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慈善失范现象及其治理

2019-10-30 07:38冯春黄静文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失范治理

冯春 黄静文

摘 要:在网络慈善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失范现象凸显:网络慈善求助信息真假难辨导致诈捐事件频发,善款使用透明度缺失,募捐平台存在谋利行为,网络慈善沦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其主要原因包括网络慈善平台信息甄别能力有限、公开透明机制建设不足、网络慈善平台监管不够、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等。因此,规范网络慈善需要强化网络慈善信息审核、加强公开透明制度建设、强化对网络慈善平台的治理以及推进法治化治理。

关键词:网络慈善;失范;治理

文章编号:2095-5960(2019)05-0102-09;中图分类号:F061.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网络慈善具有过程阳光化、操作便捷化、形式多样化等优势,在互联网时代成为社会公众热衷的公益慈善行为方式。然而,在网络慈善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诈捐”、“骗捐”事件频繁发生,让网络慈善陷入尴尬境地,这不仅使网络慈善的公信力极度下降,也让社会公众陷入信任危机。在互联网时代,防止各种“诈捐”、“骗捐”事件频繁发生,重塑社会信任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我国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各项制度的制定者,政府应该担当起主要的引导、监督责任。构建完善的网络慈善发展体系,联合多方主体,规范各方行为,创造良好的网络慈善发展环境,推进“互联网+”时代下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络慈善是伴随近年互联网浪潮兴起的新生事物,学界对于网络慈善的研究还比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慈善运行模式研究。汪国华和张晓光(2014)将中国的网络慈善运作模式分为了“网友自发型”、“企业倡导型”和“慈善组织主导型”三种,并对三种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针对三种模式的特征构建了相应的网络慈善长效发展机制[1]。张晓宇(2015)以“印·为爱”活动为例研究了我国现有网络公益慈善活动运作模式的动力机制、资源汲取机制、互动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并进一步探讨了完善网络公益慈善活动管理的有效对策[2]。二是《慈善法》相关研究。徐舒宁和陈为旭(2016)指出,《慈善法》的出台保障了网络慈善活动的秩序,激发了活力,规范了“互联网+慈善”模式的运作方式和慈善行为;但同时也对“互联网+慈善”模式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对政府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3]。三是网络慈善平台研究。和静钧(2016)认为,监管互联网慈善首先要从规范募捐平台开始,需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完善平台的遴选制度,定期审核,保证平台认真履行责任,树立“诚信平台”模范[4]。石凤刚(2016)指出网络募捐平台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研究缺失,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和乱象。因此,需要构建网络募捐平台监管制度,健全善款管理机制、沟通机制、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大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管理[5]。归纳起来看,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学领域和传播学领域,多是一些新闻评议和政策探讨,成果分散,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本文尝试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结合现实案例,对网络慈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规范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弥补一些现在学界研究的不足,规范网络慈善的发展,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和诚信社会的发展。

二、网络慈善内涵探析

网络慈善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慈善事业的深度融合,是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模式。目前学界对网络慈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少学者将网络慈善等同于网络公益募捐。笔者认为这只是网络慈善狭义的界定,网络慈善的内涵比网络募捐的内涵更加宽泛。也有学者将网络慈善定义为通过网络媒介或者平台向公众宣传公益活动,或者公众自发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并最终在现实中取得成效的救助行为[6],这更加契合网络慈善的内涵。关于“个人求助”的归属,学界也较有争议,根据2016年发布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募捐信息,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并没有禁止网络上的个人求助行为。而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可以发布求助信息。因而,从个人求助的性质来看,个人求助也具有网络慈善的性质。网络慈善还包含了个人作为求助主体为自己或他人在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微博、朋友圈等社交网络等发布救助信息的行为。因此,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的网络慈善,即个人、团体或组织基于慈善救助的目的,以广大网民为对象,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非盈利性志愿服务、善款筹集以及慈善宣传等活动。

传统的慈善多是富裕的人群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进行的非盈利性活动,项目多具有特定性,且常常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推进困难。而现代互联网的出现,拓宽了慈善领域,改变了捐赠方、受益方和中介组织的资格和范围,让更多的普通人成为捐赠者,受益人更加多样化,互联网中介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网络慈善具备了一些新的特征。

一是门槛低、成本低。个人、团体和组织等都可以出于慈善的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展开慈善活动,进入的门槛较低。而由于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需要在特定的场地展开慈善活动,也不需要太多的工作人员,节约了场地费用和人工成本,只需要在网上公布善款接收账号即可,大大节约了中间活动成本。

二是互动性强、效率高。网络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变得没有障碍,更加频繁,现在较为流行的体验式网络慈善项目、运动式慈善项目以互动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慈善中。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让更多的人更快的接收信息、参与项目,大大提高了慈善项目推进的效率。

三是捐赠者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网络慈善主要借助于广大网友的帮助,网络慈善信息的传播不局限于某一地区某一群体,任何接收到信息的网友都可能成为捐赠者,捐赠者不确定。网友在网络慈善项目中捐赠的金额一般较小,并多采取匿名的方式,通常一个网络慈善项目需要无数网友集体的力量完成,涉及的捐赠人十分广泛。

四是过程具有虚拟性。网络慈善区别于传统慈善最明显的一点在于其虚拟性,网络慈善项目在网上以图片、数字、文字的形式展开,吸引网友参与,人们无法真实接触、验证,所以网络慈善信息的真伪常常难以辨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克服网络慈善虚拟性带来的弊端是健康推进网络慈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努力的着力點。

三、治理网络慈善失范的理论基础

20世纪末,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的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较好地解释了政府在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为模式。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提出“元治理”的概念,强调政府主导的治理,元治理在遵循社会多元治理的基本内涵的前提下,强调国家(政府)在治理体系中应该设计规则,联系各方对话,保证各方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推进社会各子系统的顺利推进[7]。元治理中,政府需要和私人部门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需要成为各种组织和部门互动机制的守护者,充当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者、软化剂[8]。该路径是“管治”特征的治理,实质是对政府职能的重塑。治理理论是一个大融合,它既强调多方主体参与、网络化管理,也强调政府的主导、监督作用。

在网络慈善的规范过程中,就是要发挥政府的治理作用,联合多方力量对网络慈善进行合作管理,设置有序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救济权。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不同于福利事业,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不应该充当主要的提供者,而是作为监督者和制度的供给者,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性的税收政策,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来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9]政府不能管得过宽过严,但也不能撒手不管。各方主体与网络慈善的关系可描绘为图1:

四、网络慈善失范现状

近年,我国网络慈善发展迅速,普通公众的慈善参与度大大提高。但是仍然有大量网络慈善失范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慈善一次次推上争议的风口浪尖,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不信任。(见表1)

对以上近几年发生的媒体广泛报道的,影响较大的典型网络慈善失范事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可知我国网络慈善失范有如下表现:

(一)求助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网络慈善诈捐骗捐事件频发

由于求助信息真假难辨而引起的失范现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求助者故意捏造事实,编纂故事骗取捐款,如“知乎女神诈捐”事件等。这些都是网友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信息难以核实的缺陷进行的骗捐。另一类是求助者有意或无意隐瞒自身真实经济状况进行的求助,这一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诈捐骗捐事件,但涉及对真实情况的隐瞒,有选择性地发布信息。如2016年11月发生的“罗一笑”事件。[10]由于《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也没有禁止通过营销方式进行的个人求助,对于微信打赏也没有规定,所以罗尔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此事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指责,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对网络慈善行为产生了怀疑。虽然仅发生了可数的几件网络“诈捐”、“骗捐”事件,但是这类事件引起的后果却是社会公众对于网络慈善的不信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不利于网络慈善的进一步良性发展。

(二)善款使用透明度缺失

表1所列网络慈善失范案例中有多件是由于善款使用不公开透明,或善款未使用到位而诱发的。善款使用透明度缺失主要表现在善款使用明细不公开和余款处置不当两个方面,如2014年10月发生的四川男子王海林“男扮女装”卖卫生巾救女遭质疑事件。一场善意的救助活动,演变为公众谴责的骗局。虽然随后王海林进行了回应,但是外界的质疑声始终不断。[11]引起公众质疑的直接原因就是善款的使用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王海林到济南的目的是否真的是为了女儿,王海林所得140多万捐款是否真的使用到女儿的医治上?公众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就会对王海林的行为产生怀疑,以自己的价值观去衡量其行为。并且,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容易被媒体导向,社会舆论在媒体的推动下愈演愈烈。

同样,余款的处置也欠缺透明度。2016年,11个月大的孩子被诊断患有嗜血细胞综合症,医生表示存活率不到20%,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其父母通过轻松筹平台众筹医疗费,在短时间内筹到了近15万元的医疗费。由于医治无效,孩子还是离世了。然而,在孩子离世不久,其父母就在朋友圈晒起了出国旅游和各种美食的照片,引起网友强烈的声讨,认为其父母滥用善款,欺骗大众[12]。本该使用到专门用途的善款,因为缺少透明性,外界难以监督到善款是否使用到位。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到的善款,直接打到求助者的个人账户,缺少公布善款使用情况的机制,求助者本人也欠缺公开的意识和动力,善款使用公开透明难度较大。

(三)网络募捐平台存在谋利行为

在复杂的网络慈善环境中,网络慈善平台同样存在谋取私利的行为,如2014年陷身“置顶费”漩涡的施乐会。施乐会本是金华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其运营模式为类C2C的交易平台,即求助者在网站发帖求助,捐赠人通过充值、捐赠等方式将资金打入施乐会平台,然后由施乐会转给求助人[13]。平台推出了“置顶费”。2011年8月6日,施乐会发布公告,称求助帖根据所缴纳的“置顶费”金额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排列,后因受到众多网友的质疑乃至抨击,于2011年9月19日取消了这种置顶方式。2013年9月25日,施乐会官网又发布通知重新恢复了“用钱置顶”的方式,求助者可按等级缴纳“置顶费”,施乐会网站按照繳纳“置顶费”金额将求助项目排列到网站首页。后来在众多求助者的爆料和网友的质疑中,2014年5月,施乐会“置顶费”被叫停[14]。

虽然施乐会收取“置顶费”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网站运营费,但是施乐会高额“置顶费”有滥收管理费的嫌疑。据统计,从2013年10月起,施乐会收取的费用合计高达719万元。并且,在施乐会宣布取消“置顶费”后,成都商报的记者调查发现,所谓的“置顶费”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打入员工私人账户”和“打入‘46网络营销中心”形式变相存在[15]。同时,求助者爆料,施乐会的客服人员通过主动联系求助人,说服其缴纳“置顶费”,将网站的慈善性质变为了主动谋取利益。在纷繁复杂、募捐网站众多的网络世界,还有网络募捐平台收取高达5%甚至10%比例的手续费,存在利用慈善名义获取利益的问题。例如,“刘苍龙”因8岁女儿高位截瘫而向公众求助,在施乐会的平台募集到了10万余元,但绝大多数用于支付置顶费用,最终到手的不足1万元。

(四)网络慈善沦为非法活动的工具

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组织的使命会运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开展推广宣传等活动,但是有组织或网站混杂其中,打着慈善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上表所列案例涉及行为主体利用网络慈善旗号敛财,主要表现为3种形式,一是以慈善名义包装传销活动,非法集资;二是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网站吸引捐赠人捐助直接敛财;三是以慈善名义博人眼球获得名誉和金钱。网络传销一直屡禁不止,伴随网络慈善的兴起,不法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组织新型的网络传销,如2017年4月广东省破获的“人人公益”平台新型网络传销案,就是以慈善为幌子,通过购买“爱心”“拉人头”获返利等形式诱骗人们参与的传销活动。它以“互联网+金融+公益”为噱头,承诺将部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以此包装自己,提升社会形象,以诱骗更多的人加入[16]。

更有甚者利用慈善的外衣包装犯罪的事实,广西“助学达人”王杰性侵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王杰在“白色助学网”开办期间,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性侵多名女童,还利用受助女童的弱势和无知,组织她们为有特殊需要的老板提供性服务敛财。最终在志愿者的揭露下曝光[17]。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王杰的行为未被揭露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王杰利用网络造势,营造了良好的慈善背景,将自己包装为公益达人。二是王杰选择了贫困地区最无助最弱势的群体,她们欠缺知识,缺乏抵抗的能力。三是在面对公益慈善时,社会大众更容易被感染,而忽略对于真实性的查证。

五、网络慈善失范原因探析

(一)网络慈善平台信息甄别的能力有限

网络慈善的虚拟性加大了信息审核的难度,而网络慈善平台短时间、高效率的操作也意味着第三方慈善平台难以对求助信息进行细致的甄别,如在微信朋友圈比较活跃的“爱心筹”捐款平台,直接通过关注爱心筹的微信公众号,填报受助人的基本信息和医疗诊断资料即可发起医疗求助项目。而且在其平台还设有“推荐病友发起奖现金”的栏目,没有甄别推荐人的程序,推荐人即可为其他人发起筹款,当筹款达到一定数额时,推荐人即可得到现金奖励[18]。捐款平台一味追求用户数量的增加,就会忽视对于求助信息的甄别,容易被有意骗取善款的人钻空子。

同时,由于互联网募捐平台上的项目众多,但其工作人员有限,对于个案的核查和筹款使用情况的追踪能力不够,加上涉及求助者隐私,在求助者不合作的情况下,网络募捐平台对于项目真实性验证难度较大,对于经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认证了的项目就会直接接受。如公益明星“义工李白”侵占、挪用慈善资金事件。2014年至2015年,“义工李白”闫伟杰通过其成立的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和凉山春城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在腾讯乐捐慈善募捐平台发起了21个乐捐项目,筹集善款达到231万余元。闫伟杰从不同的项目中挪用了16万余元善款,部分慈善项目也涉嫌造假[19]。其虚假的慈善项目能够在腾讯乐捐平台上通过,一方面归咎于当地民政部门失察和与其合作的具有公募资格的成都市慈善总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审核不力,另一方面就在于网络募捐平台审核不严。腾讯乐捐只对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进行了审核,没有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网络募捐平台与慈善组织欠缺联系,没有实现信息互通,网络募捐平台能够审核的信息有限,对慈善组织欠缺审核的能力。

(二)我国网络慈善事业公开透明机制的建设不足

首先是我国慈善组织缺少信息公开透明的意识。现在我国活跃的网络慈善组织多是民间公益组织,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指数网发布的《中国民间公益组织透明度发展研究报告(2015)》显示,2013、2014、2015年,中国民间公益组织透明度分别为27.23分、27.87分、32.44分,虽然透明度逐年上升,但还处于及格线以下,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透明程度偏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意识不足,公众无法对所捐赠的善款和物资的收支状况、流向和使用效果在公益慈善组织的官网上进行查询,导致监管也无从入手。

其次,网络慈善项目反馈机制不足。现在大部分指定的网络募捐平台都会对慈善项目进行追踪,如腾讯乐捐会发布结项报告,蚂蚁金服公益会公布善款的去向,但还是有许多慈善平台或组织没有及时公布慈善项目完成情况,如淘宝公益,在其官网上就无法查询救助结束的项目信息。同时,对捐赠者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的主动性不足,网络慈善项目捐赠者的监督角色被忽视。虽然轻松筹网络慈善平台、蚂蚁金服公益平台等多个网络慈善平台会实时更新网友的捐赠情况,但这种流水式匿名式的捐赠情况公布,只能看到网友频繁奉献爱心的情况,无法看到捐赠者的信息[20],也没有专门针对捐赠者进行项目反馈的有效方式。

(三)网络慈善平台监管不够

首先,政府监管有所缺失,除却民政部于2016年和2018年公布的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还有许多未得官方认证的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这些慈善平台发布的大多是个人求助项目。《慈善法》第26条禁止个人进行网络募捐,但允许个人求助行为,给发布个人求助项目的慈善平台提供了合法性。虽然民政部公布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强化了对网络募捐平臺的管理,但《基本技术规范》和《基本管理规范》更多的是对指定的两批网络募捐平台的管理规范,将个人求助和网络互助排除在外,没有对其他类型的网络慈善平台进行规定,留下了真空地带。我国慈善组织的成立需经过登记注册,能够在政府的有效监管内,而网络慈善平台可以不依托于慈善组织,仅仅是一个发布信息的中介平台,不乏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创建慈善网站。各类慈善平台良莠不齐,充斥着数量庞大的信息,政府监管难度大。

其次,社会监督不力。一是捐赠人欠缺监督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网络慈善平台发布的项目所求助的是千千万万的普通网友,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普通捐赠者捐赠的金额数量较少,加上主动监督的成本较高,普通网友无心进行监督。在网络慈善透明度不足和欠缺政府权威机关支持的情况下,普通捐赠者难以考证平台是否全数将善款使用到位。二是缺乏行业监督。我国网络慈善行业内部缺乏自律理念和自律机制,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网络慈善组织及网络慈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对网络慈善平台的不正规操作难以发现和有效惩罚。

(四)《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

网络慈善法治观念不足。网络的虚拟性让过多网友认为网络是无人监管的自由之地,因此打着慈善的名号,借助网络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博人眼球,谋取不义之财。同时网络的可及时表达性、便利性也助长了网络慈善中部分网友的非理性行为,在上诉案例中,就有普通网友采取“人肉搜索”、黑客攻击等方式自发对网络救助事件进行调查,侵犯求助者的个人隐私并可能破坏网络安全环境。

网络慈善方面配套的法律制度欠缺。《慈善法》在对“慈善”的内涵界定时采用了大慈善的内涵,强调慈善目的和公益标准的统一。一方面,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另一方面,慈善法第26条在对网络募捐定义时,又没有将个人赠与行为纳入其中,而是在形式上对网络募捐和个人求助做了区分。《慈善法》第26条禁止个人进行网络募捐,允许个人求助行为,但是对于个人求助行为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产生的法律灰色地带,容易被有意发布个人虚假救助信息进行募捐敛财的人钻空子。而现有的配套规章制度多是从互联网募捐平台入手,强化了公开募捐平台的责任,但是没有涉及其他主体责任。

六、治理网络慈善失范的对策

(一)強化网络慈善信息审核

强化信息审核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平台共同努力。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管职能,实现对网络慈善各参与主体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和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监控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者,对于发布虚假救助信息的个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可建立专门的网络慈善监管机构。推动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和高校、信息技术公司等合作,吸纳专业人员,从事网络慈善专项监管工作,以有效遏制虚假网络慈善项目的发布。二是督促网络募捐平台加强对求助人信息的审核。为保证求助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募捐平台需完善募捐程序、严格制度设置,对求助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鼓励平台对发布虚假救助信息的组织、个人进行举报。同时,建立联通机制,加强募捐平台与医院、医疗报销单位、慈善机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求助人发布的求助信息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进行直接沟通,获取求助人的真实情况。可建立一个第三方求助信息审核平台。该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由政府引导,融合网络募捐平台、公益组织、医院、医疗报销机构等相关信息,形成一个强大的数据网络,各方能够在此平台查询到求助者的基本信息,以此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各方监督者查询相关信息。三是鼓励公众对于网络慈善项目的监督,让社会公众成为慈善信息真假的鉴别者,设置专门的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并确保对于举报群众的信息保护。同时,社会公众要提高自己在网络慈善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中,每个人需要尽到自己的力量。在网络慈善活动中如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主动积极地进行揭露。

(二)加强网络慈善公开透明制度建设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公开的主体除了政府监管部门、慈善组织、网络慈善平台外,还包括受赠人。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公布相关的政策法规、所监管组织和平台的基本信息及其开展网络慈善活动整体情况等。慈善组织需要公布其组织基本情况,包括资质认定、组织架构、人员组成等,以及主要的网络慈善项目,项目开展情况,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等,特别是组织的财务状况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网络慈善平台应该及时发布项目发起者和求助人的基本信息,各个项目募捐金额、时限、进度等信息,最终募集情况和分配情况等。捐赠人可以在特定的网站公开自己的捐赠情况。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定期对网络慈善组织、网络慈善平台进行财务、人力、慈善项目等重要信息的调研、审计,形成专业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而受赠人应该主动公布自身的身份、求助原由,获得善款总额、善款使用情况和余款流向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凭证。以政府为主导、联合多个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网络慈善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平台,整合各地慈善组织基本信息、慈善活动、募捐信息等在该平台进行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通道,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网络慈善规范化发展。

同时,推动建立善款使用管理机制。从善款筹集发起到募集过程到使用全过程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强化制度设计,为了防止求助者过高设置求助金额,可以预先评估每类求助项目可能需要的资金,设置募集资金上限。慈善组织或慈善平台可以为每一个发起的慈善项目建立一个善款账户,通过小份额多次给予的方式,严格要求求助者提供相关证明以取得每一次善款,加大对于善款使用的控制。对于未使用完的善款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主导,联合慈善组织、平台等共同建立一个善款余额资金池,集合各个慈善项目未使用完的善款善物,按照慈善的目的合理支配这部分资金。

(三)强化对网络慈善信息平台的治理

据“融美众筹系统”发布的《2018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有280家众筹平台[21]。募捐平台众多,但平台的质量、水平不一,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强对于网络慈善信息平台的监管,建立动态监管体系。首先,需设置资质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募捐平台资质审核工作,完善平台登记注册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平台分类监管。其次,建立网络慈善平台随机抽检、评估制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定期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审查,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对不合格的平台及时进行责令整改。再次,畅通平台进出机制。通过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对于发展良好的平台按照标准纳入“白名单”,而对于运行漏洞明显的平台,在无法及时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应将其淘汰。最后,要完善平台责任追究机制。借助独立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接受社会举报,对被举报平台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平台要进行责任追究和严格惩戒。

同时要督促网络慈善信息平台积极履责。一是平台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功能构建,完善咨询检索、在线捐赠、项目管理、捐赠查询等基本功能设置,强化网站安全设置,保证资金安全和求助信息安全。二是网络慈善平台要承担起信息审核责任,加强对发布慈善项目的慈善组织的资质审核,以及求助人个人信息的核实。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状况、募捐数额、善款使用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披露,并接受和回应网友的质疑和询问。网络慈善平台可以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参照网络购物中的物流信息发布的模式,实施善款使用情况全程式披露,确保善款善物能够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现“专款专用”。

(四)探索网络慈善的法治化路径

首先需提升网络慈善法治化意识。对于政府来说,就是要树立依法监管的意识。要明确自身行为的边界,树立有限政府觀念,在网络慈善治理中避免过多的干预,放松对民间网络慈善进入的限制等,激发网络慈善行业的活力。同时,树立责任政府的理念,自觉承担对于网络慈善规则制定、执行及监督的职责,避免过度干预和监管缺位。也要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监管行为和程序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主体上。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在积极参与网络慈善的同时,要遵循法律的底线,保证理性行为。这就需要加强公民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同时引导广大网民在对网络慈善活动进行质疑时正确、理性发言,在自行查证网络慈善活动、求助信息真假时避免侵犯求助者个人隐私权。

其次,需完善《慈善法》及配套制度。一方面对现有《慈善法》中涉及的网络慈善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现有网络慈善的多样化问题,出台细化的网络慈善条例,规定发起网络慈善项目的主体资格、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程序等,并将《慈善法》未涉及的个人求助纳入规制范围。有必要设置网络求助方面的制度,将个人求助、打赏、公众号配捐纳入法治范畴。同时,健全网络诈骗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发布虚假信息骗捐、诈捐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畴,专门规定其构成要件、涉案金额等。在完善网络慈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相应的配套措施要及时进行修改,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也要进行调整,如财税、审计部门。

互联网时代,网络慈善不仅创新了慈善方式,也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弱势群体获得救助的重要渠道,具有发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也是未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其中不乏风险和问题的产生,因此,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带动行业、个人共同参与,实现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进而重塑社会信任,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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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慈善网站施乐会身陷置顶费漩涡[EB/OL].2014-11-6.http://tech.sina.com.cn/i/2014-11-06/10549766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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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人公益骗局揭秘,人人公益名为公益实为传销[EB/OL].2017-4-14.http://www.mrcjcn.com/n/220309.html.

[17]广西“助学达人”9年性侵多名未成年学生[EB/OL].2015-8-27.http://news.qq.com/a/20150827/00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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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益明星“义工李白”获刑:涉挪用慈善资金16万[EB/OL].2016-11-10.http://news.sohu.com/20161110/n472765391.shtml.

[20]徐宇珊.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募捐的反馈机制[J].开放导报,201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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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omie and the Regulation of Net-Charity

FENG Chun, HUANG Jing-we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network charity flourishing at the same time,all kinds of anomie phenomenon highlights: there is no ability to distinguish the true and false information of online charity;lack of transparency in the use of charitable funds;the fund-raising platform has the behavior of seeking self-interest;the Net-charity has degenerated into a tool for illegal activities.The reason is due to the net-charity platform has no ability to screen true and false information;lacking open and transparent mechanism,supervision system,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Therefore, we need to strengthen information audit;build a open and transparent system;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the network charity platform;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Net-charity; Anomi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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