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10-23 03:49王小娟
法制博览 2019年9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

摘 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补充规定,特别针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将夫妻一方个人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致使另一方“被负债”的社会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解释共同债务,加大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并对“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夫妻共同同意”、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晰。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所需;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233-02

作者简介:王小娟(198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经济法。

离婚案件涉及三大问题——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是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随着我国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财产的形态也日益多样化,为了多分财产,当事人穷尽办法,其中一种手段就是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这严重损害了非举债的一方配偶权益。因此,如何准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防止一方配偶“被负债”,成为目前司法中的一项紧要任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我国法律目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照以下标准:

(一)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需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共同债务”须为共同用途,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也不例外。《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需”是我国法律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标准之一。[1]

那么,何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需”?

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指的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购置家庭共同财产,日常生活成本支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履行夫妻共同家庭义务性支出。相反,明显用于个人用途特别是不正当用途甚至违法犯罪的债务如赌博、吸毒,“包二奶”等,均不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另外,一般对于超过十万元的个人举债,如不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均推定为个人债务。因为这个金额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限度。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性支出

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即为了家庭长期发展所购置的生产资料、设备,一起经营事业所负债务。

(二)举债的时间是否在婚内

夫妻只有结婚后才是法律上的共同体,才享有“夫妻当然家事代理权”,这是有深刻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的[2]。这种代理权包含了一方举债行为。

可以推定,发生在婚内的债务,无相反证据证明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证据一般是指非举债配偶证举债方有比较特殊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为其他特殊个人用途。反言之,婚前或离婚后的个人名义债务,基本上都视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请求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可见,举债的时间是否在婚内,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当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既然是共同债务,必须基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这一点突破了“夫妻当然家事代理权”。基于此标准,原则上只有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包括事后认可),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非签字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只有一方签字认可的债务,不能当然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借助其他标准认定。这就淡化了夫妻共同体的属性,强化了债权人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民事诉讼的一贯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从方便举证的角度考虑,如果债权人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则需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言之,如果配偶一方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证明是个人债务。现实是复杂的,有的夫妻为规避债务,故意离婚,侵害债权人利益;有的夫妻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配偶利益。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明辨是非呢?

依照上文的分析,结合审判实践,作者认为,对于可以推定为共同债務的,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举出反证;对于可推定为个人债务的,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推定为个人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针对虚构债务,配偶一方“被负债”现象的频频发生,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债权人与夫妻间的关系,到庭情况,借贷凭证、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而不是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简单认定存在债务。可见,立法更趋向于强化债权人责任,保障非举债配偶权益。总之,只有考虑夫妻双方本身的特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3]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实证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A起诉被告B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被告B提出其对第三人C负债20万元,要求A共同承担该债务。法院通知C作为第三人出庭。

(二)如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思路与步骤

情形一:如果A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则无需举证,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情形二:如果A否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B和C共同举证证明(在B也否认的情况下由C单独举证证明):

1.该笔债务为AB共同与C签署借贷合同,是AB共同意思表示;或者:

2.该笔债务产生于AB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A举出反证)

(1)A证明非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是B用于个人使用甚至非法用途或BC串通虚构债务;

(2)虽为共同生活所需,但A证明AB婚内财产协议各自所有且C明知该协议。

四、总结与引申:相关法律指引

(一)打破传统“夫妻一体”论,侧重个体独立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综合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是否基于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等多项标准。法律趋向于在婚姻法领域充分引入市场经济规则,夫妻虽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但在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更应被视为独立民事主体。夫妻共同债务应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二)各方法律风险的防范

1.非举债配偶应注意事项

夫妻虽为亲密关系,但不可否认,婚姻中的双方应具备一般法律风险意识,注重对个人独立财产的保护,防止离婚时“人财两空”。法律指引:

首先,尽可能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包括债务各自承担。并在夫妻共同社交圈予以公示;

其次,谨慎签署各类借款协议和办理各类抵押担保;

最后,对家庭共同支出特别是大笔支出保留一定的证据,对配偶的大笔支出享有必要程度的知情权。特别是对有不良嗜好的配偶一方,应密切监控并留存其个人消费支出。

2.债权人法律风险防范

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得到保障,当债务人为有婚姻关系的人时,债权人应如何防范风险,有效地实现债权?

首先,尽可能要求债务人配偶双方共同签署借贷协议;

其次,在个人名义举债情况下,明确借款用途为债务人家庭生活、生产所需;

再次,不要借钱给有赌博、吸毒不良嗜好的人,不能借钱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最后,不要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他人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吴中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3.4.

[2]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4).

[3]戴秀漪.“婚姻法”实施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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