阻,海上丝路贸易逐渐占据了中国对外贸易的主导地位。

3.宋元时期

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基础上,宋代的造船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一是所造船舶数量增加、载重量上升,二是宋代出海船舶的抗沉性和稳定性有了进一步增强,实现了航海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宋人不仅已熟练地掌握了海洋季风的规律,指南针应用于航海,使航行线路准确,航程缩短,风险降低。在此基础上,宋元海上丝路进一步向前延伸到阿拉伯半岛西端的亚丁及东非沿岸,带来了中国与阿拉伯半岛及东非沿岸各国间贸易关系的密切。

(三)明代海上丝路的繁盛

1.郑和下西洋

郑和(1371年-1433年),原名马和,小名三宝(或三保),云南昆阳(今晋宁昆阳街道)宝山乡知代村人。明朝航海家、外交家。郑和于明洪武四年(1371年)出生,是马哈只第二子,郑和有姐妹四人。洪武十三年(1381年)冬,明朝军队进攻云南,马和仅十岁,被明军副统帅蓝玉掠走至南京,进入朱棣的燕王府。少年马和此后就在朱棣身边长大,跟着朱棣南征北战。在靖难之变中,马和在河北郑州(今河北任丘北)为燕王朱棣立下战功。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朱棣为表彰马和的战功特赐郑姓,始称“郑和”,并升其为内官监太监,官至四品,地位仅次于司礼监。郑和有智略,知兵习战,明成祖对郑和十分信赖。1405年为恢复发展明王朝与东南亚各国的外交关系,明成祖朱棣授予郑和“钦差总兵太监”军衔,率领由二万余名官兵组成的庞大船队远赴印度洋,开展与沿线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这一活动持续到1433年,历时28年,先后7次。每次出使大小船只200余艘,人员2万多,各种宝物数以万计,与亚非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郑和七下西洋成就了人类航海史上的伟大壮举,使明代乃至整个古代中国的海外贸易发展到顶峰。

郑和下西洋的方向是先向南再向西,南向的终点是爪哇,西向的终点则逐渐伸延至东非。为完成不同使命,船队每次都分为数支,纵横往来于亚非各地,经行数十个国家,远达东非及赤道以南的非洲,不仅开辟了远至东非的航路,而且在亚非地区还开辟了许多短距离、多点交叉的新航线,在中国与东非之间建立起了经常性的交通往来。

一是中国至满刺加航线。越中国南海,经占城、真腊(今束埔寨),进入暹罗湾,再从暹罗湾沿马来半岛南航至满剌加(马六甲)。

二是苏门答腊和爪哇各岛之间的航线。从满剌加经龙牙门(林加列岛)至三佛齐(今苏门答腊),再经假里马丁(卡里马塔)与麻叶甕(勿里洞)之间,到达爪哇。再西航,过马六甲海峡至苏门答腊北岸和马来半岛两岸诸国。

三是孟加拉湾航线。以翠兰屿(今尼科巴群岛)为汇合点,向北航至榜葛刺(今孟加拉),向西抵达锡兰岛,再西航至溜山(马尔代夫群岛)和印度西海岸各国。

四是阿拉伯海航线。从印度西海岸西北行,至波斯湾口的忽鲁漠斯,再沿阿拉伯半岛东南岸经祖法儿(今佐法尔)至阿丹(今亚丁),越亚丁湾,沿非洲东岸经木骨都束(摩加迪沙)、卜刺哇(布腊瓦)、竹步(准博)、麻林(马林迪),再南航经莫桑比克海峡,过马达加斯加岛的南端而返。另从阿丹航红海,西北行,抵达天方(今麦加)。

2.东西半球海外贸易航线的开辟一一太平洋丝绸之路

16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人海外殖民活动的展开,菲律宾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人以马尼拉为中心开展对华贸易。在有限的开海贸易政策下,明王朝允许商人从福建漳州月港出海贸易,由此大量海商载运生丝及丝织品等货物前往马尼拉与西班牙商人交易,然后再由西班牙商人用其大帆船把这些中国货物运销到它的美洲殖民地墨西哥西海岸港口阿卡普尔科。西班牙人在美洲赚取大量白银运回到马尼拉,再以这些白银采购中国商品,白银由此流入中国。从漳州月港到菲律宾马尼拉,再横渡太平洋直抵墨西哥西海岸的阿卡普尔科航线成为海上丝路一条新航线一一太平洋丝绸之路。明后期,随着中国与欧洲贸易的发展,出现了自漳州经马尼拉横渡太平洋到美洲的新航线,该航线被后世学者称为“太平洋丝绸之路”。由此沟通了东西两半球间的贸易,中国占据优势地位的丝、茶等商品开始行销世界各国。

之后,随着西方国家侵略势力日益渗入东方,海上丝路就逐步被西方国家所控制,原先以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等为主的商品最终被西方国家的机制品和来自东方各国多样化的原材料所替代。

二、海上丝路贸易

海上丝路自汉代形成后,以此为通道的贸易活动便逐步展开,至明代的郑和下西洋达到顶峰。我国很早就制定了海外贸易政策和市舶制度,保障了古代海海上贸易的发展。在海外贸易活动中,形成了以官方为主导的朝贡互市、民间参与的多样化贸易方式。同时,我国渐趋形成了以丝绸、瓷器、茶叶等为中心的商品,大大推动了中外贸易活动的发展。

(一)海外贸易政策

从唐代至明代,中国海外贸易政策经历了积极鼓励到严格限制的演变过程,市舶制度也经历了从发展、完善到衰微的历程。

1.唐代时期

(1)海外贸易政策

唐王朝奉行积极发展海外贸易的政策:

(1.1)优待外国使团和商人。一是对唐王朝官方朝贡贸易使臣厚礼接待,以远高于入贡品价值的货物予以回赠。二是以优惠价格与外商交易。政府按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进口商品,使外商得到更大的实惠。

(1.2)尊重外商习俗和宗教信仰。唐代在外国人聚居的广州等口岸设立专供外国人居住的街区——“蕃坊”,各蕃坊蕃长由外商推举并经唐朝政府任命,在遵守中国法律前提下,按本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对蕃坊进行管理。

(13)保护外商的合法利益。唐朝政府明确规定,除征收正税外,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加征其他税收。同时还规定保护在华外商遗产,在华外商不幸去世,其遗产由当地官府妥善保管,等其亲属认领。

积极的海外贸易政策,不但促进了唐代贸易的扩展,而且还实现了如下目的:一是通过海外贸易活动加强中外政治经济联系,维护唐王朝的国际威望:二是通过海外贸易进口各种海外奇珍异物以满足上层社会的奢侈性需求:三是通过发展海外贸易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2)市舶制度的产生

玄宗开元二年(714),在广州设立了海外贸易的主管官员一市舶使,市舶制度由此诞生。

市舶使的职能主要有5项:一是对进口货物登记、分类。船舶进港后,由市舶官吏对货物进行登记,并将货物分为粗货(普通货物)和细货(奢侈品)两种,以区别征税;二是征税。唐朝,中国正式对海外贸易征税。由市舶官吏对进口船舶征收进口税,所征正税称“舶脚”,又称“下碇税”,即吨税。除正税外,有时还对奢侈品征收实物形式的货税:三是禁止奢侈品自由交易。进口奢侈品由朝廷和沿海地方政府收买,实行政府专营,禁止商人自由经营:四是设置栈房,保管外商货物。由于当时船舶载重量相对较小,外商的货物通常分批来华,唐朝为此在广州设立栈房,为外商保管货物;五是管理外商在华贸易。外商若到中国内地去贸易,须到地方政府和市舶使处申领证件,经过哨所要接受检查。

2.宋时期

北宋时期中国的中原地区相对统一,但北方长期为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控制。到南宋时期,宋王朝退居江南,与北方民族矛盾尖锐,争战不已。应对长期的战争,两宋政府财政压力巨大,海外贸易税收成为重要的财政来源,因而海外贸易受到高度重视。

(1)积极的海外贸易政策

(1.1)主动遣使海外,招徕外商。北宋太宗雍熙四年(987),宋廷主動派出官方使团前往东南亚各地招徕外商,并采购货物,这在中国海外贸易史上是空前的举措。

(1.2)通过奖励、敦促、重用等手段吸引外商来华。宋王朝规定无论是中外商人、船长及市舶官吏凡能吸引外商来华,使贸易规模扩大者均予以官职或爵位的奖励。南宋理宗时期,泉州海外贸易一度出现停滞。南宋政府即聘任阿拉伯人后裔蒲寿庚担任泉州提举市舶司,蒲寿庚任职30年,期间吸引了大量阿拉伯商人前来泉州,以至泉州有“回半城”之称,泉州海外贸易因此获得长足发展。

(1.3)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宋朝规定,外商遇市舶司或地方官重征或强行收买舶货,有权越级上诉:对遭风浪袭击而漂流至中国沿海的外国商船给于援救。

(1.4)为来华外商在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外商集中的广州和泉州港设置“蕃坊”,由宋朝政府选择有威望的外商担任蕃长,并授予相应的官衔。蕃长除管理蕃坊内部事务外,还负责招徕外商来华贸易。宋朝政府还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蕃市,以便利外商在华贸易活动。此外还设立蕃学,供外商子弟就学。

(2)市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1)制订海外贸易管理法规,开始海外贸易的立法管理。北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颁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外贸易管理法规一一“广州市舶条(法)”,又称“元丰市舶法”。

(2.2)设立海外贸易管理机构一一市舶司(或市舶务、市舶场)。两宋王朝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州)设市舶司,在秀州华亭(上海松江)、江阴、温州设立市舶务、在澉浦(今浙江海盐)设立市舶场,作为海外贸易管理机构。其中广州、泉州、明州与杭州舶司并称为三路舶司,管理范围更为广大。到南宋时,泉州海外贸易超过广州,成为中国最大的对外贸易口岸。

(2.3)市舶司的职能增进。一是负责发放“公凭”(也称公据、公验,即出海贸易和贩卖进口货物的许可证),查验进出口船舶和货物;二是负责征税。市舶司对所有进口货物征收实物税,称为“抽分”;三是实施禁榷和博买。宋代对部分进口奢侈品,如珍珠、玳瑁、珊瑚、玛瑙、乳香等实行“禁榷”,即由政府專营,禁止民间买卖。博买即政府采购。进口货经抽分后,市舶司首先根据政府需要按市价或低于市价购买:四是负责保管、运送、出售进口商品。市舶司对抽分和博买的物品,负责保管,然后派人运往京城。其中粗重货物则由市舶司就地出售。

3.元代时期

通过军事征服建立的元王朝,其综合国力较宋代大为增强。蒙古大军从漠北到中原、从中国到中亚、西亚直至欧洲的远征使其眼界大开,刺激了统治阶层对各种珍奇异物的需求欲望。而发展海外贸易可以满足上层社会对海外奢侈品的需求。为此,元政府高度重视海外贸易,采取一系列鼓励性措施。

(1)海外贸易政策

(1.1)积极鼓励外商来华。元朝为吸引更多外商来华,一方面招降并重用南宋主管泉州市舶的蒲寿庚,使其为元朝“诱诸蕃”:另一方面积极向外商宣传元朝发展海外贸易的基本政策。元朝政府利用来华外商向海外各国宣布:外商来华将受到礼遇,其贸易往来不受干预,可自由进行。元代在主要贸易口岸设立驿馆,用来接待各国商使,并继续实行前代的蕃坊制度。

(1.2)积极组织海外贸易。元朝除鼓励民间贸易外,还积极组织官方及官商合营贸易。官方贸易除传统的朝贡贸易外,朝廷还派使臣直接到海外采购。元代官商合营贸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斡脱贸易”。斡脱系为元朝官府和贵族经商、放债营利的一种特权商人,多为色目人。斡脱用官钱从事海外贸易,凭借特权经常经营违禁物品牟取暴利,元朝政府与之分享利润。另一种被称为“官本船贸易”。即由政府出资造船、出本钱,选择海商从事海外贸易活动,利润分成。官本船贸易对民间贸易无疑起了排挤作用,但它也使一些势单力薄的中小海商进入海外贸易行列,从中积累资本,为其独立从事海外贸易做了准备。

(13)鼓励民间贸易。元朝为鼓励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先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如严禁权贵官吏侵害海商利益以及免除海商、水手之家的差役等。

(2)市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1)修订完善市舶法规。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元王朝在参照宋代市舶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市舶法则》22条。此后又多次修订,使其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善的对外贸易法规。该法则明确规定了元代对外贸易的税收种类、税率: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资格、商人进出港的具体手续、商人的权益:进出口商品种类的限制:对走私的处罚等。

(2.2)增设市舶机构。元朝先后在广州、泉州、庆元(即明州,今宁波)、上海、澉浦、杭州、温州设立七个市舶司。至元三十年(1293),元朝还设立了“海北海南博易提举司,税依市舶司例”,管理广西沿海和海南岛的海外贸易。

(2.3)市舶司的职能扩大。一是查验进出口船舶和货物。根据市舶法规定,商人出海必须向市舶司提出申请,提供保舶牙人,经核准后,由市舶司发给出海贸易许可证一一公据。同时市舶法规定:无论中外商船一律不得将金、银、铜、铁货、武器、粮食、人口等贩运出口,市舶司对出港船舶及货物依例严格检查:二是征税。元代对进口商品在抽解之外,再征收舶税:三是查缉走私。

4.明代时期

(1)海外贸易政策

(1.1)明代前期的海禁政策

海禁,即禁止民间海外贸易,一方面禁止国内百姓出海贸易,另一方面禁止外商以私人身份来华贸易。洪武四年(1371)明太祖下令禁止沿海百姓出海贸易。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规定外商“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朝贡贸易”成为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方式。

明王朝实行海禁政策,与当时的外部环境密切。明朝初年,东南沿海有元末农民起义军张士诚、方国珍余部盘踞近海岛屿与明王朝对抗,同时来自日本的倭寇不断骚扰沿海各地。为巩固新生的明政权,明王朝实施全面的海禁政策以阻断国内外反抗势力的联系。

然而,为满足统治阶层对海外奇珍异物、香料等奢侈品的需求,为达到“万国来朝”的盛况,明王朝积极推行“朝贡贸易”政策。

频繁的“朝贡贸易”,固然提高了明王朝的国际威望,但也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洪武五年(1372)明王朝宣布对各国入贡次数予以限制,规定大部分国家“三年一贡”。洪武十六年(1383)针对一些外商假冒贡使的现象,明政府又进一步实施了“勘合”制度(即“朝贡贸易”的许可证制度)。

对“朝贡贸易”的限制,损害了“入贡”国的经济利益,中外经济联系遭到进一步破坏,海外各国对明王朝的政策极为不满。到洪武末年,中外关系已经明显恶化。

明成祖即位后,一方面继承明太祖时期的海禁政策,另一方面则积极鼓励海外国家入明“朝贡”。公元1403年,明成祖派使臣出访朝鲜、琉球(冲绳)、日本、安南(越南)、爪哇、西洋锁里、苏门答腊、暹罗(泰国)、占城、满刺加(马六甲)、柯枝(在今印度西南部的柯钦(cochin)一带)、古里(在今印度西南部喀拉拉邦的科泽科德(Kozhikode)一带)等国,从而恢复了明王朝与亚洲诸国的外交关系。为进一步发展中外关系,明成祖于永乐三年(1405)派遣郑和率领大规模船队下西洋,到明宣宗宣德八年(1433),郑和船队七下西洋,与亚非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1.2)明代后期有限制的开海贸易政策

明后期,江南商品经济呈现出空前活跃的态势,中外商人对海禁的反抗愈益激烈。伴随大规模倭患的平息,隆庆元年(1567),明王朝宣布开放海禁,允许民间商人从福建漳州月港出海贸易,但仍禁止商人前往日本贸易。商人领取引票后出海贸易,引票最初限定为50张,后逐步增至137张。在此之前,明政府已允许外国商人以私人身份到广东贸易。由此结束了明代长达近200年之久的“海禁”时期,“朝贡贸易”的独占地位丧失,私营海外贸易终于合法化。

(2)市舶司制度

(2.1)明前期市舶司职能

受明前期海禁政策的影响,市舶司的职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一是设立市舶司机构,管理“朝贡贸易”以查验勘合、接待贡使、运送贡品等:二是查禁民间商人的海外贸易,对违禁出海的商人负责缉捕:三是管理中外互市贸易,对于随贡附载而来的商货,市舶司负责检验其中有无违禁物品。进口货物的交易由市舶司下设立的牙行来管理。牙行负责对货物价格的评估、介绍中国商人与外商交易。

(22)明后期市舶司职能

明后期隆庆开海贸易以后,明朝海外贸易管理分为两部分,市舶司管理外商来华贸易,督饷馆负责管理国内民间海外贸易。因而这一阶段市舶司除继续负责管理朝贡贸易外,同时负责管理外商来华贸易。对中外商人交易的管理,则由牙行负责,而牙行这时已从市舶司中独立出来,海外贸易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出现了分离,市舶司的海外贸易经营管理权彻底丧失,自唐以来实行了近千年的市舶制度趋于完结。明后期市舶司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查验进出口商品和征收进出口税及停泊税。

5.清代时期

(1)海外贸易政策

顺治初年,清王朝允许商人出海贸易,为满足铸币需要,甚至一度鼓励商人从事铜的进口贸易。从顺治十二年(1656)起,清王朝颁布了一系列的禁海令。一方面严禁商人出海贸易,另一方面对来华外商严加限制。为有效实施海禁政策,从顺治十七年(1660)到康熙十七年(1678),清政府先后三次颁布实施迁海令,强迫沿海居民内迁。在全面海禁之时,清王朝于康熙十九年(1680)宣布开放澳门贸易,允许中外商人前往澳门交易。

清王朝统一台湾后,基于解决沿海人民的生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图,康熙二十三年(1684)颁布了开海贸易令,允许商民出海贸易。次年,又宣布在江南松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广州分别设立江、浙、闽、粤四大海关,负责管理各省沿海的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一一海关制度诞生。

开海设关、多口通商后,中国的海外贸易并未得到真正的鼓励,清政府的开海令附加了诸多的限制性规定,对出海贸易的商人、商船、来华贸易的外商及其船只、进出口商品予以严格的限制。如清王朝规定:禁止500石以上、双桅船出洋:禁止在海外造船運回国内:出洋贸易商人三年内必须回籍,否则永远不准回籍:外商来华必须先到澳门,经批准才可到广州:兵器、硝磺、金、银、铜、铁及铁器、粮食、头蚕丝等禁止出口。此外,还一度禁止与南洋的贸易等。

由于历史及地理原因,在多口通商时期,欧洲商人来华贸易主要集中于广州。但从18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为打开毛织品市场、接近丝茶产地,英国商人频繁往来于浙江宁波、定海等地,英国商船频繁北上引起清政府疑虑。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下令禁止外商到江、浙、闽三关贸易,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

1759年,清廷又颁布实施了由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此后该规条不断被修订,对外商在华活动限制日趋严格。如规定外商不得乘轿、不得向官府直接投递文书、不得随意出外游览、外国妇女不得进入广州城等。

(2)十三行制度

十三行制度又称行商制度,所谓行商是指清王朝特许的经营海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其所开商行被称为“洋行”或“洋货行”,统称“十三行”。

公元1686年,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广东地方政府将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人分开,其商行分别称为“金丝行”和“洋货行”。同时规定充当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报请官府批准,缴纳保证金,政府发给行帖(执照),才能设行开业。十三行并非指洋行的确切数目,基于经营状况的好坏,洋行数目时多时少。

清政府规定,外商到达广州后,必须首先投住到行商开设的商馆中,此后外商所有交易均在商馆内完成,因而西方商人将其在广州的贸易称为“商馆贸易”。行商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承保税饷。外国商船进港后,其应纳进口税由行商向海关保证并于洋船返航时缴纳,外商应纳出口税由行商为其代买货物时扣缴。

二是代购代销进出口商货。外商在广州的贸易,除少量手工业品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可与普通商人贸易外,其它大宗进出口货物必须由行商代理经营。即外商带来的进口货由行商承销,外商所需出口货由行商代购。

三是代办各种交涉事宜。清政府官员不与外商直接接触,外商与清政府问的一切交涉都由行商代为传递或转达。即代外商向政府承递文函、代政府宣布对外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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