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不与民争利应是基本原则

2019-09-25 06:10阅尽
领导文萃 2019年18期
关键词:条例领域政府

阅尽

历经十余年的酝酿、打磨,我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的行政法规终于正式出台。国务院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的概念、范围、主要原则和要求,以及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管理和监督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投资是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政府投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过去,由于缺乏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在政府投资领域出现一些弊端与漏洞,备受舆论诟病。因此,政府投资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政府投资行为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令政府的投融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那些超越政府投资审批权限或对不符合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进行投资者,不但可行政追责,亦可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规定近年各地陆续也有推出,但这些措施多散见于各种文件和规章中,缺乏统一性,有些规定政出多门甚还相互抵触,造成认识和管理混乱。此次政府投资条例整合吸收了以往有些规章的长处,并增设诸多条款,不仅更加权威,且亮点颇多。譬如,明确政府投资以非营利性的公共领域项目为主,不与民争利;又如,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不得违法违规举债,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等,就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可有效防范政府的债务风险。

多年来,政府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固然和缺少法规规范与严格监管有关,也与政府投资没有明确界线有很大关系,政府投资范围有多大、哪些该投、哪些不该投等,均无明确界定。在一些地方,“政府投资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甚至出现政府投资与民争利的现象,严重压抑和挫伤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此次条例科学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这一核心问题,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主要着眼于社会公益服務、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既是政府投资的价值回归,亦是未来政府投资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

投资皆有逐利性,但政府投资的偏好须主要放在社会效益上。这是因为,政府是社会的管理和服务者,又是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其职责定位都决定了政府投资须主要体现在公益性上,体现在为社会大众谋福祉上。正因为此,政府投资不得越界,亦不能任性妄为。权力任性加上无约束的投资冲动,其后果便是公共财政的满身“窟窿”和遍地“烂尾”。由此而论,条例也是要把政府投资连同权力一道“关进笼子里”,令其用得其所,而不是在市场上胡冲乱闯。

(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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