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2019-09-23 06:35邱声群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民事

邱声群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不仅是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更日渐成为社会的毒瘤,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而且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心下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本文从几个方面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正是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然而,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造成很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长期无法实现,令代表国家权力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形成了多年来困扰司法工作重大难题之一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仅是当前法院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之一,更日渐成为社会的毒瘤,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而且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心下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所谓执行难是指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原本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但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失去或者暂时失去执行可能的情形。在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在民事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拒收法院执行通知书,或者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搬离,下落不明等情形,公司也经常设置保安系统或者公司员工组织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导致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状况。第二,被执行人实际资产状况难以掌握。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有多个户头,而其提供给法院的账户通常是空头账户,被执行人的实际资产状况法院很难掌握,还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第三,协助执行人不配合。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与法院工作人员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難法院执行的状况,更有甚者协助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通风报信,或者重复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第四,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强行撕毁法院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财产的现象屡屡发生,极端的当事人甚至暴力抵抗或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执行难”的成因

(一)思想观念落后

不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是造成“执行难”的思想根源。由于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不够,对法律的信仰缺乏。很多当事人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签订合同前疏于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诉讼中又怠于举证,判决后则缺乏配合意识,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

(二)案件性质制约

案件性质是阻碍执行工作的一大因素。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中,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案件的比重较大,而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相对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履行能力多数较弱,且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往往是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极大,给执行带来很大障碍。

(三)执行立法滞后

有法律规定不周延、不明确。首先,我国把民事执行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混淆了审判权和执行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居于中立的位置,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公正的判断。而执行程序是在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时候,国家经由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债权人权利的程序。其次,关于执行方面的法条过少,合理性不够。当前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篇,只是一些基本的框架性规定,过于空洞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三、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对策

(一)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强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拓宽执行财产调查的渠道,丰富执行的方式和手段,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畅通确无财产执行案件的出口,确保执行程序高效、有序运行。其次,要尽快完善物权法等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为执行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

(二)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统一的银行信息查询制度。

比如关于银行存款的查询,即便是在同一个城市,也往往存在多家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支行、营业网点,由于没有实现统一查询,要调查起来非常困难。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信息统一查询制度,不仅能减少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像英美法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系统和财产登记制度,为更好地解决执行问题提供可很大的帮助。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为那些执行人能够执行却逃避执行的案件提供有效信息,使债务人故意逃避执行成为徒劳,可以说,该制度为所有执行案件安上了“监控”,能够很好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三)增设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和扣留、提取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以及强制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强制执行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仅适用于执行标的尚未被隐藏、转移或无法隐藏转移的案件,在现实的司法之间当中,无论被执行的是个人还是企业或者单位,基本上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者隐藏,给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则已显得钦弱无力,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这种局面构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申执行难的首要困难,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诉法中新增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的若干人身强制执行措施,以对付以逃避债务、隐藏、转移执行标的等消极对抗手段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这些人身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搜查、监管等。

四、结语

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执行时实现法律判断的体现,同时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民事执行困难不但挑战了法院的权威,同时也会使得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民事执行困难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在解决民事执行难的过程中,应当从法律意识、完善立法以及构建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氏荣.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经济与文化,2018,03:146-147.

[2]李鸣金.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经济生活,2017,S7:171-172.

[3]徐宽.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方法[J].湖南科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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