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教育生态需给所有攸关方划定边界

2019-09-28 02:52邓文圣
师道 2019年9期
关键词:边界意识家长

邓文圣

近日,央视、人民日报等国字号媒体都在讨论教育惩戒问题,透露的消息说,教育部将着手研究制订教育惩戒的细则。

媒体用来作为话题的是新近发生的两件事。一是安徽陈瑶湖中心小学43岁的周老师,正常管教学生,学生家长却认为是“老师打孩子”,要求赔礼道歉,并扬言自己在北京有亲戚,要让有关部门开除周老师。派出所出警后虽然裁定周老师无错,但为了小事化了,还是让周老师赔付检查费930元。周老师一时心生郁闷,无法排解,竟选择以跳江自殺这种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愤懑和抗议,令人扼腕叹息。

另一件事是山东五莲县二中的优秀教师杨老师,“恨铁不成钢”情绪之下对迟到而后又逃课的学生实施了体罚,在学校依法依规做出严厉处罚之后,家长仍旧不依不饶,连续向县教体局施压。更没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可能是屈于家长的压力,也可能是出于害怕担责、息事宁人的想法,又是“老办法”,以顶格严处教师来平息纠纷。事情被网络曝光后,在教育界引起轩然大波。幸运的是山东五莲县委县政府及时纠错,还了杨老师应有的公平。

用“异曲同工”来形容这两件事不可谓不恰当。两者都是由教师的教育惩戒引起的家校纠纷,可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却不闻不问家长应有的“边界”,也不给自己的行政行为定“边界”,不管教师是否委屈,一味地处罚教师或希望教师退一步,以换来他们想象中的和谐与平静。

所谓边界,即为人做事的道德界限或法律界限,通俗点说即行为底线。个人需要有边界意识,政府和社会同样要有边界意识,边界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规则意识。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如果没有边界意识,生活中就会充满斗争与冲撞,或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如果没有边界意识,民众会丧失自我和权利意识,对自己所处现实产生无力感,缺乏自信与自爱;如果没有边界意识,权力就会肆无忌惮,法律就会退至一隅。只有有了边界意识,人才会清晰认知不同的个人、社会领域所具有的有限性与相对性,具有尊重各领域规则的自律性。边界意识起着自觉禁止每个领域规则对其他领域僭越的作用。

回到文章开头两件具体事件上来,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还停留在以往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相对片面的解读上,先入为主认为在师生、家校矛盾中,学生必定是弱势群体一方,对教师苛刻有加,甚至越界惩处,而对学生和家长总是不设制约的边界,一味退让、宽护。如此一来,教师越来越感觉到呕心沥血、掏心掏肺的付出、培养,很难换来学生的感恩、家长的理解、上级的支持,但不经意间的不妥行为,经常会导致学生、家长的无理取闹,上级的打压。因此,大多数教师选择了主动疏离“教育惩戒”,哪怕在如今倡导把管教权还给教师的舆论环境下,老师们也大都不敢当真,冒险地积极配合。

当两件事接连发生后,一篇网文《一位老师的心里话:管教学生屡次受罚,何必呢?你们喊我一声老师,我就得对得起这个称呼》得到许多教师的共鸣,可以说直接表达了广大教师们的心声。其实,不难理解,对个别犯错的学生和护短的家长无原则的保护,是对教师和大部分爱学习的学生的伤害,当然也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

教师是天底下唯一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却依然希望他们成才,并且为之付出的人,这种特别的爱往往表现为“爱之深,责之切”。家长践踏教师的尊严,是在磨灭教师的热情,也等于是毁了教育。要知道,对孩子的教育,固然需要鼓励,需要表扬,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批评。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唯有批评和欣赏齐头并进,才能让他们谨慎地把握住生活的小船,不至于被那一股风轻易刮翻。

诚然,过去的“师道尊严”中有需要剔除的落后于时代的部分,对教师的教育行为要有限制,要划定“边界”,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实践过程的引导者,作为行使教育权的个体也需要安全感,需要明确的保护。就此来说,对于教育的攸关方一定要设置行为“边界”。

首先,我们的校长、主管教育的部门一定要有明晰的职责边界。作为管理者,凡事要站在法治的层面去思考、决策,坚持把“家校矛盾”关进法律的“笼子”,以“法”律之。如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学校不是一只承受无限责任的“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面对学生突发事故,学校只要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担负额外责任,即使偶尔管理不周全,那也只是要担负“管理失当”的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样,学校教师该负什么责任自当根据法律来决断,而不是由家长或孩子的需求去左右。作为教育行政领导,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依法依规做好教师坚强的工作支撑,面对家校矛盾,要主动介入设法调和,对恣意侵害教师权益,该坚持正义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哪怕某些时候你的“话语权”不是太多太强,也要拿出坚守良知的勇气。

作为学生家长,为了让孩子在学校得到良好的教育,也应该有家长的行为边界。身为家长,要明确教育的主体是你的孩子而不是教师,不要总以自己的想法去评判教师,特别在孩子面前评判教师。只要教师的出发点是为了学生好,即使方式方法有些欠妥,也应该本着理解和尊重,私下找老师沟通,不要动辄投诉、状告甚至威胁恐吓老师。如果家长“维权过度”,片面解读“教育是服务”的本义,把教师逼到夹缝中生存,使教师对学生批评不得,责罚不得,甚至谈心也可能成为伤了孩子自尊的把柄,那最终的输家只能是孩子,还有家长自己。平心而论,教师也是人,家长跟老师关系处理不好,老师对孩子的态度肯定会有变化,虽然不至于严重影响孩子学习,但家长过于蛮横,老师们就很容易产生惹不起躲得起的想法。当然,对于教师严重的有违师德的行为,家长就不能顾忌太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走正当渠道维权,这既是保护孩子,也是挽救教师。

另外,媒体以及社会上有执法权的机构,也要有明晰的边界意识。在上述两个事件中,多数媒体从常识出发,依据调查求证,使相关事件在公共领域发酵,经过热烈讨论最终形成舆论压力,很好地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过,在家校矛盾、学校突发事件上,相反的案例同样不乏见,尤其是在自媒体泛滥的当下,为了“赚人眼球”“收割流量”而罔顾事实的虚假新闻往往制造了更大的混乱。这就要求媒体从业人员同样要有边界意识,对教育现象、教育事件的报道必须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基本事实的陈述,根据基本常识和社会公义发出理性的声音。

执法部门同样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对教育做不恰当的裁判,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之外。如安徽周老师事件中,既然判定无错,为何还要求他给予检查费?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权力的骄纵”。其次,不宜想当然地对教育胡乱“指导”。笔者本地曾经出现一件事,家长教育明显犯错的孩子时发生冲突,孩子选择报警,出警的警察虽也觉得孩子不妥,但还是不顾事实,当场一味地批评家长说,孩子再怎么错,家长也不能打孩子。本来,警察以权威的身份教育一下孩子,估计孩子会很快认错偃旗息鼓。可警察对家长不适宜的“教导”,反而让孩子感觉得到了支持,一下子来劲了,突然爆发冲向冰冷的河水,以死抗议。尽管警察因跃入河水中救孩子受到表扬,然而我却以为,后续孩子的爆发完全是警察不懂教育之道,胡乱发表见解引发的。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这些无不说明越界行为所带来的伤害。

总之,要营造利于孩子成长的教育生态,不能偏颇地给教师单方面设立“边界”,而是要让所有攸关方都树立“边界”意识。诚如是,则我们理解中的良好的教育生态将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江苏海安大公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 黄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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