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业务

2019-10-09 04:26徐一漫
时代经贸 2019年16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建议

徐一漫

【摘要】山东省自2015年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业务,试点业务的开展较好地满足了社员在种植、养殖、购买农机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本文通过对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问题;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制定《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开展前提

(一)调查摸底,优选试点社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对合作社经营情况和盈利有一定要求,应及时组织金融、农业、供销、工商等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选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业务。

(二)落实政策,合规运营

选准合作社后,要求参与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一是规范社员身份。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外镇社员、与合作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社员,劝其退出。二是规范原借款业务。针对原来开展过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要求对不符合文件规定发放的借款,同借款人协商,提前或到期收回借款,按照业务流程重新发放。三是合理确定互助资金规模。信用互助业务主要是满足社员生产经营过程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且具有出借时限短、周转快的特点,互助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现互助资金闲置,规模过小无法满足社员实际资金需求。基于此,在充分考虑各试点社社员数量及实际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为每个试点社“量身”确定互助资金规模。四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辅助试点合作社规范信用互助部办公场所,开设信用互助业务集中账户等工作。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要求试点合作社建立健全信用互助业务规章制度。一是做到“四个坚持”、“四个封闭”,把控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和投向。

“四个坚持”即坚持封闭运行、坚持社员自愿、坚持服务社员、坚持独立核算。“四个封闭”即社员范围封闭、账户用途封闭、资金来源封闭、资金投向封闭。合作社开展试点业务必须做到信用互助业务仅限合作社社员参与,对内不对外,确保互助资金社内运行。二是托管银行协助,互助资金更加安全。信用互助业务采用托管银行制度,合作社和社员在托管银行开立信用互助专用账户,合作社和社员的出资存放在各自的账户。资金由托管银行根据合作社发出的指令进行划转,不进行现金交易,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三是审查制度,让风险更加可控。在业务流程中设置了“三查四岗”,即借前调查、借时审查、借后检查、风险初步把关岗、风险动态监控岗、逾期项目催收岗、涉诉项目处理岗。四是信息披露,发挥社员监督效力。试点社建立信息披露和社员监督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布信用互助业务授信评议结果、互助資金使用及盈余分配情况,使社员知悉本社信用互助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发挥社员对本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作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阳光运行。五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试点社每年按照互助资金借出余额的一定比例(1%)从信用互助盈余户提取风险准备金,每年提取的准备金累加留存于盈余户,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已发放借出款可能性损失。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自愿开展试点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

一是符合试点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偏少。由于合作社在设立时门槛较低,造成了现在多数合作社发展不规范,实体经济发展不足,自身基础不扎实,达到试点规定要求的合作社数量很少。二是受经济下行、供需关系、环保检查及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多数社员担心借款扩大养殖、种植规模后无法获得良好的收益,还要还本付使用费,社员借款意愿和借款额度不高。

(二)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合作社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认识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主要是农业生产大户,文化程度较低,以前没有接触过信用互助业务,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本质内涵的理解不深不透,担心出风险,参与试点工作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二是部分理事长是基层供销社主任,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供销社工作,把信用互助业务当作次要工作,对信用互助试点不重视,不积极,存在完成考核任务的心理:三是社员对信用互助业务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业务流程繁琐,资金使用费率高等,对信用互助业务持观望心理,没有参与的主动性。

(三)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缓慢

一是社员借款意愿不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着眼解决社员“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社员通过生产经营都有一定的存款,对于小额资金需求一般都能自行解决,不需要通过信用互助业务解决。二是互助业务经营范围有限制。信用互助业务经营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乡镇,这一条件使邻镇与合作社有紧密业务联系的社员无法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三是“社员入社必须满一年”的条件,使部分入社时间短的社员无法参与信用互助业务,造成了部分社员“想出资没资格”“想借钱借不到”的现象。四是受社会上非法集资的影响,合作社社员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存在误解,将其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降低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发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政策扶持,调动积极性

为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同时针对试点社,取消账户托管费,开卡手续费等费用,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在合作社配备自助终端,方便群众,让利于群众,确保试点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放宽准入条件,赋予试点社自主权

一是扩大参与社员地域范围。部分试点社的社员户籍所在地非试点社所在乡镇,导致社员无法参与试点业务,可以适当放宽参与试点社员范围到相邻乡镇。二是放宽参与试点社员入社期限限制。由于“社员入社必须满一年”的条件,将部分社员拒之门外,同时由于变更社员需要在每年年底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固定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牵扯人员范围广,建议放宽社员入社期限限制,由合作社把好关,赋予试点社更大的自主权。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针对部分合作社及社员对信用互助业务认识存在偏差,持观望心理,没有参与主动性的现状。县金融办将分类培训。一是针对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合作社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提高他们对互助业务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的主动性。二是召开社员大会,会同供销社、农业局、托管银行,针对社员讲解信用互助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及资金运转方式,打消社员顾虑,夯实信用互助业务群众基础。

(四)分类施策,提高试点社的业务量和发展活力

在“坚守底线、不碰红线”的前提下,按照一社一策,分类施策的原则,针对试点合作社的经济基础和行业特点,一社一策帮助合作社设计信用互助运营模式。同时,加强业务辅导,让合作社明白哪些底线必须守、哪些红线不能碰,使整个业务流程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增强合作社对试点原则和政策界限的把控能力,确保信用互助业务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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