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污染防治数据库法律应用研究

2019-10-21 13:59李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大数据数据库

摘 要:环境污染的防治需要对大量的环境污染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形成对环境状况的科学决策。而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前提就是存在庞大的环境污染相关数据,所以建立环境污染防治专业的数据库势在必行。本文是针对当下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顺应大数据的时代趋势,尝试建立起大数据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方面的应用,提出我国构建环境污染防治数据库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环境污染;数据库

一、引言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环境大数据作为大数据应用的一部分,是大数据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应用。因此,我们可以将环境大数据定义为是指针对管理决策与环境保护的应用服务需要,组织起来的一个巨大的、很难用当前常规的数据库管理技术和工具处理的数据集。并且,其就是指利用大数据来预测和解决环境问题,通过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二、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将从对国内现有成果进行研究。马建光、姜巍的《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对大数据产生的背景、概念、特点做了详细阐述,指出当今大数据面临的数据保护挑战。白建军在《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中指出,大数据为法学研究提供全样本数据。方印、徐鹏飞的《大数据时代的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阐述了大数据将为中国环境法治研究带来多元化并存的格局,对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环境法治问题形成全面的把握,抓住现象的本质。王萌萌在《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发展趋势》中提出大数据推动政府治理由碎片化走向协同化,由经验治理走向数字治理。李娜、田英杰、石勇在《论大数据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应用》中指出大数据促进环境治理和环境决策的科学化,促进立体化环境管理。

三、环境大数据的内涵

(一)环境大数据的概念

针对环境大数据这个概念,在此作狭义理解,指环境问题中出现的以文字、图形等为主要形式的各环境要素的总成。环境大数据信息量巨大、数据处理方式不一致、数据来源广泛。通常我们把环境大数据看成一种资源,是我们进行环境保护活动中和解决环境问题时所不可或缺的一种资源,是经过一定程序加工换算的,能够被环保部门、各企业和公民个人所利用的数据资源。它是一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非实体性、无形的资源,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甚至人类思维之中。环境大数据具有数据来源广、无限性;数据信息量大、复杂多样性;数据处理方式不一致,灵活性、共享性和开发性等特征。

(二)环境大数据的价值

数据的应用为我们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促进政府管理的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环境大数据的应用也有重要的价值。首先,环境大数据的应用促进环境监测更加精准,环境预测的精准化;其次,创新环境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再次,为环境事故应急服务,促进决策的科学化等。

四、建构环境专业数据库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数据库,内容包含 13部分,对 35 个部门单位的数据进行了汇总。该数据库数据类型划分还很宽泛,没有对数据进行细化,对于环境大数据,国家数据库中只涉及到废水、废气排放总量、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利用情况、空气质量指标、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情况、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数据,并未对环境数据进行类型划分。

为了提高大数据在环境污染防治中应用的效率,有必要建立专业的环境数据库,对环境污染相关数据根据不同的环境领域,如:水、大气、土壤等,和不同的污染物化学成分进行分类和汇总,形成对不同污染领域、不同污染类型和不同污染物的跨流域、跨区域的整合、汇总分析,以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数据的整合。建立按环境污染治大数据不同的应用主体对数据来源进行划分,并根据环境污染防治的阶段内容进行数据划分,已形成数据的类型化和体系化。例如:贵州省目前已经建成了“7+N”环保云,分为环境监控,地理信息、公众应用、移动应用、电子政务等类型化数据,促进环境监测的智能化,促进数据公开共享和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中公众的参与度。

五 我国环境大数据库构建的法律规制

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从大数据采集、整合、存储、分析处理、公开共享到大数据应用的行为规范准则和应用原则和违反该行为规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或构成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处罚。对于其具体的规范内容与《民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律相对接,在各部门法中也规定相应的责任处罚。在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定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规定大数据权属划分的标准和划分原则,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的数据权属,指明发生权属争议时的解决程序和途径。

在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法律行为规范里规定公眾应用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的相关法律或行业规范,在规范中规定大数据输出标准和数据信息安全。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参与,规定公众有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制定参与范围、丰富公众参与形式,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大数据的应用,对大数据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马建光、姜巍. 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J]. 国防科技, 2013, 34(2): 10-17.

[2]白建军. 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J]. 中外法学, 2015, (1): 29-35.

[3]陈泓茹、赵宁、汪伟. 大数据融入人文社科研究的基本问题[J]. 学术论坛, 2015, (12): 106-110.

[4]陈锐、贾晓丰、赵宇. 大数据时代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协同模式研究[J]. 中国科学院刊, 2014, 29(6): 708-716.

[5]方印、徐鹏飞. 大数据时代的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2016, 16(1): 66-80.

河北省社科课题“京津冀区域应用大数据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研究”( HB16FX005)

作者简介:

李莉,1997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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