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未成年犯的保护问题研究

2019-10-08 06:16武洁
山东青年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武洁

摘 要: 未成年犯的问题在最近几年愈发的凸显出来,这个问题已经达到了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严重程度。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因此,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的保护和改造措施是当今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完善

一、未成年犯的含义

(一)未成年犯的概念

未成年犯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简称,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概念往往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名词解释存在于法学概念中,是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加以拟定的。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2条明确的规定出:“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条法律表明了一个含义,即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是称为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犯的犯罪特点

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行为表现具有特定的心理特征,所以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第一,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因此自控能力也很弱,不够稳重的他们常常是因为受到了外界的刺激与诱惑,从而导致情绪失控,紧接着就是实施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导致的后果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为不成熟的行为特点导致其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从而犯罪手段也偏为残暴。

第三,未成年人正处在心智发育的重要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还不是很强,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面对种种诱惑容易身陷其中,易于产生从众心理。

二、未成年犯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一)刑法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存在缺陷

1.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理念实践不明确

刑法作为根本性法律是用来惩戒犯罪的,其中有关于未成年人部分的刑法是预防与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和基础,但是就目前的法律条文来说,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性条文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并不是很完善,也缺少一些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法典。

2.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缺乏专业性与针对性

目前我国尽管有一些法典中涉及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也是涉及很少,更不用说是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而专门制定的《未成年犯保护法》或是《未成年人刑法》等系统性法典。我国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立法保护。

3.未能有效发挥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作用

尽管对未成年犯采用非刑罚处置是一个良好的措施,但是就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尚存在许多不足。首先,缺少具体适用规范非刑罚措施的规定,导致措施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其次,非刑罚方法设置数量还不够多,法院作出判处决定时可供选择的非刑罚方法太少,难以选择最佳办法,致使判处决定处罚不是过重侵害犯罪人就是过轻难以达到处罚目的,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未成年犯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法律依据欠缺

目前,由于我国才刚刚试行社区矫正,许多方面都是在摸索总结中开展工作,而且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交错繁杂且不够系统,缺乏完整性,并不健全。缺乏针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措施以及如何有效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未成年人在社区进行矫正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未成年犯无法可依。

2.社会帮教未落实,重新犯罪率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活动在社区内进行,社区服务管理是矫正工作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而就目前来看,社区环境与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需求处于不平衡状态,难以满足真正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与国外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受矫正的罪犯大多被歧视、避而远之,导致改造环境相对越来越差,长此以往,不仅对受矫正人员身心的自我改造有害,而且甚至会导致受矫正罪犯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保护。

3.缺乏适用于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未成年人的众多特点中,其中一点是具有特殊的心理状态,应当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年龄、环境治理及教育背景等不同因素考虑并制定各个社区矫正项目,选择出适用于各类犯罪人特征的针对性的矫正方法。

三、对未成年犯保护措施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刑法制度的完善

1.在刑法典中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要想制定对于未成年人专门的刑法还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还有些缺失,不完善、不全面、不系统,但在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专章规定还是极有可能实现的。通过在未来的法治健身中不断完善,这不仅能够区分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两种类型,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进而对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宣传。

2.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罚体系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针是对其尽可能的使用非刑罚措施,而刑罚处罚是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对未成年犯采取非刑罚处罚在彰显了我国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节约了社会成本的同时,还能温和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处罚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制建设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目前针对其存在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尚存在立法缺陷,因而矫正制度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保证。令人惊喜的是,从2003年开始,我国已经试行了多年的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摸索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规范,已经具备出台《社区矫正法》的条件。还要结合未成年犯独特的年龄特点及心理特点,另外设立其他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以更加全面系统的方法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为未成年犯的改造成功并且早日回归社会生活创造一切有利的条件。

2.做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立法执法环境

目前社区服务内容的种类距离满足管理罪犯需要的基本要求还相差甚远,之所以存在这个困难,是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在社区内对罪犯进行管理的制度,其管理系统必然是十分庞大的,其活动设计的范围必然是十分广泛的政府也要联系社会各界加大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相信党政府,相信政府,让民众认识到国家设立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的初衷与目的的同时从思想上消除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顾虑与误解,帮助在社区接受刑罚矫正的罪犯,为其营造积极向上利于改造的良好矫正环境,配合政府部门工作,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帮助鼓励实现其社会化的愿望,用一个积极健康的心态来面对新的社会生活。

3.科学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项目

社区矫正项目的制定应该是科学性和有针对性的,要有效结合孩子们现阶段实际情况,根据他们的年龄、身心特点与接受的思想、法制、心理等辅导教育等资料来为其制定矫正项目。现行阶段,我国的矫正项目包括心理矫正、技能培训、公益活动。矫正项目以教育辅导为主,从制度上确定规范的矫正项目是为了让这些项目能够系统地开展起来,有利于帮助他们实现改造、回归以及再社会化。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把有用的有价值的经验结合到我国的矫正制度当中,制定出一系列实际的政策和方针,通过取人之长,以求达到补己之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未成年犯能够在接受社区矫正刑罚中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国家的新生血液,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正轨意义更加重大。但是,保护工作并不是口号,不能靠呐喊来完成,保护工作进行起来需要多方协助,所以全社会都有义务关注未成年犯的改造成长,并为其提供帮助。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發育还很不完全,若我们忽视对他们的保护工作,淡视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容易刺激罪犯走向人生的另一个极端,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任重道远,且行路长,希望在社会各界努力下,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同时也要给“迷路”的孩子们带到正确人生方向。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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