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9-10-21 18:26金鹏伟
理财·财经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

金鹏伟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的格局,加速了金融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然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行业。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平台大的运作类型主要有平台模式、担保模式和债券转让模式三种。因此,对运营模式所诱发的法律风险加以辨析,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运营类型;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国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作为时代的产物,与金融相结合以后,其作为工具和载体的功能被进一步放大,但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金融产品的特点与功能依然被完整保留了下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目前较为权威的是2015年7月14日国务院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表述,即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此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广义解释,随后逐一罗列了互联网金融的六种业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见,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融资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P2P平台与股权众筹。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运营模式上有如下几种。

(一)平台模式

平台模式中,平台方作为中介人身份出现,负责发布信息、资金结算等技术性服务,而不会参与和干涉交易,这种模式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很明显,而在P2P平台上则极少出现,如“拍拍贷”就是典型的平台模式。

(二)担保模式

目前,诸多金融产品中,仅有P2P平台采取担保模式。根据担保主体的不同,区分为自担保型与第三方担保型两种。其中,前者已经被现行监管政策明令禁止。对于担保类型的要求,2014年4月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相关负责人已经指出P2P平台运作的底线(见图1),如“陆金所”“和信贷”都是比较典型的自担保模式。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现在更多的P2P平台都采用第三方担保模式。

(三)债权转让模式

所谓债券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无需订立借款协议,而是借助于第三方個人,在完成放款后,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一般情况下,第三方个人都是公司内部的核心人员。这种形式由“宜人理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尝试。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风险

(一)虚假平台风险

虚假平台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近几年较为常见,最典型的就是虚拟国际原油期货交易模式,创立电子盘成交模式,交易过程中进行人为操纵价格,诈骗钱财。这种虚假平台,从一开始就是以诈骗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行为。还有一种形式的虚假平台,表现为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高息利诱投资者,刚开始会按时兑付投资,当投资者放松警惕,并且资金蓄积到一定程度时,实施卷款跑路行为。

(二)运作模式风险

运作模式风险是指平台依法设立,却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禁令,打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如部分P2P平台涉嫌运作自担保型平台,违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的禁令。还有部分P2P平台是典型的债权转让型平台,违反“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的禁令。银监会之所以对平台自身担保和搞资金池的行为严加禁止,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行为已经脱离P2P平台的形式,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资金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帮助行为风险

针对互联网时代预防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类是“融资端”犯罪活动;第二类是“投资端”犯罪活动。前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融资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87条之二的有关规定,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后者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行为,为投资方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犯罪活动极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防范

(一)明确法律性质,出台监管办法

P2P平台自2007年出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绩,但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始终没有明确,所以监管主体缺失。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构建。

(1)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对于P2P平台的准入条件,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如根据公司规模、等级等条件,对注册资本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规定注册资本最低1 000万,并且平台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行业报告。

(2)规范日常经营活动。严格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对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加以明确,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3)限制资金流向。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用途等,P2P平台要加大审核力度,审查合格之后再进行贷款的发放。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让投资人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对经营业绩、市场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加以披露。

(二)建立托管机制,加强账户监管

针对当前存在较多的自担保问题、债券转让问题,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P2P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金融形式,借贷双方借助于互联网,进行资金交易和流转,难避会有在途资金。因此,可以参考证券公司的做法,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从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确保资金不被非法挪用。此外,P2P平台还可以尝试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银行资金监管、托管方面的优势,既可以避免迟延支付导致的违约,又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三)区分行为方式,加大惩治力度

行为人实施的经营活动,虽然没有主观上犯罪的意图,但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和支持,包括如下方式。

中立行为促成融资端犯罪。此时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应分情况看待中立帮助行为,如分清“为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合法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对象很大程度上都是非法行为,此时可以依照“促成融资端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中立行为促成投资端犯罪。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洗黑钱犯罪的防范,如记录保存、身份识别等行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到,但不是其必尽的义务。因此,对于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共犯,就要对“明知”“应知”主观方面加以区分,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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