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19-09-25 05:54包传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比特币物权

摘 要 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速,社会资产数字化这一趋势的开启,人们的财产表现形式呈现虚拟化的时代特点。然则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其中尤以近些年兴起的“比特币”最有影响力。“比特币”价格增长之快,普及范围之广,应用领域之多,使用之便捷为人类有史以来所未有。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认知则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将从比特币的基本特性为切入点,然后从“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角度来审视比特币这一类型网络虚拟财产,以求揭示“比特币”的财产实质。

关键词 比特币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债权 物权

作者简介:包传义,延边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52

一、比特币的特征

2008年10月末一位代号为“中本聪”的匿名人士在一个密码学爱好者的论坛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P2P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该论文即为比特币诞生的创世论文。在该论文中,“中本聪”详细阐述了价值支付不依靠传统的法定货币信用体系,而是建立于密码学之上,利用P2P点对点的虚拟网络架构进行电子交易的方法。次年,比特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自那时起无数台电脑接入该系统从事比特币的“挖矿” 。时至今日,比特币系统稳定的运行了十年之久,比特币的价格高峰时突破了两万美元一枚,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增长了几千万倍,实为有史以来所仅见。此种类型的支付或许会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价值支付手段,国家主权信用体系支撑的法定货币将走入历史,这一趋势自比特币系统上线之日起即无法被改变。是何种因素使比特币拥有如此巨大的威力呢?归结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点;

(一)去中心化

比特币系统的运行是建立在高度分散的区块链挖矿的基础之上的,该系统产生的大量数据虽不是运行在超级计算机系统中,但其算力远远超过了任何一台超级计算机,这一特点使得该系统不会被任何力量所控制,除非在全世界范围内去控制高度分散的运行比特币系统的电子设备,这一点全世界范围内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做到。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手段联合绞杀比特币,但都没能奏效。简单说,若要彻底禁止比特币,只有两个办法,即全世界同一时间断网或者断电。如不能做到此两点,则全世界只要还有一台运行比特币系统的电子设备,比特币即无法停止。因此,彻底关停比特币,绝无可能。

(二)高度的私密性

比特币账户由公钥私钥和地址构成,公钥和地址是对外公开的,是由私钥经过多个过程加密而成的。私钥是由256位的二进制编码构成,掌握私钥即可以对所属账户进行操作。除了私钥以外,不需要任何身份验证也不需要任何确认。因此,任何人无法得知更无法查询出每笔比特币交易的真实操控者。

(三)稀有性

比特币数量上限在比特币系统中预设为2100万枚,即使是设计者本人在系统上线后也无法更改这一参数的设定。待2100万枚被全部挖出以后,比特币系统将会转为对每笔比特币交易自动扣除百分之一的交易费用来奖励给运行比特币系统的人,用以维持比特币系统的继续运行。因此,比特币因为私钥遗忘和自然人死亡而无人知其私钥等原因,大量的比特币将会成为“死币”,比特币总体数量将只会越来越少。这一点相对大多数国家不断超发的主权货币而言具有高度的优越性。

(四)便捷性

交易媒介具有五个特征:(1)标准化;(2)广泛接受;(3)不易变质腐化;(4)便于携带;(5)便于分割。首先,比特币系统运行于互联网之中分散在全世界参与“挖矿”的电子设备之中,无形无体,更无假币之忧,因此是最标准化的商品。其次,比特币由于可以基于互联网进行点对点进行交易,突破了使用地域限制,也省去了兑汇的繁琐,并且可以随时兑换成大多数主流国家的法定货币,因此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再次,比特币无形无体,除了私钥丢失成为“死币”以外,没有腐化灭失等风险。只要记住私钥就可以控制对应账户中的比特币,即可以随时随地操控账户中的比特币。最后,比特币可以分割的最小值为小数点后8位,在此范围内可以任意进行分割,故而比特币可以无障碍进行小额交易。

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产生了“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但是对于“比特币”这一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各学说是否还能从各自角度来解释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 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主张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归为知识产权,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终归是智力成果。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虽然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不同的编程将一款款游戏设计出来,但其中的游戏角色都是潜在的,需要玩家通过自己的智慧将其激发出来,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慧。因此,有些学者主张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知识产权 。那么该观点是否能够适用比特币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呢?

第一,比特币所依存的比特币分布式系统程序属于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计算机程序可享有的著作权,通常可以概括为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从比特币这种网络虚拟财产来看,其用户对比特币的使用权显然不在著作权保护范畴。

第二,挖矿者运行比特币系统程序所获得的比特币不能单独构成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果说比特帀系统程序作为计算机程序是代码化的指令序列,是文字作品,那么比特币只不过是根据比特币系统程序算法而生成的可供查阅的数据而已,任何人都可以运行比特币系统程序挖矿而获得比特币,因此,单纯的比特币不符合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故而难以作为独立的智力成果而取得与比特币程序同等的地位。

第三,比特币采用的是分布式的运行模式,该系统的运行虽然也要依赖于互联网,但并没有特定的机构来负责运营,因此导致比特币难以受到一般知识产权要求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

(二)债权说

“债权说”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控制者与特定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之间本质是一个合同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的网络服務经营者,而用户作为实际控制者和使用者只是基于合同而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债权说”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网络服务经营者,这一学说的在解释大多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时,例如网络游戏时或可自圆其说,但是对于“比特币”这一新类型的去中心化网络虚拟财产则无法适用。

第一,比特币是由全世界参与比特币“挖矿”的人共同维护的,并不存在特定的比特币网络服务经营者。

第二,比特币系统运行过程中只有用户间的点对点的关系,不存在比特币网络服务运营者和比特币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由于比特币系统运行是高度分散的区块链“挖矿”,参与挖矿的人彼此独立而又相互联系,挖矿者并不能控制比特币系统,况且挖矿者是分散在全世界的匿名人,挖矿者即使集中到最危险的51%算力,其也不可能成为实质的比特币网络运营者。因此,比特币系统运行中挖矿者不是比特币系统的所有者,挖矿者和比特币用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本无法构成债权关系。

(三)物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客体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物”的概念。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建立应以有体物为前提,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建立物权关系,以该理论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有德国和日本等。此外,还有另一种物权理论,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可以建立物权关系。法国即以该理论为立法例。“物权说”认为,物权的建立和行使不以有体物为基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所有者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可以成立物权关系 。因此有学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我国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草案)》的四次审议中,一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加以保护(第一百零四条),二审稿将与其相关的规定予以删除,三审稿、四审稿又以折中的方式进行修改。此种立法变化过程充分的说明了立法者就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态度也不是很自信,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比特币”。本文以为,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速,人们的财产形式将变的多元化,虚拟财产将来或许将成为人们的主要财产,物的绝对有体说被突破只是时间问题。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无体物被接纳为物。我国《物权法》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要求一般意义上的物具有有体性,但《物权法》又进一步明确法律可以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这说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的进步,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物权客体理论终会突破有体说,需要为将来的发展预留出一定的空间。

本文以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来人们的财产表现形式将主要以数字资产为主,相较创设新的概念来将新生事物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若将传统物权理论中物必须为有体物的观念放宽松些,只要该事物能否独立存在且能够置于人力支配之下,该事物即可以被视为物权客体,在此基础上,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将可以作为无体物而受到物权法调整和保护。

注释:

电脑设备接入并运行比特币的系统,自动化完成系统自动生成的区块工作,记录全网范围内的不特定的比特币交易,每完成一个区块任务,系统会自动生成比特币并分发给所有参与挖矿的人。

李艳.网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J].江汉论坛,2017(1),第127页.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4-89页.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4,1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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