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2019-10-16 04:38史俊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20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保障排除

史俊义

摘 要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的核心。证据能否适用和证据在被搜集的过程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状况分析,以期引起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

证据被称之为“诉讼之王”,其在司法活动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贯穿司法活动的始终,而且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有着重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证据的合法性极其重要,如果不合法的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不仅对诉讼活动的威严产生影响,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在关注的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具有侦查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所谓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得成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据以让受追诉人定罪量刑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特点,一是排除的对象是具有侦查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审判机关有权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纳、不作为据以定案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没有明确的以立法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在2010 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前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目的是遏制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审判人员根据非法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所导致的司法不公,终极目的是保障公民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包括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

首先是程序正义理论。正义的标准在于“体现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自我决策平等对待意义上的平等、符合事实性、相当性和公平”。程序正义追求从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中得到公正,不允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对于实体真实的追求必须受到程序的约束。其次是司法效率理论。司法效率以解决司法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为目的,其核心是对于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节约与有效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能使诉讼程序各方参与者尽快参与到程序的运行中来,保障该程序的顺利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就程序性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使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够及时进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作为法律上平等主体的尊重。其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和自由权的尊重。只有在充分尊重受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基础之上,通过合法手段搜集到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司法尊严。如果在法庭允许非法证据成为定罪和量刑的的依据,那等同于在鼓励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所谓的证据,这必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尊严。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被明确以来,在实践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首先,非法证据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4 条对被确定为非法证据的证据,法律用语为“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唯一的选择就是予以排除。人们通常对“非法证据”持广义理解,即从易造成如下认知:凡是司法人员在取证时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具有非法因素,即应当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至少针对言词证据应当如此。例如,侦查人员没有在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上签名,有的人就认为该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據。这种理解容易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适用方式过于死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政法机关2010 年颁布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同时确立了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相对立的“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试图在“排除非法证据”与“挽救瑕疵证据”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但是,《刑事诉讼法》第54 条并没有体现出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明确区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所谓的针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因此,非法证据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性有待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排除的证明责任等,但是此规定还是存在模糊之处。例如,该《规定》要求在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案件存在非法证据时,被告人应提供涉嫌非法的时间、地点、人员名字、方式、内容等相关的线索或证据,供法庭调查。由于规定对于控方和辩方二者之间的证明责任没有能够进行明确与细化,因此,难以判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才可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非法证据,如何认定此时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而且将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弱势一方的被告人,其本就在人身自由被限制,该种举证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保护以弱势一方。《刑事诉讼法》修订也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落地。

参考文献

[1] 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陈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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