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税务处理与核算

2019-10-21 18:26束晓辉
理财·财经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核算

束晓辉

摘 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关注和重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并且个人所得税制度从最初粗糙的形式得到较大发展。本文明确了当前个税改革涉及到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使税率结构得以优化调整,虽然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情况下对筹集财政收入和税收分配调节等方面也具有重要影响,推动深化税制改革和税务征管现代化、加强对新个人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税务问题的分析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处理。本文在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涉税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效掌握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施会计核算。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税务处理;核算

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的收入,还是用人单位的重要支出内容,其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劳动报酬中比较常见的形式,劳动者能够根据劳动收入处理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则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有效判断和明确支出税前扣除的可行性。企业本身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对这一业务核算的情况下也要提供比较清晰有效的财务相关信息,这也属于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个税改革不仅属于经济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关系到国家的治理,在实施更加完善的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能够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促使我国的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一、工资薪金與劳务报酬相关内容

个人从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在工资所得及劳务报酬等实施判断时,主要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合同关系加以判断。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始终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一员,在用人单位提出需要时会付出自身的劳动,且在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得到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也需要服从用人单位。个人也会由于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获取相关的劳动报酬,这些则主要为工资薪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制约的基础上,劳动者会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对劳动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一)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促使工资和薪金及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合并在一起,形成综合征税,根据统一化的超额累进税率加以计算,居民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按年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则主要是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变更为“经营所得”,去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一规定,对部分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

(二)优化调节税率结构

1.综合所得税率

综合所得税率主要是在当前工资和薪金所得税等方面根据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方式转化为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方式,对部分税率的级距进行优化调整处理。具体是:对3%和10%及20%的低税率级距进行调整,其中,3%税率的级距会明显扩大,而10%的部分所得税率会出现降低的发展趋势,对10%税率的级距进行扩展,而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低为20%。

2.经营所得税率

以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在进行征税时,其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等方面税率确定的基础,在保持5%~35%的五级税率的基础上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

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的基本去除掉费用标准主要为每月3 500元,新个人所得税草案使得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有所提升,保持在每月5 000元。

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在对当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及其他扣除项目实践时,有效增加子女教育支出及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同时增加了相关的反避税规定内容。

三、新个人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税务规定

2018年,我国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起征点和税率表于2018年10月1日具体实施。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得以公布。

(一)关注两个阶段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需要关注个税法过渡阶段和具体实施阶段。过渡阶段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一阶段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主要是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实施,根据新个税法标准内容对个人所得税有效计算,根据每月的纳税税款,劳务报酬主要是根据旧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加以计算处理。另一时期是2019年1月1日执行新个税法的阶段,这一情况下,新个税法主要是居民个人工资和薪金所得等综合为“综合所得”项目,根据这一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税款加以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清缴。

(二)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

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其需要在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工资薪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决定,将企业规定的应支付并实际支付时间作为相关判断依据。如果发放工资的时间处于法定节假日,则需要在节假日放假之前进行发放,而如果其自身工资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时间显示为次月1日,这一企业的职工在2018年12月提供的劳动只能在2019年1月1日获取工资,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显示为1月。如果工资的支付日为元旦假期,这就需要企业提前进行工资支付,个人在12月1日和12月2日得到的两个月工资不能合并,而12月29日收到的工资主要是2019年1月的工资,这就需要在新个税法规定中有效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主要将所得人作为具体的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属于有效的义务人,之前的个税法确定了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而新个税法确定了自身获取的综合收入是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到的,这一内容中主要包含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年份或次数等实施税款预扣和预缴处理,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则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

四、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工资薪金及税款扣缴的会计核算

1.工资薪金的内容

工資薪金在会计核算实施时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相关内容有效核算,这一过程中,会计准则内容包含的“职工薪酬”的范围明显更加广泛,这一内容中所提出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形式多样的报酬或对价,其中包含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等内容。工资薪金是短期薪酬中包含的部分,股权激励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进行支付的,也属于职工薪酬内容,会计准则中包含的职工指的是和企业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人员,包含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临时工等,也包含虽然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任命的人员。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中,虽然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正式任命,企业也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纳入到职工中,这一内容有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2.工资薪金的核算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时,将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作为负债,且将这一部分内容主要计入到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中。

(二)劳务费用及税款扣缴的会计核算

个人为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与职工提供的服务之间是相同的,而这一人员属于企业职工,需要按照职工薪酬实施具体核算处理,企业也要根据这些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企业提供具体的受益对象进行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计算处理。而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且提供相关劳务时,并不是与企业职工类似的劳务,这些人员也就不属于企业的员工,无法有效实施职工薪酬核算。个人需要向企业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当前企业记账的重要依据。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过程中,个人已经缴纳的税款使得企业在获得发票的基础上不需代扣代缴税款,企业是根据劳务对象计入当期损益。

五、结语

新个人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税务处理的发展和完善,能够充分证实新个税的实施对增强纳税人的意识有重要意义,新个税的具体实践能够有效使纳税人意识到自身具备缴纳税款的义务和纳税人权利意识,使得我国企业的税制更加完善,促使居民利益也得到必要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提升人们的纳税能力。个税改革实施的情况下,也可以促使税收征管机制改革顺利实施,进而促使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得以提升。推动征管现代化有效实现始终是推动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必须明确当前深化改革总体发展的具体情况,从而整理得出征管改革的具体经验及实践情况,实现治税理念现代化和征管体制机制现代化以及税务人现代化发展,有效提高当前我国治理能力,使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能力更加突出注重社会民生需要,有效明确纳税人的需要,并合理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纳税人也需要充分理解和接受政府的改革措施,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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