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机制研究

2019-10-14 01:55
科学导报 2019年57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监督机制民事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惩治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诉讼失信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虚假诉讼监督作为一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是恢复公民受损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一、民事虚假诉讼相关理论

(一)虚假诉讼的内涵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

第一,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第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第三,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总体来看,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党和國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监督能力偏弱、监督手段不足等因素仍不同程度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渠道不畅

一直以来,案件线索问题始终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瓶颈,加之虚假诉讼因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具有高度隐蔽性,导致案件线索踪迹难寻。

(二)调查取证难,监督措施有限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了调查核实权,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刚性措施,对拒绝协助调查的个人或单位也没有相应的制约、制裁措施。我们都知道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有赖于线索和证据的发现,因此将调查核实权如何用好将直接决定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质量。但是,在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非强制性使得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阻力。

(三)监督难,监督力量薄弱

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虚假诉讼不仅是法律问题,亦是社会问题,其产生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此点决定了虚假诉讼不可能靠检察机关一家单兵作战便能根治。

三、完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的建议

虽然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具有必要性及诸多职能优势,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实施虚假诉讼监督时亦面临诸多困境。检察机关应正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构建、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一)转变执法理念,扩展监督渠道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和新时代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为目标,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充分运用新媒体,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以及“两微一端”、传统媒体等平台,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案件线索。

第三,依托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共享共治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明确部署了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方面的研发应用,各地也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建立“常检云”大数据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各基层检察机关应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高效能。在资源整合中,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网络信息化技术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建设中的应用。

(二)立足职能定位,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应提高政治站位,聚焦民间借贷、保险理赔、“套路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精准监督。

第二,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保证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依法行使调查权,应当始终服务于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实情况的需要。因此,调查原则上以获取证明民事诉讼合法性证据材料为基准。对于案件存在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判决采信的证据可能系伪证、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导致当事人事实主张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认定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证据予以核实。检察机关应通过充分、合理地行使调查权,保证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

第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其增长势头;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的办理引领司法理念和社会价值,促进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

第二,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和作用,采取检察长牵头带领刑事、民事检察部门资深检察官组成专案组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逐步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建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

第三,强化内外联动,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上下联动,优势互补,逐步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外部协作,形成打击防范合力。

第四,加强力量配备,增强监督实效。当前,检察机关人才建设发展较快,要抓住有利机遇加强监督力量配备。一是配齐配强监督力量。二是健全人才资源体系。三是促进人尽其才。

(作者单位: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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