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儿子至大学毕业,可否反悔

2019-09-20 02:39
伴侣 2019年9期
关键词:大学毕业抚养费义务

问:

儿子读初中三年级时,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与我一同生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如果儿子考入大学,双方支付抚养费到大学毕业,双方承诺自觉遵守本协议,不得反悔。事后,丈夫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大学二年级便停止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儿子已年满18周岁,按法律规定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他的反悔法律支持吗?

答:

按《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成年子女,在其不存在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下,其父母对于其成年后大学期间的费用是没有给付义务的。但同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圍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在离婚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如果随意反悔,有时甚至会滋生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先让步后反悔、任意妄为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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