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视阈下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研究

2019-09-20 13:09沈费伟
学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治理路径生态文明建设

沈费伟

[摘 要]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决策者面临的重大课题。本研究尝试从自主治理的理论视角出发,从自主治理条件、功能作用、资源依赖及治理绩效来阐释民间环保组织的运行机制与治理策略。研究表明,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治理面临着人力资源、组织资源、行政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的限制。未来唯有構建人才机制、完善组织机制、设计制度机制、健全融资机制、重塑信任机制,才能推进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绩效。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民间环保组织 自主治理 组织机制 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596(2019)07-0021-10

一、研究缘起与文献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重经济轻生态、粗放式发展的策略,由此尽管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却以资源的大量过度消耗、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这使得我国环境污染呈加剧之势。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决策者面临的重大课题。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程,是一场全方位、系统性的绿色革命。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深化拓展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在国家环保政策的指引下,近年来为了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数量在总体上也呈现出增长态势。中华环保联合会2018年发布的《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共2768家,总人数22.4万人,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四川、重庆、云南、内蒙古、湖南、湖北等地[1]。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民间环保社会组织不仅在环境调查和环境监督方面的表现日渐突出,在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政府服务、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环境效应。

当前在民间环保组织议题的研究上,学界主要集中于以下四方面:第一,关于民间环保组织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众说纷纭,不过常用的主要有“民间环保组织”“非政府环保组织”“志愿环保者组织”等。第二,民间环保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的关系[2]、民间环保组织与企业的关系[3]、民间环保组织与公众的关系[4]。第三,关于民间环保组织作用的研究。曹慧珍指出,民间环保组织是解决环保问题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重要力量,在降低环保成本、推动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运动方面作用突出[5]。张雅丽等认为,生态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6]。王名、佟磊归纳了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十大作用[7]。第四,关于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问题。学者们重点关注了民间环保组织的资金不足、人员缺乏、组织建设滞后、专业化程度不够等方面问题。第五,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路径。学者们从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资源条件、制度建设、治理结构等方面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综合而言,已有研究尽管为我们提供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基础理论知识,但是由于没有深入到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机制层面探讨问题,因而不能有效地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研究的拓展。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从自主治理的理论视角出发,从自主治理条件、功能作用、资源依赖及治理绩效来阐释民间环保组织的运行机制与治理策略,对于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壮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自主治理: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理论视角

长久以来,对于公共事务治理和公共资源的管理难题一直影响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对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方案:第一种是以利维坦为唯一的方案(极端专制的政府);另一种是以私有化为唯一的方案(单一的市场调节方式)。然而,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着缺陷,第一种方案将导致极端专制的国家的形成,第二种方案中单纯依靠市场调控方法有很多弊病。面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美国印第安纳州立大学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通过实地调查后发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地区存在着公共池塘资源长期存续的成功案例。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提出并发展了公共事务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简称“自主治理理论”)。

奥斯特罗姆在《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等著作中通过实证方法的研究和隐含的博弈结构的分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首先,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区别以往传统的两个变量思维,奥斯特罗姆将复杂不确定环境下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确定为四个,即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其次,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奥斯特罗姆认为,要了解一套规则制度所可能产生的收益是非常复杂的,取决于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规则。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的,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群体,必须有适当的监督和制裁。最后,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8项原则:清晰界定边界;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分权制企业[8]。综合而言,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行动参与者发挥主观能动性,鼓励行动参与者自主进行沟通和协商,为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治理思路。

当今人类和社会所面临的生态环境破坏这一公共问题,可以用奥斯特罗姆所描述的“公共池塘资源模型”来刻画和理解。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民间环保组织之所以是一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是因为其产生是基于自身共同的利益诉求,其运作是基于自身的资源,其自主治理的绩效也主要为特定群体所分享。从理论上来分析,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治理的结构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自主治理的条件:自组织资源汲取。民间环保组织的形成和运作必须依靠一定的资源,能否获得充实的自组织资源是组织实现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2)自主治理的功能: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民间环保组织的种类繁多、功能多样,它们在开展各种环境服务和环境公益活动,发挥着监督维权、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作用。(3)自主治理的限度:治理能力的自我约束。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力量薄弱,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自身还存在独立性差、组织规范化程度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等诸多问题。(4)自主治理的绩效:以自治增进整体利益。民间环保组织通过自主治理的方式来修正自己行为的结果,进而引导公民和组织实现自我治理,以增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利益。

三、民间环保组织的治理条件:自主治理的要求

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治理的条件包括较高的生态自觉意识、较强的资源汲取能力、完善的组织建设机制、较高的社会合法地位以及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

(一)较高的生态自觉意识

人作为大自然的一员,始终处在大自然当中,保持着与周围环境、自然资源的天然联系和习惯交流。民间环保组织的生态自觉意识和环保理念的提升,是其发挥积极作用的重中之重。凡志愿参与民间环保组织的人士,都应具有朴素的环境公益意识和爱护生态环境的情感。民间的很多环保优秀人物,从母亲河卫士到治沙英雄,从热心肠的动物保护者到环保绿色感动人物、文明市民等,都是从粗浅的环境意识和感情出发,在实践中学习、思考、提升,经历过一段艰难历程,从而树立生态环保的自觉意识和历史使命的责任意识,成为彻底的环保主义者,实现人生价值[9]。现阶段,民间环保组织要把环保知识学习和宣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组织成员的生态保护意识,从而创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效益。

(二)较强的资源汲取能力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民间环保组织的形成和运作必须依靠一定的资源,比如经济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人力资源等,能否获得这些充实的组织资源是民间环保组织实现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在现代社会,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会力量,已经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而存在,这就摒弃了传统民间环保组织依附国家而存在的弊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伴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创造了不属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及其所有者,民间环保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掌握的经济资源。与此同时,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还开发了另一个资源空间和资源获取渠道,来自境外的知識、信息、资金,源源不断地进入社会领域,为民间环保组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生存资源和发展机会,增强了民间环保组织实现自主治理的能力。

(三)完善的组织建设机制

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是为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空间,民间环保组织要想生存且积极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更多的是要依靠自身组织建设机制的完善和提高。民间环保组织的组织建设机制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治理机制和自治规则方面。健全的组织结构保证了组织决策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民主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动员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组织治理,提升民间环保组织的公信力;而完善的自治规则能够为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从而增进民间环保组织的整体利益[10]。因此,在环保事业发展中,光有数量还不能保证民间环保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自身的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代表,应该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水平,同时拥有较完善的组织建设机制,实现民间环保组织的良序发展。

(四)较高的社会合法地位

社会合法地位是指社会公众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支持、拥护和认可程度。任何一个民间环保组织的建立,首先都必须具备社会合法地位,它是社团运作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资源依赖。而民间环保组织的会员企业数量以及在整个行业中所占的比例则是衡量一个民间环保组织社会合法性高低的最重要指标。环保类社会组织应公开日常工作信息,拉近与公众的距离,让公众了解组织内部的运作,监督组织。环保组织内部也应该成立自我监督小组,制定组织的运作章程,并保证规章的执行力。同时,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组织的网站,及时让公众了解组织的活动,以此提升自身的社会合法地位。如果民间环保组织缺乏社会合法地位,将得不到公众和社会的信任,也不可能成为联系公众、监督国家环境行为的力量。

(五)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

民间环保组织的兴起以及自主治理的实现不但有赖于自身组织力量的增强,还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关系的理性化是自主治理不可或缺的制度资源。福山在《国家建设》中明确提出,民间组织只有在一个有效运作的国家体制和政府权威下,才能够扮演他们可以扮演的角色,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无法代替国家[11]。在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认可。现阶段由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职能不清、地位不明,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与民间环保组织之间的制度界限较为模糊,因此民间环保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某种程度的制度化合作是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治理的重要保障。四、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自主治理的功能民间环保组织在具备了上述实现自主治理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能够充分发挥其维护公众权益、推进科学决策、化解利益冲突等方面的自主治理功能作用。

(一)提高环保意识,维护公众权益

近年来,组织志愿者开展环境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公众以实际行动参与环保,已经成为民间环保组织提高环保意识、维护公众权益的工作重点。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出版书籍、发放宣传品、举办讲座、组织培训、加强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环境宣传教育,其宣传对象覆盖广泛,包括不同年龄段和身份的人群;宣传内容不断拓展,包括爱护动物、爱护森林、控制吸烟、节能减排、关注气候变暖、爱护江河湖泊、保护湿地、绿色消费等,这些宣传活动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公众的环保行为[12]。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维权行动,更是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启发了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激励了公众的环境维权斗志。当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民间环保组织能够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或根据本国法律代表公众以本组织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或本组织所代表的环境利益的目标。

(二)推进科学决策,促进环保立法

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源于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采,制止这些破坏行为最重要的途径是由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在资源、专业等方面的特长,以专家身份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为政府的科学环境决策服务,促进环保立法进程[13]。在发达国家,政府为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性渠道,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决策非常普遍,特别是在环境立法方面,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突出。而在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主要利用制度性渠道进入政府决策过程,影响生态环保层面的法案制定。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来自民间的环保力量更为重视,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同时,民间环保组织内部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不仅有专业律师、专家、学者,还有普通公众,各层次各行业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更能集思广益,协助政府全面进行政策制定,使政策尽可能满足全部公众的需求。

(三)化解利益冲突,降低环保成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因生态环境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加。基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传统单靠国家财力和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力量来化解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是有限的。当前,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的协调者。民间环保组织能够将社会分散力量进行集结,联合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用自身的群众性更有效地缓解政府与民众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环境矛盾,在调解环境纠纷中具有重要地位。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利益冲突的解决,靠的不是控制和强制,而是通过群体间的共识、参与和主动精神,建立信任、互利和合理竞争的关系,使冲突各方充分表达意愿,在此基础上就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从而做出在最大限度上反映最广泛公众环境利益的决策。这种通过分析权衡进而做出最大程度上满足各方利益的决策,最大程度上避免冲突主体间的激烈纠纷,有利于降低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

(四)监督政企行为,实现生态治理

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公共财产,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任务上责无旁贷。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动地方GDP的提升,往往忽视环境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并且经常以牺牲当地生态环境质量,以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作为一种民间力量,民间环保组织从自身条件出发,力所能及地加强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行为开展社会监督,努力发现和收集各类不良环境行为和现象,加以分析和评论,并通过媒体和各种渠道向社会曝光,利用社会力量推动环境进步。民间环保组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舆论压力对政府和企业在环保领域的失责行为施压,监督政府和企业的失责行为,有效提高了生態环境治理的绩效。

五、民间环保组织的资源依赖:自主治理的限度

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自身还存在独立性差、组织规范化程度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等诸多问题。民间环保组织的治理限度主要可以归结为五方面的资源依赖,即人力资源、组织资源、行政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

(一)人力资源

在人力资源方面,民间组织不仅缺乏专职人员和志愿者,还缺乏专业知识人员和技术人员。据调查,我国26.8%的环保民间组织的全职人员未学过环保相关专业知识,近50%的环保民间组织中仅有1~2名环保专业人员。人力资源缺乏严重影响了民间组织服务项目的扩展、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影响了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协调职能的发挥[14]。绝大多数民间环保组织存在以下问题: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的非专业人员,专业人才缺乏;领导人选不合适;人才流动频繁;员工不努力,工作三心二意;花大量时间谈话或者开会,致使组织效率低下。并且,相对于企业和政府组织来说,民间环保组织工作人员工资少,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导致难以吸引到高素质专业人才。人力资源的稀缺使民间环保组织无法有效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因而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

(二)组织资源

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还很不规范和成熟,其中突出的表现是民间环保组织的组织性不强。当前,我国环保民间组织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治理结构不健全、组织架构空有形式等问题。例如,虽然组织内部设有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秘书处制度、监事会制度,但是决策缺乏民主,仍由少数成员掌权;组织的自律性较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方式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组织结构完善的民间环保组织仅有700 余家[15]。现实中,民间环保组织为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资源,很可能依附于政府机构。另外,民间环保组织的组织限度还体现在:组织自身的财务状况不清,缺乏透明的公开机制和执行规则;管理水平相对于国外环保民间组织还处于低水平层次,这些内部管理方面的不足严重影响环保民间组织的有效运行,阻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在化解生态环境问题中的能力发挥。

(三)行政资源

民间环保组织离不开政府的资源与制度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行政资源。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其合法性、管理体制、保障运行等方面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例如,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种管理制度与民间环保组织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在法律保障上,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关于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部分法律法规年代久远,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需要。在合法地位上,一些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加之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往往被当作非法组织而予以取缔,无法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担。即使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众多环保民间组织获得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立案难、诉讼难的局面依然难以破解。截至2015年3月,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三家提起了三起环保公益诉讼[16]。因此,环保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亟待进一步完善。

(四)经济资源

民间环保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也是组织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民间环保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购买相应的设备、租用办公和活动场所、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各项活动。虽然名义上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环保民间组织收取的会费,二是环保民间组织成员或企业捐赠的费用及政府和主管单位拨款,三是环保组织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得的少量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发展上不完善,各种资金的来源渠道仍存在许多障碍。据调查,目前76.1%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民间自组织和学生环保社团中只有20%的固定经费,还有少数环保民间组织靠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内地机构赞助,77.1%的政府组建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无经费来源[17]。现实中,许多看似运行良好的环保民间组织的资金也大都是通过个人的、非正规渠道获得的短期单项资金,整个社会对于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依然缺少长效的捐赠机制。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经费严重不足,生存的困难必然限制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五)社会资源

民间环保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主要是指组织存在的社会合法性和动员媒体舆论的能力。民间环保组织的产生,就是公民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18]。虽然西方国家民间组织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我国的民间组织尤其是民间环保组织仍处在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现实中,民间环保组织整体水平较低,普遍缺乏社会公信力。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民众对民间环保组织地位与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加之一些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导致参与民间环保组織的活动还不踊跃。这种认识上的不深入、理解上的不全面必然影响公众自身对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进而在社会信任的层面上产生偏差,直接的后果就是公众对民间环保组织怀有不信任感和漠视的态度。除此之外,我们调查发现,有些环保组织由于缺乏监督容易滋生腐败,部分民间环保组织依靠收取数额不等的会费谋取私利,让诸多环保公益诉求的公共愿望落空,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缺乏社会信任,进而阻碍社会资源的获取能力。

六、民间环保组织的治理路径:自主治理的绩效

综上所述,从自主治理的理论视角出发,当前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条件和功能作用已得到初步显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尽管如此,我们也发现民间环保组织在构建自主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治理限度。为了消除民间环保组织自主治理面临着资源依赖的治理限度,未来唯有构建人才机制、完善组织机制、设计制度机制、健全融资机制、重塑信任机制,才能推进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绩效。

(一)人才机制构建

针对人才不足问题,民间环保组织应当吸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创新型人才加入到组织队伍中来,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强化组织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首先,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管理人才。管理人才要具备一定的优化组织发展的能力,并能准确把握组织导向,拥有广泛的人脉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其次,积极吸引专业人士参加民间环保组织,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组织的实力和活力。再次,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构建专业性强的一些专业委员会,如环境技术检测和鉴定委员会、环境维权专业委员会、环境行政问责专业委员会、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委员会等,提高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能力。最后,环保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志愿者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尝试与高校建立合作机制,将素质高、能力强的志愿者吸纳到志愿者队伍当中来。

(二)组织机制完善

民间环保组织内部组织机制的完善,不仅体现在对组织成员负责,而且体现在对公众和会员负责。为了更好地参与环保事业,民间环保组织应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健全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通过创新民间环保组织构架,明晰社会责任分担,健全管理体制,从而发挥组织效益。要特别注重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财务工作监管、活动项目规划、宣传内容管理、人事制度安排等方面的机制完善,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实力,提升民间环保组织的工作效率。此外,还可以联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环保社会组织实现业务合作和共同活动,发挥好民间环保组织联盟的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质绩效。

(三)制度机制支持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应当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更好地参与环保事业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目前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相关的条例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现行条例已经不符合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阻碍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现阶段可以考虑制定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行动指南》或者《民间环保组织活动法》,突出明确民间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适时设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与民间环保组织的沟通,避免出现民间环保组织工作缺乏指导现象。另外,调整民间环保组织准入机制,打破双重管理机制是目前学界和社会正努力尝试的方向。不少地方已开始试点,将“登记制”变为“登记、备案双轨制”,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环保民间组织获得法律认同的第一步,合法性的获得也为今后环保民间组织获得便利条件奠定了基础。

(四)融资机制健全

国外民间环保组织很少向政府寻求资金帮助,多数靠自身筹集。各个组织内部成员历年缴纳的会费是组织的首要收入,这也成为其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单靠自身力量很难获得足够的经费,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可以建立相应的筹备资金的机制,或者要求地方政府设置专门的财政预算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发展[19]。但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显然也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下,许多高校环保能源、环境法学以及相关企业等专家都受邀参与环评过程,环保民间组织贴近大众的特质可为其提供许多民间的一手资料。一方面为组织筹得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提升自身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与环保相关的企业的广告赞助。

(五)信任机制重塑

研究表明,民间环保组织社会公信力破坏的表现体现在:一是少数人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谋取个人的实际利益;二是某些会员借环境保护之名攻击政府;三是少数个人或团体的极端环境主义倾向[20]。这些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公信机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威胁。提升民间环保组织的公信力,不仅可以提升组织吸引社会捐赠的能力,而且能为组织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进而招募到更多的志愿者,对民间环保组织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重塑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民间环保组织应公开日常工作信息,拉近与公众的距离,让公众了解组织内部的运作,监督组织的工作。例如,可以举办一些适合公众参与的环境公益活动,借此推广组织的愿景和使命;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时尚、新颖的宣传手段开展活动和宣传自身形象,扩大影响;同时,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组织的网站,及时让公众了解、认识组织,以此重塑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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