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2019-10-18 04:57张珂怡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影响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电子商务,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新的商业形态的产生也必然产生新的矛盾,国家推出了《电子商务法》指导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新法律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传统领域的部分产生重合,本文旨在探索《電子商务法》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知识产权法 影响

作者简介:张珂怡,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06

《电子商务法》由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商务法涉及民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多个领域,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到有关电子商务的多个方面,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常见问题,在电子商务法中也有所涉及。《电子商务法》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应用范围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首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是电子商务发生的途径或者说载体,在当今,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互联网以其开放性和便宜性链接现实中的人群,人们借助互联网完成交易活动,微信、淘宝、京东、线上文学城……这些平台都是基于互联网搭建的,为人们进行电子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交易途径是以互联网为主的而非全部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只要是通过信息网络达成的商品活动都在电子商务法的涵盖范围之内,这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概念规定,因为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不仅有开放型的互联网,还有相对封闭的局域网,这些局域网内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电子商务法》涵盖范围内。

其次,要求交易对象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乃至经营者竞争优势等诸方面,当代经济环境中,用于商业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无不凝结着大量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件连衣裙的生产就涉及多方面的产权问题,连衣裙的独特款式设计、衣服上的图案原画设计、独特技术下生产的特殊布料、品牌的商标等等都涉及到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涉及到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法》不可避免的与知识产权法有所联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不适用一些提供信息服务的文化产品,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受制于该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受该法规制的原因在于:一是电子尚无法是针对有形商品进行设计的,虽然在互联网上达成了交易,但是还是在线下提供交易物品,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易基本都是基于线上的交易,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不应该一概论之;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有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保护,特别是其首次采纳了“避风港”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已进行明确,实践表明该条例基本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且其“避风港”规则与《电子商务法》之“避风港”规则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法律上之冲突,宜将信息网络权排除在外;三是电子信息传播是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有专门的规定进行规范,电子商务法的设计目的并不在于规定保护文化安全方 。但是,该法还是与大部分著作权相适应的,网络上付费下载书籍、音乐、电影是适用于此法的。

二、《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法已经无法完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平台经营者消极应对不作为,权利人就很难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这方面的空白,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一) 保护知识产权首次成为经营者积极义务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义务。这在立法上尚属首次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义务成为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只要求了经营者的消极保护义务,也就是要求经营者不主动侵犯知识产权,如今《电子商务法》第5条和第41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积极义务,经营者不仅需要做到不侵权,还要做到主动维护与保护知识产权。负责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合作,制定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主动保护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在这里《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法形成了补充,增加了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积极义务。

(二)交易信息核验保存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27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的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的义务和对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至少三年的义务。在电子商务领域,如果知识产权被侵犯,知识产权拥有者想要提出控告,就首先要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应该得到交易的留存信息,否则很难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旦发生侵权,如果不规定平台经营者有核验进入平台经营者真实信息和留存交易数据的义务,那么知识产权被侵权人就很难获得足以控告侵犯知识产权人的证据。《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如果平台经营者导致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实用性,平台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除非信息披露成本过度高于权利人的损失,否则平台经营者不能拒绝提供证据的义务。《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领域做出了规定,保护了权利人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是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补充。

(三)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区分

平台经营者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在《电子商务法》中也有标注,这一条是对针对平台经营者自营转变为直接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平台经营者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产生侵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营的标记对平台经营者提起诉讼。并且规定了如果出现标记自营但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情况,由于平台经营者从中获利进一步侵犯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利益,所以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这一条为权利人明确侵权者提供了便利。

(四) 首次明确竞价排名为广告

《电子商务法》直面竞价排名问题,明确将竞价排名的商品打入“广告”行列,并要求对其进行标注,这是首次在法律上确定竞价排名为广告。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其在制作和发布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广告的过程中,应当对付费的广告主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权益进行审查审核,并对广告主真实身份信息进行保存 。这一条,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进行了保护,避免了假冒的产品售卖。

三、《电子商务法》的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也叫“通知-删除规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内容出现侵权,那么就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义务,就将被视为侵权,但是在没有人告知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原本常见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电子商务法》對避风港原则进行改进,平台经营者需要在接到侵权通知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果通知错误需要承担责任,不侵权情况下及时终止所采取之措施,同时,平台还有必须主动审查是否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经营者实际上在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上担当了裁判者的角色,《电子商务法》强化了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这些义务使得平台经营商承担了更多的诉讼风险。

《电子商务法》中的避风港原则事实上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一个原则,但是不可避免的有其问题所在,之前避风港原则经常被滥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平台履行了删除的义务便可以免责,在接到通知前平台侵权行为不得到惩罚,《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商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义务以后,减缓了知识产权法中对于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但是对经营者造成很大的风险,《电子商务法》对于经营者的严苛要求容易使避风港原则成为恶意竞争的手段。但是,总体来说,《电子商务法》是考虑了与知识产权法相适应的,甚至还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完善,在电子商务法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进一步加强,从法律上避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故意视而不见牟取利益的行径,将其划入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阵营,确保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能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

四、结语

在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通过信息网络我们不断获取物美价廉的商品,然而,在当今,每一件商品都凝结着数不清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一些不适用的情况,《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对知识产权法所不能顾及或者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规定补充,有效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在新时期的空白,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释:

朱臣.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9(6):78-79.

徐卓斌.《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9(3):31-40.

张为安.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3):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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