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教育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9-09-28 02:55朱爱东
广东教育·综合 2019年9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体罚

朱爱东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惩戒教育的传统,如“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以至于多年后依然存在惩戒教育被滥用的现象。“滥象”用重典,国家先后出台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严禁滥用教育惩戒权,坚决杜绝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甚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体罚现象,有效保护了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过分强调学生权益的保护,加之缺乏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即使全社会都意识到适当的惩戒教育是必要和必需的,学校和教师還是刻意回避行使教育惩戒权,以免碰触到师德的“高压线”。其结果就是“小霸王”学生越来越多,校园欺凌现象屡禁不止。为此,《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呼声,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

然而,这绝不是教育惩戒权的简单回归,更不是把“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体罚”。惩戒以教育为目的,而惩罚则是借教育之名而行泄愤之实,其违背了教育规律。因此,《意见》在明确教育惩戒权之前,还有一句限制性的表述:“制定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今后实施教育惩戒权,首先是充分考虑教育的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出台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把惩戒权关进合法、合理、必要和适度的制度笼子,确保惩戒教育不会异化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从而真正达到制止和消除学生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目的。

本栏责任编辑 黄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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