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的现状及综合治理建议

2019-09-23 06:35吴双文郭城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综合治理未成年人

吴双文 郭城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防范能力有限,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近年来,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给家庭、社会带来巨大伤痛。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预防与惩治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寻求司法、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共同作用的机制,从预防、惩罚与矫治等综合层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引导与措施落实,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综合治理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

(一)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容易成被害人。在该地区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强奸案的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十四周岁以上的占94.1%,猥亵案件的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十四周岁以下占88.9%,未成年被害人中属于在读学生占61.3%,留守儿童占54.9%。

(二)加害者均是本地人且多为未婚者。从性侵的加害者分析,犯罪者的戶籍主要在本地86.4%,非本地户籍者占13.6%,非本地户籍者也主要集中在本市,这也与某某区属于该市主城区的特征符合。实施性侵者的职业类型分析:无业人员居多,为58%,印证“闲则生事”的谚语;次为本地农民为22.7%;再次,个体经营者、流动务工群体,为4.5%;三者合计高达85.2%。犯罪人多为16周岁到47周岁的青壮年,同时,从犯罪人婚姻状况上看,未婚者所占比重显著,为72.7%。

(三)侵害手段欺骗引诱熟人为主。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猥亵案熟人的比例42.9%,强奸案加害与被害双方相识的高达94.1%。根据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调研组以年龄界别分类,年龄相差10岁的比例为20.7%,年龄相差20岁的比例21.2%,年龄相差较在20岁以上的占58.1%。就同辈侵害而言主要集中在强奸案占76.4%,加害主体通常是社会上结交或者网络上认识的所谓一般朋友关系,也有来自校内同学占11.7%;就长辈侵害而言主要集中在猥亵案占85.7%,加害主体通常来自邻居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也有部分是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占14.3%,在长辈猥亵的手段上均是采取诱骗的方式,让未成年被害人碍于情面不 反抗或者“自愿”。

二、未成年人被害人遭受性侵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无业人员、青壮年、单身男性为主。从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身份来看,以无固定职业、青壮年、单身男性为主,由于该类人群长期散居在社会上通常缺乏有效的社会道德、伦理、制度约束,同时又缺乏职业认同感,当生理需要宣泄时,往往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主要人群。

(二)未成年被害人监护关系缺失。通过数据分析未成年被害人,低龄化特征显著,年龄最小的仅为4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约占45.2%。由于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更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很容易被伤害。

(三)学校关于防性侵知识的教育因素。学校在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计划,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没有预防性侵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教材,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老师。通过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也证实,在日常的生活中父母几乎没有讲授防性侵知识,学习生活中老师也很少提及这方面的知识。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从人口的数量上分析,某某区处于欠发达地区,多数人群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也相当差。其次,从人口的流动因素来说,某某区与甘、阿、凉交界,是川滇、川藏的枢纽位置,人口流动导致个体的主观控制机制减弱,也增加社会控制机制难度。

三、防治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权益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关键要给被害人建立“保护罩”,让犯罪人不能轻易得逞。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负责教育的主体包括家长、教师、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其次,严格用法律规定落实亲权教育的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二)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效整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力量。首先,严格落实国家亲权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其次,建立未成年人健康信息互动分享机制。检察机关为了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能,应当打破行政司法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创新信息、线索搜集方式,利用大数据共享平台,全面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信息。

(三)创新性侵预警机制,将危险源消灭在萌芽状态。首先,对从事未成年人在关的工作岗位实行入职审查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因业务关系接触未成年人的较多,因此对其从业资格应当设置严格的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这些行业建立入职审查制度非常有必要。

其次,建立性侵犯罪人员信息库。从本文的实证数据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多数属于初犯,但也有部分性侵未成年人的件是累犯和惯犯,甚至有部分人员还是多次实施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可优先建立性侵犯罪人登记制度,根据其危险程度以及登记期间表现,标明不同的性侵未成年人反对数。同时,根据拟要从事的行业,结合性侵未成年人的危险指数,有性侵违法犯罪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性侵违法犯罪犯罪的实施时间和主要手段,对这类数据向特定单位公开,便于用人单位的在录用时综合参考,录用后的科学管理。对于多次实施性犯罪、犯罪主观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等,可以适当的方式在合适的范围内向相关居民、单位告知。再次,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侵性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措施是强化国家亲权和社会保护力度的配套措施,主要面向无法获得有效家庭监护、甚至遭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应该确定一个统筹的机关或者单位,设立统一的救助热线电话,建立心里抚慰基地,对发现家庭监护不力、行政单位执法不规范、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热点问题,将此类信息整合后,建立统一的提前预防因机制,对监管不足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进行早发现早预防。此外进一步将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整合,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同时争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委等部门支持,对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社区等相关单位,通过司法和行政的手段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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