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法律风险不可不防

2019-10-18 05:05孟祥林
检察风云 2019年18期
关键词:土木细则违约金

孟祥林

花甲之年的韩先生退休后再就业发挥余热,创造社会价值,相较于在家颐养天年,他更加快乐、幸福。可是,去年年初,韩先生与一家新单位发生了不愉快,还打起了官司。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究竟有何区别?劳务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擅自终止合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呢?

签订补充合同,高管接受公司绩效考核

2017年10月10日,韩晨与一家公司的劳务合同刚刚到期,土木公司便向他抛来“橄榄枝”。时年64岁的韩晨原是拖拉机厂 一名高级工程师。30多年的工作阅历使他成功从技能型人才转变为管理型人才。2005年年初,市拖拉机厂破产了,韩晨凭借自身的管理经验轻而易举找到了一份薪酬不菲的工作。2013年3月,韩晨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他又被返聘到民企上班,发挥余热。

土木公司為韩晨提供了丰厚的待遇:“吃、住免费,每月100元话费,试用期每月工资6000元(税后),转正后每月7000元,每月4天休假日……”

2017年11月20日,韩晨与公司正式签下合同后便投入紧张的工作中。与公司中层管理干部逐个谈心,跑遍公司大小车间搞调研,制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一个月后,韩晨用自己的工作业绩顺利渡过试用期,月工资也提高到7000元。

顺利转正韩晨本应欣喜,可他内心却有些不平衡。原来公司其他两名副总月工资收入均在1万多,年底还有不菲的年终奖。“我的工作强度不比他们少,工作能力也有目共睹,为什么我的月工资就该差好几千呢?”韩晨进一步了解到:其他副总的工资之所以高是因为参加了公司的绩效考核。

“合同上写着我接受公司的工作监督,但不参加绩效考核,这样不利于提高工作热情,也不利公司提高效能……公司老总对此予以认同。”韩晨一边继续热情工作,一边积极与黄总沟通工资问题。

2018年2月10日,还有五天就是除夕。黄总与韩晨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合同第五条内容“转正后基本工资7000元”修改为“基本工资10000元(税后)从2018年2月份执行”;将合同第七条内容修改为“韩晨作为乙方积极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公司终止合同,高管要求支付违约金

春节过后,韩晨信心满满大刀阔斧地开展新的工作,可他的工作热情再次被打击。2月下旬,公司发放1月份工资时,细心的韩晨计算后发现少发了224元。韩晨微信询问会计后得知,“计算1月份工资时忽略了他的工资数额是税后”,会计表示“差额补到2月份工资中”。

一个月后,公司2月份工资按时发放,让韩晨气愤的是不但没有补发1月份的工资差额,也没有按补充合同执行新工资标准。会计告诉他:“没有绩效考核,如何执行2月份新工资标准?黄总说,有了绩效考核细则,自3月份执行。”

在土木公司提供给法院的一份《设备副总经理绩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上显示,3月29日这天,黄总签下“试行两个月”的字样,韩晨在《细则》“被考核人”一栏写下“对第四条1款保留意见”。

韩晨称:“我本以为有了《细则》公司会执行2月份工资标准,没想到公司让我将补充合同第五条内容‘基本工资1万元修改为‘考核工资1万元‘自2月份执行修改为‘自3月份执行这两处……我不同意。”韩晨与公司的矛盾越演越烈,全公司人尽皆知。韩晨不断地暗示自己,不管别人说什么都要继续以高度的责任心投入工作。

据韩晨回忆说:没过几天,我看到人力资源部电脑上显示我2月份绩效考核成绩为64分、3月份为78分。我便询问人力资源部主管:“我的工作在哪里扣分了?扣分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

一周后,韩晨没有得到公司任何回复,却在2018年4月15日这天,接到土木公司与他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对此,韩晨心里倍感委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关系。公司没有提前告知便与我解除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支付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另外,公司拖欠我1.6万元工资,至今没有发放……”

韩晨多次与土木公司交涉,但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谁也不肯作出让步,矛盾僵持不下。两个月后,韩晨向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土木公司答辩称:“我们解除劳务关系是因为韩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公司与原告制定的劳务合同上没有违约的相关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另外,我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为3月份工资1465元,而不是1.6万元……”

驳回申诉申请,高管陷入违约金困惑

任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韩晨和土木公司代理人对《合同》上13条内容均表示认同。法官审查《合同》第九条发现,“甲方和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合同中的确没有作出相关违约条款。庭审还查明:土木公司未结清韩晨3月份和4月份13天工资。

到底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合议庭成员展开讨论,最终认为:原告属于退休职工,已领取退休工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不予支持。参考韩晨已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和考勤天数,将土木公司应结清原告劳务报酬酌情定为9273元。

2018年7月23日,任县法院依法判决土木公司支付韩晨劳务报酬9273元。

宣判后,韩晨不服,上诉期内,韩晨将三页上诉状递交到二审法院。土木公司拖欠的3月份工资和4月份13天报酬,该如何计算?没有提前告知解除合同该不该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开庭时,双方再次展开激烈的辩论。

针对当事人双方所阐述的理由和证据,法官认为:2018年2月5日,韩晨和土木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土木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细则能够证明双方就绩效考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没有实施绩效考核,所以补充合同生效的条件不成立,该补充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韩晨主张按照月工资1万元计算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就绩效考核细则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是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双方均无过错,土木公司没有违约,韩晨主张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重新计算土木公司拖欠韩晨劳务报酬的数额为10484元。2018年11月2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土木公司支付韩晨劳务报酬10484元。

韩晨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2019年4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内容约定工资数额变动的前提是进行绩效考核,但是双方就绩效考核细则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考核没有进行,补充合同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该补充合同未生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条款,申请人主张1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检察官点评

正确理解劳务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是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劳务合同主要受民法、《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约,即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用工单位也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会着重审查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制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分析终止合同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造成对方损失大小,从而判断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土木公司与韩先生在合同和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双方终止合同主要是因为在工资计算方式、考核细则等问题存在争议和矛盾,导致补充合同无法正常实施,所以两者对终止合同均没有过错。另外,韩先生是退休职工本身享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待遇,合同终止后对其生活也不会有明显损失,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韩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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