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9-09-23 06:35何雨珂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何雨珂

【摘 要】在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民商法的研究与创新开始提出新的要求。基于此,本文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入手,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民商法创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带来一点启示。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综合发展下的产物,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持续变化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市场交易形式。从一方面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从另一方面来说,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随着销售主体、销售环节、交易环节的持续变化,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合理地调整和创新。

1、电子商务的发展

1.1信息沟通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是达成交易的基础条件。通常来说,消费者都是基于自己的使用需求和经济条件进行采购,并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对应的采购要求,在此基础上确定简单的采购计划,最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选择适当的经营者与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应该基于自身的产品定位确定商品的价格和营销方案,以此来给商品找到合适的消费者。此外,在制定营销方案的时候,经营者还需要深入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保证营销方案的合理合法。只有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才可以更有效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

1.2电子合同

在电子商务的大前提下,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都是使用电子数据进行交换,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形式,能够简化交易过程。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和消费者需要秉承诚信交易的原则进行谈判和协商,交易双方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入分析可能会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因素,如商品的数量、质量、运输方式等。在明确商品发货和到货时间、地点之后,需要更加细致和深入地研究违约条件、索赔条件等内容。最后,在签订电子合同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充分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载体,协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此基础上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签订有效的电子合同。

1.3合作前手续

当电子商务交易初步形成以后,需要办理合作前的相关手续,这个环节在合同履行以前,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工商、资金、保险、税务等。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针对这些方面进行有效协商,明确双方能够享受的权力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此外,交易双方也应该使用适合的电子商务形式交换交易票据,只有保证所有手续的完整性,才可以进行商品的配送,然后完成全部的销售过程。

1.4合同履约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应该给产品的储备、组织等办理报关、保险等相关手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商--快递公司,经营者使用快递公司的外包装把商品运输到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在运输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够使用自己的互联网终端实时地监控物流信息。此外,银行和其他机构在合同履约时,会协助完成电子商务的付款活动,暂时地保管交易款项,等到最终的交易达成或者是交易解除以后,在确定款项的具体流向。

在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和特征进行分析之后得出,电子商务并没有违背民商法中涉及商品交易的相关内容,但是存在对交易过程中独特关系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所以,民商法应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认定新型的民事主体,并深入了解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含的关系网,以此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理性与公平性【1】。

2、在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2.1明确电子商务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稳定提高,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法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事主体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行为主体较为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网络服务商、服务生产企业、民商事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对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模式来说,电子商务在法律内容上是比较一致的,主要以实现双方的顺利交易为最终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和履行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仍然属于民商事主体,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2】。

2.2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相对比较新颖,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其进行分析时直接将其界定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相比,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两者在资格取得条件上有所区别,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结合公司设定的准则主义进行内容的相关界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电商在没有获得主体资格约束的前提之下,就会缺乏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最终导致不确定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难以真正的维护双方的交易权益,实际的交易过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其次,不同的经营范围所受的约束程度有所差异,公司法之中明确强调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以公司的章程为依据依法登记,了解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但是在传统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体只能够以不同的操作标准为依据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灵活性相对比较强,同时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低成本,便捷性和灵活性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实现交易的过程中,这些特点却直接导致各种交易风险的产生,因此在运作时必须要积极的构建完善的认证制度,了解買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实现对双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整个交易的稳定运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3】。

2.3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近年来,电子商务已经逐渐发展成一种独立的经营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仲裁机制的要求也在持续提高。在创新民商法的过程中,希望可以通过创新权力救济的仲裁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此外,电子商务主要发展载体是互联网等媒体,而网络本身有一定的虚拟性,从而导致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执行效用性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系数,就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仲裁机构,促使其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从而充分发挥网络仲裁机制的价值。最后,对于我国来说,在电子商务发展下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时,可以适当地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合理解决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问题,进一步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网络服务责任等。而且,在创新民商法的时候,也应该纳入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以达到有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预期效果。

3、结束语

总而言之,近年来,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促进了我国民商法的进一步普及,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应该结合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求,持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民商法的创新,以此来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洪宇.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27):80 -81.

[2]陈雨晴 . 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J]. 经贸实践 ,2017(9):154.

[3]穆笛.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职工法律天地,2018(2):167-167.

猜你喜欢
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