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探析

2019-10-21 09:16唐春林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适用性民法矛盾

唐春林

摘 要:近年来,随着学术领域对民法基本原则不断地深入研究,民法基本原则也日臻完善,但由于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潮流的不断改变,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性也面临着更高要求的挑战,其中出现了问题。因此,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针对实际践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不断加强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不断推进法律体制趋向完善,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建设和谐统一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1.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了人们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主要产生个体关系十分复杂,比如亲戚之间的纠纷,物品归属问题的矛盾以及其它复杂关系的矛盾都是民法所包含的范围。这种复杂的关系归结起来也主要有身份之间的关系和财产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是公认的身份关系;而其它的财物之间的关系则被统一归为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的地位比较复杂。如果把继承看作主要在亲属之间进行的,则可以把继承关系看作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交错,即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果把继承关系看作可以超出亲属关系的范围广泛进行的,则可能倾向于把继承关系看作纯粹的财产关系。

2.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两个阶段,事前调整,即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事前调整。①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主要表现在规定法律关系的主要个体,其次是找出法律关系的次要个体,赋予它们不同的地位。必须要确定关系中的个体,才能够提取民法中有用的部分进行分析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活动。②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地体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制度。

(2)事后调整。①补修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②保障则主要是通过民法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状态的方法。通过事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规范和调整,将人民矛盾的解决方法变得法律化从而轻松解决矛盾,达到一种较为可观的状态。③惩罚,就是在行为人不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的情况下,使其承担法律后果的民法调整方法。惩罚有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解释倾斜、失权等形式。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它的适用性

民法中所体现的几个基本原则都完整的为我们展现了它的重要价值。这几个基本的原则是民法立法的根本也是民法执行的行为规范。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和人民主要矛盾的体现,也展现了社会的经济现状和与人民之间的矛盾集中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的平等主要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在今天我们已经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看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应有之义。只有人人平等才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自由的权力,平等不代表要进行平均,不是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思想。每个人有享受平等机会的权力,但是最终的结果需要个人的奋斗和努力,当然这也就不代表结果的平等。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绝对的,让能力不同、教育不同、财产不同的人在同一起跑线上比赛,必然结果不同,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必然的。民法所体现的公平性对于调整人民之间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2)自愿原则。我们在进行日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的时候,一般的行为都属于民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由于我们的行为受到自己意愿的影响,所以民法在进行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考虑到了人民的自愿性,所以民法也具有自愿這个基本的原则。因此,民法赋予了人们拥有从事符合以及意愿事情的权力,当然违背法律的事情除外。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我国民法中的反映,是人类长期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结果。它是适用法律的原则,它可以弥补民法规范规定的不足。由于我们提倡从事的生产生活行为十分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矛盾也难以准确的解决,因此按照公平对待问题的方法是民法必须坚持的处理事件的原则。

(4)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一些在这个方面上对经济造成破坏引发恶劣影响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当然不仅仅民法也要讲究这个原则,人们也必须遵守民法的规定,自觉坚持诚实守信,有助于民法的实行。

(5)秩序和道德原则。民法的施行需要符合社会当前的良好秩序和优秀的道德风尚。因为良好的秩序能够稳定社会的发展,坚持优秀的道德风尚能够被人们认可。这个重要的原则引导人们利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力,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法律和道德方面改善自己,发挥自己的价值。

2.民法的适用性

民法所涵盖的范围是十分大的,所适用的人群和事件也很多,能够大范围的被用来解决人们之间的关系和事件的纠纷。民法的适用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的活动,它不仅具有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强制性、程序性和规范性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它自己固有的特点:①民法适用主体的多元性。②民法适用对象的平等性。③民法适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被动性和主动性。④民法适用后果的强制可能性。⑤民法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我国的民法作为法律这个大概念中的一个小概念所起到的作用却难以忽视,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要坚持它的几项基本原则之外还要遵循各个法律的从属地位,确保使用法律的时候相互之间不产生冲突。这样才能够最大化的体现出民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民法也算是一种私法,因为它对于任何一个普通的人都适用。民法规定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所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都能够从正面反映这个问题。当然民法也是解决市场经济矛盾的最基本的法律,它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得到完善,所以,凡是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都需要民法;另一点就是民法作为有实体规定范围的法律,明确了人与人之间复杂关系的内容和平等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行为准则具有引领性的作用,在民法的使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规范之本,对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具体民法规范的立法意图,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琳琳.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研究[J].科学与财富,2015(10):273-274.

[2]商宏伟.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性[J].中国商界,2011(12):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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