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安排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2019-10-06 15:56陈宗岚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29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企业社会责任

陈宗岚

摘 要:企业是一种制度安排,其社会责任的产生、发展、形成过程是一种制度变迁。转型时期,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缺位、部门监督不足等原因,企业“失范”现象严重。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安排需要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协同,形成制约和激励的社会责任机制。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9.066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来已久,早在工业革命时期就有人主张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西方社会人权运动及环境运动的盛行,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西方引入中国。近年来企业违法经营,破坏环境,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企业无视社会责任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欠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本文试图在从制度层面来探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制度安排。

1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有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如果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考量,显然,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和规则的正式约束;企业价值观、企业伦理和企业自我行为准则的非正式约束;实践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三个维度共同约束企业行为,构成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安排的完整内容。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使各种相关制度对企业行为产生直接、有力的约束。学术界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它是由政府机构发起,以法规或法律形式强制推广,对民间商业活动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法律义务,认为单纯诉诸企业的道德良知,企业社会责任将沦为一种缺乏足够支撑力的说教。

目前,我国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中。比如《公司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市场主体方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都有要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外部责任方面,《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都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和具体方式,以及应承担或不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避免失范状态下的认定不一和执行混乱。由此,法律落实也具备操作性。相比之下,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多样性注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中道德责任具有难操作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

尽管法律有着稳定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优势,但其滞后性、缺乏灵活性,以及立法司法执法的成本高昂等缺陷,使其难以规制一切领域的行为和现象,这些正式约束的盲区恰是非正式约束的用武之地。诺斯认为非正式约束普遍存在,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外部的社交中,还是在事业活动中,支配结构的绝大部分是由行事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惯例来界定。从历史上看,正式制度建立之前人类处于“无政府”状态,人们主要靠非正式制度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只占整个约束很少的一部分,人们大部分生活空间仍然由非正式规则来約束。因此,正式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扩展。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传承文明,传统的文化价值观注入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影响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儒家“仁、义、礼、智、信”在现代企业经营中仍发挥积极的作用,“重义轻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人合一”等蕴含着深厚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传统文化中提倡以人为本、不做违背社会公德之事、不发不义之财仍是当今需要继承和发扬的文化精华。

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既要有意识建立起加以确定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安排,还要从非正式制度上履行社会责任,即从企业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对其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尤其是不能依靠司法力量和行政力量来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区域,更多依赖于企业的自律和选择。企业社会责任属于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是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统一体,两者各有优势,发挥不同的功能,具有互补性质。总而言之,企业之所以会去承担社会责任就在于企业受到他律的正式制度和自律的非正式制度的共同约束。

2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

回顾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大致三个时期:诱致性制度变迁主导时期;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导时期;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存时期。

1949年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对于阻止“机会主义”和“搭便车”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企业是以行政命令和行政调拨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企业的生产、分配、流通等是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指令性计划来执行,对职能与责任没有独立的选择权。企业责任等同于国家责任,其国有性质决定了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大量社会职能。企业对改善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企业支付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弱化了“经济责任”,对企业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诱致性制度变迁主导时期(1978—1992年)。这一阶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期,开始“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路”,一方面企业受各级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又面向市场,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此时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初始阶段背景下进行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决定了企业把利润作为其首要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经济责任上。

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导时期(1992—2000年)。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环境发生重大改善,企业也进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政府强化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协调发展的作用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并开始制定一些制度对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企业更多地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规则为行为准则,但社会责任意识依然淡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法律导向的社会责任。

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存时期(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会责任放在其长期发展战略中。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社会伦理道德导向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由政府法律引入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得益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合力的共同作用。与此相适应,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进行了变更和改进,这种改进是应社会经济环境所需,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

3 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

3.1 构建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

我国尚处于经济过渡时期,迫切的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发挥意识形态的非正式约束功能。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大部分是道德约束的自律行为,依靠人们的内在觉悟、信念来约束必不可少。

在实践中,我们应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道德观念,既要借鉴西方文化中的契约和责任意识,也要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观念。把集体主义精神与个人主义道德观有机融合,树立互利、责任、公正、秩序的道德准则。促进企业成为一个合理获利和自我负责的企业,从而提升企业道德责任自律的内在约束。

从制度的形成路径和演进方式来看,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民间社会力量推动。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源地,其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组织等初级行动团体要求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其意愿构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需求,民间组织成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不断向前的主要力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中国,行业组织权能有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未有效的发挥。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提升消协、工会、行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使之在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发挥积极作用。

从企业社会责任外部约束来看,社会舆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要形成一种社会道德舆论。舆论对某种行为的褒贬不一和善恶判断能传递价值信息,通过各种社会道德舆论引导企业对利润最大化倾向的节制与控制,反对为了自身利益而置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利益不顾,引导企业在各种利益关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与协调,通过舆论导向来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非正式制度具有“软约束”功能,包含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为评价标准,通过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上升为以法律、准则等为形式的正式制度,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实现道德责任的法律化。

3.2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是企业利益实现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将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寄希望于企业道德良知基础上尚过于脆弱,需要将其纳入法律义务的范畴进行解读。近年来,中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有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仍显不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变迁可以弥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的不足,强制性变迁不仅具有推行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时间优势,还能减低制度变迁成本。在我国,国家制度安排能力和意愿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最需要做好“制度供给者”的角色,从细节上加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提供强制性约束的制度保障,减少制度框架中个体行为的不确定性。

构建切实有效的正式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外部法律政策。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用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从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共同入手,其有效实施将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从本质上来说,企业进行内部控制与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企业创造利润和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从企业外部法律政策看,加快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包括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认证制度、信息披露机制、公益诉讼制度、奖惩制度、监控机制等,能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规范的操作准绳,使个体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正式制度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性法律政策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使正式约束的强制性功能得以发挥。

3.3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执行力度

判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度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主要靠政府力量來实施,即政府执行力,政府具有执行国家政策、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至关重要。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是多头监管,公共区域大,从而导致监管的效力不足。所以理清监督部门的职能权限、清晰地界定产权是实践社会责任的首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各守其职,各司其职。另外,产权不清晰,意味着企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其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任就不匹配。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产权的最大益处在于将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性影响内部化,也就是将这种“外部性”在企业利益相关方实现“内部化”,实现企业自我监督。

企业社会责任是权力的重新界定和利益的再分配,政府作为协调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仲裁人,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意识与观念非常重要。一方面,提高监管部门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强化监管部门社会责任建设。另一方面,监督者、执行者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引导并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和方向,将带动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检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否有效,违反法律成本的高低至关重要,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法成本极高。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潜在收益巨大。只要违规的收益大于成本,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出现。如果提高违法成本,一旦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将面临更大的成本或巨大的代价,这样可抑制企业机会主义行为。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只有置身于时代变革背景中才能真正体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意义。转型时期,由于新旧体制交替,缺乏配套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行为规范的约束,企业失范现象严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安排,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的三维制度共建,才能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问题。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38.

[2]苏冬蔚,贺星星.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世界经济,2011,(9):157.

[3]窦希铭,廖继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现代经济探讨,2009,(6):55-56.

[4]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50-51.

[5]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379-382.

猜你喜欢
制度变迁企业社会责任
路径依赖视角下我国政治发展的透析
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管理体系重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