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

2019-10-18 08:54董凯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9年8期
关键词:教学思维互联网教学模式

董凯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在教学领域受到广泛关注。法学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而法学实践教学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需要对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思维做出相应调整。各高校应借助互联网平台,配合更新教学思维,使学生由最初的“法律是什么”,到更多地去习得“法律如何是”,增加学生的参与度,逐步实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削弱教师的知识权威色彩,使教师更多地关注学生的个性化培养。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互联网+”;教学模式;教学思维

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一门学科,不仅需要从业者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需要其具有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案件的能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不断促进高校对法学学生的教学模式改革,法学的实践教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互联网+”与法律实践教学的关系

1.互联网时代及“互联网+”

互联网时代是怎样的时代?这并非是一个理论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样的变化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手机被普及成为信息通讯工具,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它被整合成为集各类通讯功能和网络功能于一身的终端设备,使人们与网络衔接的紧密性和便利性大幅度提高,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现代人几乎随时都生活在网络上、娱乐在网络上、甚至工作在网络上。“互联网+”顺应这个时代,成为各行各业在这一全新生态环境中的产物。互联网时代给法学领域带来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律师”甚至“互联网+法院”的新模式。

2.法学实践教学

法学教育需要实践教学,它首先应满足社会对法科学生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其在实践中去探索法律。另外,它可以打破部门法学之间的藩篱,让学生完整地感受整个司法实务程序。在法学院校中,实践教学可以覆盖诸多学科,各类环节也都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服务。比如,根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要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在本科教学中已经开设出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在内的诸多法律诊所课程。再如,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也会为本科毕业生和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统一安排毕业实习环节。

3.“互联网+”法律实践教学

“互联网+”法律实践教学绝非一个生硬相加的产物,它是随着互联网时代对教学模式的影响而产生的。它可以体现在外在表象和深层内涵两个方面。首先,在外在表象上,“互联网+”为法学院教学提供了硬件平台和通讯手段。比如,“物证技术学”是笔者讲授的一门选修课,课程中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其中很多案例是来自于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案例,在以往,笔者都会将案件中涉及到的“检材”和“样本”进行复印,在课堂上发放给所有学生,因为选修该课程的人数在150人左右,因此常常耗费较多的教学成本。即便如此,在比对很多细节性特征的过程中,复制件依然无法达到应有的教学目标,在多媒体投影中播放也仍然会存在失真或后排学生无法看清等弊端。当“互联网+”的概念进入课堂后,我们会将扫描件在移动终端发放给学生,在授课过程中结合投影使用,效果非常理想。再如,学院在学生实习环节也可以借助互联网终端的直接性与便利性,对省内三级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和管理。当然,这些仅仅是将外在互联网联络的便利性特质,应用于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的教授和管理,与以往的实践教学并无本质的区别。

二、互联网时代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变革

1.去“中心化”教学的思维转变

“中心化”教学思维是一种从“中心一边缘”式思维视角来理解、把握、描述和解释教学世界的思维方式,具有独断、集中、控制等特性。去“中心化”教學思维是一种以开放、平等、扁平化的思维视角来认识与理解、描述和解释教学世界的新型思维方式,具有平等化、开放化、扁平化等重要特性。去“中心化”的教学思维不同于以往以学校教育为教学唯一中心的模式,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获取自己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知识。这样一来,学校、课堂、教师的中心地位势必逐步削减,而以往教学中体现出来的教师自带的知识权威性也会相应降低。知识不仅仅存在于书本之中,信息不仅仅来源于课堂之上,这一趋势将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教学特征。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教师也应主动摘掉既有的权威“光环”,尽量向知识的介绍者、推送者和学习知识的引路人的角色转变。“新科技已形成一股浪潮,这股浪潮势必要把旧式的教学冲刷掉。那种老师处于中心,学生成排而坐的课堂模式,已经不时兴了,结束了!”

2.去“标准化”教学的思维转变

“标准化”的教学思维是既有模式,人们以往在教学中一直推崇标准且遵守标准。标准化的教学思维体现在教学过程的方方面面,比如:教学目标的同一化、教学过程的规范化、教学方式的统一化、教学考核的标准化等等。教师在某一教学任务下达之后,会采用标准化的教学时间和教学流程,利用格式化的教案备课,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将课程详细划分为各个篇章,甚至在每周都详细规范教学周历,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后让所有学生参加统一考试,考试之后按照统一的参考答案评卷并给出标准化百分制的成绩。与此不同,一方面,卓越化教学思维追求的是超越平庸的、一般的教学模式,取而代之是“力求最好”的教学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卓越化教学思维以尽量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作为评价体系衡量标准,而不再以课程教学内容是否达到学校标准作为衡量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方式可能日趋多元化。亟需一种追求卓越式的教学思维。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每年都招收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由“标准化”向“卓越式”教学思维的转变也与教育部的培养目标和方向相契合。卓越式的教学思维是一种以是否满足或超越学生的需求来考量,进而评价教学活动的思维模式。

3.向“虚拟化”教学的思维转变

一直以来,传统的教学活动都是在课堂、实验室等学校场所中,通过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言语沟通及亲身示范等方式展开的,课堂和实验室这种有形的教学空间都是看得见、摸得到的客观存在。而“互联网+”给传统教学带来的机遇是,教学可以脱离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空间,在无形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借助这种教学模式,学生可以不同于以往将思维局限在“法律是什么”,而是在大规模和个性化的虚拟化教学模式下,更多地体验“法律如何是”。这类教学较多体现在实践教学中,比如:传统的诊所教学或模拟法庭教学需要满足教学场所和教学软、硬件条件,而在类似聊天室功能的实践教学平台中,学生的参与度大幅度提高,教师的指导也可同步或非同步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如:犯罪现场勘查是传统侦查学实践课,它对参与实践的人数须有一定限制,否则会明显影响授课质量,而如果通过VR技术将犯罪现场在软件中进行记录,再通过通讯网络终端群体共享,则会相对降低授课的不确定因素。区别于以往的现实教学,虚拟平台上的学生不再是被动地听,而是会更多地积极参与到教学互动中,使教学成为“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发言”的偏个性化互动模式。教师在利用类似功能进行授课时,势必需要改变既有的传统教学方式,基于虚拟平台的特殊性,弱化以往的现实教学中的刻板模式,增加教学中的个性化指导。

三、互联网时代法律实践教学的展望

随着当代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信息化、网络化逐渐进入到教学环节中,这种变化客观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思维,甚至在倒逼教学模式和教学思维转型。无论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教学工作,还是借助新型的网络科技或软件进行实践授课,都给当今的法学实践教学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教学模式和教学思维的转变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互联网+”的教学模式依赖于教学硬件平台的更新,而教学思维更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在教师授课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更新。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需要秉持一个开放性的态度,不断拓展思维视角、破解思维定式,在一个动态的视角下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不断地促进教学思维与互联网思维、虚拟思维方式的融合,从而实现教学思维方式变革的稳步、有序推进,真正做到教学思维的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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