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两个维度

2019-09-27 17:53安哲明
人民论坛 2019年25期
关键词:信用信任评估

安哲明

【摘要】建构一个内部融贯又兼具实效性的法官公信力评估体系,在理论和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困难。在评估中要突出“信”的关键地位,从“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进行。将“信用”作为法官公信力的主要评估维度,运用“信任”来检测信用指标的有效性及权重配置。同时,在设置和运行上注意兼顾司法的专业性和社会性,通过实践建立起一个有效、全面、可信、灵活的评估体系。

【关键词】法官公信力 评估 信用 信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法官公信力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一支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尤其是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力,成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抓手。要做好对法官公信力的评估。目前,我国关于法官评估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过度量化。法官公信力由伦理和技能两方面构成。实践中存在法官公信力评估过度量化的趋势。如果将一些很难量化考量的指标计入最后的评估之中,就可能因评估对象和方式的局限性,导致法官评估和考核异化。其次,碎片化。缺乏系统性的价值目标和理论支撑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根由。最后,行政化、单一化。尽管近年来的法官评估,都在努力淡化法官绩效考评可能带來的危害,但绩效考评仍然是评估法官的主要方式。绩效考评与法官的晋升、评优评先、福利奖惩等直接挂钩,这就触发了法官队伍中效率优先、个人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绩效考核更像一种对于被管理者的管理技术手段,但司法权实际是反科层化的,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其目标是实现法律与公正。不能否认绩效评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官工作状况,但应避免过分行政化、单一化。

造成法官评估困难的原因不只是评估体系设置合理性问题,其中还需要注意到法官公信力评估中所遇到的固有难题。评估法官的标准经常会有争议,难以确定或者模糊不清。尤其涉及到公信力问题就会与伦理以及法官个人品格产生更加紧密的联系。除了指标的准入之外,指标之间如何确定所占比重就涉及到评估体系的确立,除了体系自身面对的可能争议外,评估体系一旦确立就意味着评估将变的不准确。原因在于一旦评估指标形成后,人们的关注点必然会集中在法官的某些品质或者业绩上来。对于评估体系内的因素,人们总会投入比未纳入的背景和环境因素更多的分量,而忽略了一些不应忽视的东西。此外,当社会转型、制度变迁之后,有些因素实际应当进入指标体系可能一直被排除在外,有些体系内因素已经不合时宜,却一直未予排除,且仍发挥着显著影响。例如,案件调解率达到90%的法官与案件判决率达到90%的法官之间优劣评判的问题;追求判决的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对于认定一位好法官来说的权重设置问题。体系化的指标体系预设了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但可能并不“符合”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工作,更多集中在统一法律和处理法律疑难上,而基层法官更注重庭审技巧与事实认定。实践中法官的工作内容并非时刻保持一致,多元化的工作角色使得对法官的定位或“法官的工作是什么”的描述不存在普适性的规定。

法官公信力评估应突出“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

目前法官公信力评估主要集中于法官的技能和伦理方面的评估,然而这并不足以体现“公信力”本身的特质。公信力概念具有双重维度,因为作为核心字的“信”,原本具有两层涵义:一为“信用”,通“诚实”,多被用于被观察者,信用多数情况下用作名词,是一种静态的状态属性;二为“信任”,多被用于观察主体,多用作动词。信用所体现的是公信力中相对静态的含义,就法官而言则体现为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和能够获得信用的经验,而这些就构成了信用定义下的具体内容。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信任更多的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者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公信力本质内涵要求公正守信为公众服务,法官公信力能够良好运作必须是信任与信用的共同作用,好的公信力状态必然表现为二者的动态平衡。评估中法官的伦理和技能的二元结构还应以“信任”与“信用”两个维度作以区分,从而保证“信”在评估中的核心地位。

“信用”和“信任”两个维度上,信用更多体现在外在。呈现出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即被他人信任的一种状态,而获得信用的途径则是他人的信任。信用所关注的是法官获得信任的能力,法官要获得信任必然要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法官的社会功能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提供专业技术,即掌握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以及法律解释、辩论等法律技巧;第二,维护、促进法官职业共同体;第三,服务公众。法官职业通过司法活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就法官职业而言,信用评估基于司法过程之特性的定位和总结,而法官伦理和专业能力就成为法官“信”“用”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官的伦理体现的是对法官的品格的要求,对法官内在的品格只有外化为伦理要求时,才能进一步作出评估。

要体现公信力角度评估的特点,还需借助信任维度。对于民众来说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令他们信服,并且判决最终是否能够实现他们的权利诉求,才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所在。因此,作为第二维度的信任,可以用来检测法官信用的好坏与权重。因为通过理论分析得到的信用评估,一开始只是一种“经验归纳”乃至“理想构建”,并不意味着法官公信力状态一定会和信用评估结果保持一致。事实上,在情法冲突的案件中,依法裁判往往要求法官作出一个和民众意愿相左的判决。当然,鉴于法律、司法最终目的是为民众服务、协调社会关系,如果法官总是站在民众的对立面,也同样不可想象。法官信用评估再高,如果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就无法获得公信力。评估公信力,固然需要考察法官自身的素质,也还需要考察他人对于法官的认识。

信用与信任就像硬币的两面,拥有信用,则意味着通过信任的动态过程法官获得了信任。据此,“法官拥有信用则民众会信任法官”这一判断是成立的,信用和信任应成正比关系。依据预设,倘若对某法官信用的总体评估较好,则可以推知此法官的受信任状态应好于信用评估较低的法官。然而,由于无法杜绝其他非理性因素的介入,以及评估过程和指标可能存在的瑕疵和缺陷,还需要通过信任维度检测是否能够符合这一基本预设。因此,信任指标的第一个作用在于通过与信用评估的对比,检验其是否能够符合这一预设,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偏差。一旦出现信用评估高者反而信任评估低,或者二者偏差很大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评估体系设置或评估过程出现问题,又或是评估外因素构成了较大影响。若二者能够构成正比关系且无过大偏差,则表明设置相对合理。

信任既可以检测信用好坏,还可以检测信用指标的效果。仅在信用维度下来确定各种因素之间的权重,只是法官职业规律下的经验总结,并不能完全体现民众对各指标的重视程度,也不一定具备较好的普适性。法官何种能力应受重视,归根到底是由民众或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因为最终的评估者只能是民众。所以,以民众的信任衡量一个指标的重要性可以使得整个评估体系兼具实效性,也能进一步减小两个维度之间可能存在的偏差。这里要强调的是,权重确定不能拿专家团队的评估指标让民众再次评估,对民众而言,宜采取直观感受和对法官信任、行为反馈的方式来进行法官公信力评级。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②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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