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

2019-10-21 21:54陈昕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陈昕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彩礼返还方面的纠纷出现了裁判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重点问题。由于不同的司法法官对于各项法律原则的认知与排序存在差异,而与财力相关的婚约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法官在展开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容易存在依据不明,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要想有效改变当前这一现象,必须要重视起对婚约制度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关于婚约接触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婚约制度

1 当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所存在的问题

1.1“彩礼”的界定语焉不详

由于受到了不同地区习俗的不同,进行彩礼界定的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相关学者专家认为,需要根据当地是否存在有彩礼的风俗,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从而判断在婚前一方付另一方的财务才可被判定为彩礼,若该地区不存在彩礼的相关风俗,自愿付对方财物的人可根据相关依据条款进行起诉,已发要求返还相关财物。从这一角度而言,需要将所在区域是否存在彩礼赠送的风俗习惯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到,该如何界定所进行诉争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并且按照财物所具备的不同贵重程度,以及赠与的时间等进行彩礼的又一界定标准。总之,当前在进行彩礼返还纠纷与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对于彩礼的界定标准语焉不详,难以把握所进行诉争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对于彩礼在返还时的范围、条件等也无法进行精细准确的判定。

1.2彩礼的法律性质定性不清

彩礼作为婚姻的赠付,是建立与婚姻目的之上的,若最终双方没有结婚,目的落空,此时彩礼仍归对方所有,出现了与给付时的目的背离这种现象。对此,关于彩礼问题的处理,首先双方需要重视起以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但由于相关法律对于彩礼所具备的法律性质避而不谈,无法明确彩礼在婚姻登记时是否能够进行返还等基本性原则,使得在出现彩礼方面的纠纷案件时,裁判尺度在内容、条件以及范围等方面出现差异性,无法确保其科学正确性。

1.3法据过于模棱两可

在进行彩礼纠纷的裁判时,常常还会出现“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等说辞。那么该如何界定这两种说辞,除了需要考虑到彩礼的赠与方自身实际情况外,还应重视起受赠一方在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的实际情况。正是由于以上对于彩礼方面返还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裁判时的法据较为混乱,模棱两可,无法科学正确地进行对案件的合理判断。此时,案件的相关司法人员需要考虑到其他多方面的法律原则,并将其转换为进行裁判工作的理据,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司法法官所需要考察的理据需要包括有公平公正,且法益价值均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平等,并慎重考虑到过错责任等。

2 在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中应重视的问题

2.1公平正义与法益均衡

在进行民事裁判中所应重视起的公平正义主要是指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人的权益均衡来作为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标准,同时还需要权衡当事人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是否科学合理。在进行彩礼返还纠纷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确保彩礼赠与方的利益,还需要根据安检的实际情况与情景确保利益之间的权衡,对双方当事人自身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若其中一方出现对婚约的违反,同时也会造成另一方的伤害,根据特定安检的不同,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其基础,对彩礼的返还范围与条件进行酌情判定,同时还需要确保其能够符合司法公平的原则。

2.2意识自治、婚姻自由、行为自负与信赖利益保护

行为人自身具备了是否订婚、是否结婚的意识自治,同时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行为人完全具有订婚与不订婚、结婚与不 结婚的意思自治,当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订婚会使得当事人之間产生一定的新来利益,并为堆放贡献出更多的财力与精力等。在婚约制度,特别是其中婚约接触的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失这一情况下,执法人员极其容易将彩礼的返还当做救济途径,并在彩礼返还的司法裁判中进行权衡。由于没有得到明确且统一的法律规范,即使司法理据相同,也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待婚约解除之后,违反一方需要对受害一方基于婚约的利益进行相应的补偿,但在此过程中,也有司法法官人为,不能只享权利不付出相应的权利,双方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婚约与其他一般的契约不同,在进行关于彩礼返还纠纷的裁判过程中,能够加入救济或是替代婚约接触而引发的损害作为考量依据之一,从而会大大减弱法律法规所具备的权威性,造成司法审批的过程出现混乱。

2.3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做到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保护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需要具备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能够实现双方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延伸至实际生活的平等。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通过确保男女平等这一原则的落实,也是婚姻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延伸。

2.4尊重不同的风俗习惯

根据各地传统习俗认可,若男方主动要求解除婚约,则没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进行彩礼的返还;若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则会被要求退还所收彩礼。这种习俗延续了近百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到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我国在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能够证明双方婚约关系的确立,不完全依据于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通过双方亲属关系的认可,且在一定范围内办理了结婚仪式,也成为了双方婚约关系的成立方式。这种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甚至男方需要外出务工时,女方遵循婚约在家居住、帮工、养育孩子等情况也广泛存在。在这种发展情势下,司法机构无法根据结婚登记手续来作为是否应进行彩礼返还的裁判原则,对于女方而言有失公平性,同时也没有对当地传统风俗习惯与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认知。

2.5过错责任

在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方面的问题时,常常还会涉及到婚约方面的过错责任。任何国家及地区在对婚约进行法律相关规定时,都对婚约赠与返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在婚约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婚约接触受害、弱势一方的救济途径。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亲属法有所规定,若一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反婚约时,需要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等,同时,作为受害一方可以直接提出精神方面的赔偿,前提是受害一方需要保证在解除婚约这一形势下没有过错。我国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对婚约进行规定,对此,对于婚约的接触是否存在主观的过错也成为了进行彩礼返还纠纷裁判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衡标准,同时也会更加倾向于救济并补偿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权益与损害。

2.6婚姻维持时间较短这一情况下彩礼返还的处理

通过长期的司法裁判实践能够看出,通常情况下的婚约建立时,彩礼往往是赠与方向另一方提出作为婚约的保证,在法理上来说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待婚约关系正式成立后,该附条件的行为已经成就,彩礼所包括的资产所有权已转移为女方所有,在不具备特殊情况下男方要求彩礼返还的请求,相关司法部门一般不予支持。其中,根据民事审判所提出的精神,在进行彩礼返还纠纷裁判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或是婚后并未同居生活,若一方因彩礼的造成了自身生活困难,并难以维持自身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有条件提出请求彩礼返还的诉讼主张。

3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相关对于婚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与完善,彩礼返还的法律更是模棱两可,意义含糊,并存在与当地风俗习惯存在冲突的情况,不同的司法裁判人员对于不同的法律原则在排序优先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进行彩礼相关的纠纷裁判中出现各种方面的问题,无法进行准确界定。对此,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成为法官在不同的、模糊的、相互冲突的、各自偏好的法律规则与原则之间选择与权衡的过程,也是法官各依其所秉持的价值立场与公平正义之理“自由”解释法律规则的“法”“理”权衡过程。在实践发展过程中,除了需要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这一职业的水平,特点是提升依据法律法规展开推理的水平,充分展现出法律推理这一过程以及裁判理由,在此之上,更需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婚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将彩礼返还纠纷纳入婚约财产纠纷规范中来,建立起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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