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与引导

2019-10-30 08:52荣晓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8期
关键词:实施

荣晓红

摘 要:刑法司法解释发布、控制中的舆情及其控制、引导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发布不充分、不到位;舆情控制方法简单、粗暴,舆情引导职业站位不高;舆情监测、收集、研判、解答工作不扎实、不配套,;舆情控制与引导“两张皮”现象较重,舆情引导明显不足。对此,提出加强发布舆情预测;有效实施发布舆情控制预案;改善舆情控制方法,提高舆情引导职业站位;加强舆情全面、及时监测、收集、研判和解答;舆情控制和舆情引导“两手抓”等对策,杜绝舆情事件,从而保障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运行,促进统一执法、公正司法。

关键词:舆情控制与引导 刑法司法解释 发布 实施

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过去由传统媒体独占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舆情阵地的局面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网络软件平台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刑法司法解释舆情较量的主阵地,这给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和引导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对此,我们要引起足够重视,提出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具体对策和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舆情健康发展,从而保障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运行。

一、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概念、内容、表现和特点

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是指在“两高”制作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发布前后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内容及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一般社会反响。这部分涉释舆情主体主要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反响表达场合不固定,既有正规的场合如座谈会或其他正规场合,更多的是非正式场合如街谈巷议之类,既有网下议论、随便说说,也有网上各种贴吧或朋友圈里的随便聊聊,它的显著特点是及时性、敏感性强,篇幅短小精悍,傳播快。(2)学术界专家、学者不同的研究意见。这部分涉释舆情主体层次高、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发表的有关刑法司法解释意见在理,有一定的理论性,容易成为“两高”制作司法解释(指发布前)或再解释(指发布后或实施中)的重要理论依据,它既可以表达在学术期刊、报纸这些传统媒体上和学术研讨会中,也可以表达在各种新兴媒体上,它的显著特点是理论性、规范性强、参考价值大,容易引起“两高”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成为学术论争热点。(3)司法人员司法过程中的异议。这部分涉释舆情主体属于业内人士,“两高”制作的刑法司法解释好不好,还存在哪些不足,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从事具体刑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最有发言权,因为他们要运用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办理具体的案件,要对“解释”(指文件)进行再解释,他们的异议具有具体性、个别性、专业性、操作性等特点,成为“两高”刑法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点或疑难问题,理应引起“两高”的重视。(4)上层社会不同的看法。这部分涉释舆情主体是我国社会上层建筑中的精英人物,主要是各级各位党政领导、社会名流,这些人在考察、调研活动中或各种形式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自觉或不自觉地谈及到对有关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内容或适用中问题的意见、看法,这些意见、看法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他(她)个人的意见、看法,但由于其社会地位或身份决定了这些意见、看法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从而容易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两高”要重点应对这部分涉释舆情。这四部分涉释舆情的具体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正常性反应;二是抵触性情绪(包括批评意见);三是建设性意见;四是深层次思考;五是前瞻性意见。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舆情,从整体上讲,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分散性、非系统性。这是我国涉释舆情的分布特点。我国涉释舆情分布在社会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从整体上讲,这些舆情各自为阵,具有个别性、具体性特点,形成不了内部规范的系统。(2)零碎性、不成熟性。这是我国涉释舆情的性质特点。尽管关于涉释的深层次思考经过舆情主体深入的理性思考和规范的理论探索,但就整体而言,各层次、各方面的涉释舆情总是自发的、零碎的,形成不了对科学司法进行规范、高效的统一、协调的引导,因此,还是不成熟的,需要“两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规范引导。(3)交叉性、重叠性、扩散性。这是我国涉释舆情运动性特点。随着新兴媒体的广泛普及和一些网络软件平台的应用,我国涉释舆情的存在和运行已远远超过在传统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观点、看法和座谈会上发表意见,而是全面充斥在各种网络平台上,涉释舆情的信息点在各平台间相互交叉、重叠,并向全社会不断扩散、发酵,网上网下各种涉释舆情信息严重干扰或困扰着实际部门的具体司法活动,“两高”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厉整治涉释舆情环境,形成和谐宜居的司法舆论和司法公共关系。(4)易发、诱发舆情事件。这是我国涉释舆情发展性特点。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涉释舆情容易引发、诱发一些舆情事件。所谓涉释舆情事件,是指由于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不正确、不到位、不全面而导致形成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如上访、闹访、学术抗议、司法怠慢等,严重的会导致局部地区的游行、示威或静坐、抗议司法等,所以,“两高”要牢牢把握住涉释舆情的发展趋向,及时有效地控制、引导好涉释舆情,杜绝一切舆情事件的可能发生。

二、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舆情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舆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认同与不认同甚至异议并存。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作用的发挥和具体内容,有持认同态度,也有持不认同态度甚至还有表示异议、引发上访、闹访的,这一涉释舆情问题表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中必要的相关宣传普及工作做得不到位,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方面,还要下功夫。第二,肤浅认识与超前思考并存。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过程中,既有一般社会成员肤浅的带有感性化的认识,也有极少数专家、学者对所涉及的刑法学理论问题的超前思考,这种较大层次差的舆情格局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科学适用是有害的,一个是认识不及,一个是脱离实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都不是科学的认识,“两高”要做的工作是及时地予以调适,方法是一边立足社会大多数进行解释背景知识、所涉刑法学问题的普及教育,一边是扼制超前思考的影响范围,表明正确的学术立场和研究原则,最终把整体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控制在合理的认识范围,引导到正确的认识轨道上来。第三,反响的群体性、地区性色彩较浓。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实施过程中舆情内容的实际状况看,我国涉释舆情中,既有一般社会成员的反响,也有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意见,还有司法人员的异议和上层社会不同的看法,认识的群体视角比较明显,并且,由于我国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对同一个立案标准或构成要件或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反响不同,有利害关系的地区就会有不予认同的态度甚至抗议的态度,这就需要“两高”要打破舆情群体视角的局限,克服舆情地区差的缺陷,通过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教育引导措施,在系统内外、不同地区开展同口径的但教育内容重点不同的释法说理活动,把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不同舆情控制在科学的认识区域内,引导到统一的认识境界中。第四,认识的片面性、孤立性、静止性特征比较明显,缺乏标准性。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过程中,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舆情主体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认识、看法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片面性或孤立性或静止性(有的是脱离实际性)的明显缺陷,这就需要“两高”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有的是现实的)普法教育,把全社会的舆情引导到统一的标准认识上来。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舆情控制与引导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是指,“两高”采取有力措施将社会各界对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看法和认识掌握住,不使看法、认识超出文件意义的范围,或者对由于认识不全面、不到位、不深刻而产生的思想混乱、认识不规范、不统一进行有效的管理、制止;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引导是指,“两高”采取有效措施,将社会各界对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不正确认识和看法进行指引和疏导,并使之恢复到正確的认识轨道上来,不正确的认识和看法包括认识不全面、认识不到位、认识不深刻和认识越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与引导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包括:(1)相互依存。舆情控制是舆情引导的前提、目标和保障,离开控制谈引导,引导将会失去依托和保障,引导将成为没有具体指向的没有保障的纯粹说教;舆情引导是舆情控制的延伸和发展,离开引导谈控制,控制将会失去发展的方向和进一步存在的基础,控制将成为没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纯粹的管理活动,控制不住、控制不好,就会引发舆情事件或社会混乱。可见,舆情控制与舆情引导之间揭示的是舆情稳定和舆情拓展的关系,两者相互依赖,舍我不行。(2)相互贯通。舆情控制中有舆情引导,舆情引导最终要落实到舆情控制中,控制中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引导,引导中不着眼于实现更好的控制,同样都是没有生命力的,两者互相包括、互相融合、互相渗透,谁也离不开谁。(3)相辅相成。舆情控制与舆情引导相互辅助、相互补充、相互成就,控制中工作做得不到位的,要靠及时的必要的引导去添彩,引导中有不足的地方,要靠有效的控制来支撑,控制过程中有必要的引导,引导过程中少不了有效的控制,两者相得益彰,统一于舆情管控之中。

四、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舆情控制与引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是发布不充分、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由于知情隔阂而引发舆情事件。现实生活中,“两高”发布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由于过于担心网络评议、炒作给司法解释适用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而不敢在网络上同步体现有关报道,只是召开有关刑法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在机关报上发一个新闻通稿,回答记者几个问题,由“两高”研究室主任和司法解释文件承办人联名在机关刊物上发一个解读性文章,这些是必不可少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知情渠道还是有限的,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是最优、最快的知情渠道,社会成员必要的知情权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障,难免会由于知情不及时、不充分、不到位而引发舆情事件。

二是舆情控制方法简单、粗暴,舆情引导职业站位不高、政治定力不牢。“两高”对与刑法司法解释有关的错误认识和看法,不是在批评的基础上采取耐心的教育、引导,而是采取简单的封网、封口、撤台、打压,产生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即使进行引导,也不是立足于统一执法思想、保证公正司法的职业站位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谋划和推进,引导的站位不高、政治定力不牢,自然引导的社会效果就不理想。

三是舆情监测、收集、研判、解答工作不扎实、不配套,导致舆情控制、引导基础工作不牢固、生态建设有问题。“两高”在刑法司法解释舆情管控工作中,明显存在舆情监测不深入、舆情信息收集不及时、舆情研判节奏慢、舆情解答零反应或不全面的特点,导致舆情风险始终处于高位运行,不能及时做到心中有数,主动谋划如何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引导,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我国“两高”刑法司法解释舆情控制、引导的基础工作不牢固,制度生态建设有问题。

四是舆情控制与引导“两张皮”现象较重,舆情引导明显不足。目前,“两高”刑法司法解释舆情管控的工作分工是,舆情控制由新闻办公室统一纳入涉检涉法舆情控制业务盘子中去谋划和落实,研究室不掌握,研究室只管舆情引导,并且引导基本上停留在请专家座谈、到地方检察院去介绍刑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具体内容、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不是针对控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科学的解答、疏通、引导,“两张皮”现象严重,控制和引导相互脱节,引导工作很薄弱,亟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五、全面加强和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中的舆情控制与引导

第一,加强发布舆情预测,提出和有效实施发布舆情控制预案,杜绝可能发生的舆情事件。“两高”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工作部署,主动适应媒体融合发展给司法解释发布工作带来的挑战,主动作为,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及时地多角度地进行跟帖报道和网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充分满足舆情主体的知情权,使社会成员在互联互通中全面、及时理解刑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准确掌握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动适应具体规定,自觉做遵守法律的公民,杜绝可能发生的舆情事件。

第二,针对发布前后和实施中舆情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善舆情控制方法,提高舆情引导职业站位,筑牢舆情引导政治定力。针对前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发布前后和实施中舆情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在控制中注意必要的疏通和引导,在引导中实现更好更优的控制,克服简单、粗暴的控制方法,把全社会的思想引导到保证实现统一执法、公正司法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个高度上来,不断提升涉释舆情管控效果。

第三,加强舆情全面、及时监测、收集、研判和解答,为涉释舆情控制和引导提供扎实的基础,营造优良的生态。要做强涉释舆情控制,做优涉释舆情引导,基础工作是加强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解答,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解决涉释舆情管控实践中存在的监测不深入、收集不及时、研判节奏慢、解答零反应或不全面的实际问题,才能为舆情控制和引导打牢基础,才能为舆情控制和引导营造优良的制度生态。

第四,坚持涉释舆情控制和舆情引导“两手抓”“两手都使劲”,确保涉释舆情控制和引导协调、同步运行,保证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两高”要巩固目前新闻办公室主管涉释舆情控制、研究室主管涉释舆情引导做法中所取得的成绩。就新闻办工作而言,要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不足,把基础落实到深入监测舆情和及时收集舆情信息上,把功夫下在快速研判舆情、全面及时解答疑惑上。就研究室工作而言,要建立刑法司法解释发言人和联络员制度,发言人由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联络员由司法解释文件承办人担任,他们及时回答网络舆情中的各种疑惑,此外,还要设立网评“写手”“意见领袖”、聘请学术VIP,及时有效地回应网络平台中提出的各种理论问题,积极引导学术界各种不良的观点或意见,构建积极向上的涉释舆情话语体系。牢牢掌握司法舆论主导权,要建立舆情研判、解答协商、移送制度,新闻办监测、收集到负面舆情后,吃不透、拿不准的,要及时会商研究室,必要时移送研究室分析研究,最终由研究室统一解答,解答方式采取同源解答,即,在什么渠道上出现的负面舆情,就在什么渠道上及时正确地予以解答,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涉释舆情控制和引导协调、同步、同向、良性运行,保证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统一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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