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我国快递市场监管研究

2019-10-21 11:22刘润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经济法

刘润芳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社会也在不断的进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快递市场监管已经出现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局面,因此经济法对于快递市场的规制尤为必要。快递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快递市场竞争秩序、快递服务质量、快递安全的监管。由于快递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较为繁琐且不健全、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因而,在完善快递行业监管法律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分配监管权限,且在监管手段上,经济法应在保持其谦抑性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手段。

关键词:经济法;快递市场;法律监管

0引言

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非常的迅速,要想在快递市场行业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功,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必须要做好市场行业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企业竞争投入更大的力度,促进快递市场的发展。而且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为快递业提供了非常大的市场,也为快递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1快递业新业态发展基本概述

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由于快递业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从研究角度出发,无法穷举和预判可能出现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新业态和新模式。因此,本文主要选取目前与行业发展相关的部分代表性新业态和新模式,例如末端網点管理模式、快递代收代投模式、众包服务模式等,且这些业态与市民的日常生活及用邮需要贴合度较高,市民感受度也较高。末端网点主要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其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快递企业自营以及合作经营。快递代收代投模式主要包括智能快件箱投递、商超合作代收等模式。其中,智能快件箱可以适用于社区、园区、厂区等多种场景,提供全天24小时自助服务,主要解决的是快递员派件时间与用户收件时间不一致问题,体现的是方便快递员的快件投递和消费者的收件的功能,目前相关品牌包括速递易、丰巢、e栈等。众包服务模式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将大数据、云计算的概念引入物流管理模式中,建立基于云计算的物流运作体系,建立云计算服务平台和服务平台,依靠云计算处理能力、标准化作业流程、精确的环节控制、智能的决策支持以及深入的信息共享来完成物流服务,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该模式以体现最大化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挥快递员可自由支配的碎片化时间为本,让用户享受快递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红利。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速度快、成本低、灵活性高。

2当前我国快递市场监管现存问题

2.1立法上缺乏体系构建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快递业的法律监管,立法层级较高的只有一部法律——《邮政法》,更多的是由部委和地方立法部门颁发的诸如“条例”“办法”之类的立法层次较低的规定。包括邮政行政法规、行业部门规章、行业规范性文件,还有各个地方的行业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在这些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之外,还有一些非行业性的行政法律,也是邮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职责时所要遵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2快递业务区域发展不平衡

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样,快递业务区域发展也非常的不平衡,东、中、西的发展仍然不平衡,快递业主要在珠三角地区等地发展迅速,再加上南方一些发达城市,例如深圳等地的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均挤入全国前列,在2016年,东部地区的快递业务量比重就达到了80.9%,收入的比重为80.1%;中部地区快递业务量比重为11.9%,收入的比重达到百分之十点七;西部地区快递业务量比重为百分之七点二,收入的比重为百分之八点二。

2.3监管部门对快递企业监管执法不到位

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行政机关是工商机关和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身就违背法治精神,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于快递行业,邮政局对民营企业管理过严,对邮政企业自身则管理过松。邮政局只关心行政许可,而许可之后的监管严重缺失。监管部门对快递行业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快递行业的诸多问题。部分快递企业对快递物品不进行认真检查,在客观上成为了传递违禁品的帮凶。

3完善我国快递市场监管的对策

3.1建立完善的快递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在快递市场监管的立法上,缺乏体系的构建,对其监管的依据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提出“快递市场规范体系亟待健全法律制度,价格管理制度与竞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快递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尤其是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和竞争管理制度,是防止快递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快递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避免监管漏洞,更好地服务于快递市场的发展。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

目前,快递行业在我国刚起步,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完善,行业准入机制也缺乏明确的规范,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应以《新邮政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为我国快递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快递业的运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3注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企业对快递收费的价格属于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宜做过多干涉。但是在快递企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若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则属于行政不作为。为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快递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所侵害,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快递合同示范文本,有效避免赔偿纠纷。监管部门应制定快递行业的赔付标准和细则,将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行为加入星级评定。监管部门应尽快引入快递企业备用金制度,要求快递企业在监管部门存入赔偿备用金。

3.4快递协会的监管权

快递协会代表着快递行业的利益,是快递企业间的“利益共同体”。 由于行业组织熟悉本行业,发挥快递行业的监管作用,对行业的治理往往比政府更为有效,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快递企业之间的内部纠纷,从而辅助政府对快递企业的监管。不仅如此,由于快递协会的专业性比国家监管机关更强,对于快递业的各个方面也会更加熟悉,快递行业的服务标准由快递协会制定,将会更具有实践性,更贴近快递企业的寄递流程。此外,快递行业还可以通过建立行规行约,对快递企业进行约束,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企业承担惩罚教育职能。

4结语

快递管理法律制度不仅要成为快递市场规制法,还要成为快递行业发展促进法。只有好的快递监管法律制度才可以对快递市场的监管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一个好的快递监管法律制度必然是要起到好的效果,会对社会、对快递行业甚至其他相关行业产生健康的引导作用。经济法视角下的快递市场的法律监管理应保持其谦抑性,可以利用市场进行调节的,尽量不使用法律手段调节;可以使用督促引导性手段的,尽量不使用强制性手段。积极构建快递行业系统的监管法律,合理分配监管权限,创新快递行业的监管手段,将会推进快递行业平稳持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强.快递服务与市场监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12.

[2]吕忠梅.经济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

[3]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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