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款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019-10-30 08:08王翔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监管

【摘 要】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防范风险水平,2015 年 5月我国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为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信用基础。然而,基于商业银行机构本身的多样性,这一制度的实行在提供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同时,存在诱发中小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一方面,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缺乏绝对优势,更有可能去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以达到快速扩张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相对较短,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一刀切等操作性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小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诱因和防范机制,并利用有效手段缓解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中小商业银行为立足点,探寻存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机制。概括来说有以下三点: 第一,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中找寻更符合国情的制度设计,提高其运行效率。 第二,推进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促使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敲响监管者的警钟,完善监管机制,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 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 监管

一、存款保险的概念

在经历了 1929 年到 1933 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在 1933 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operation),并于 1934 年创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它在实践中运行了八十多年。截止到 2014 年,全世界已经有 114 个国家推行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 2015 年 5 月正式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虽然能够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但是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可能会导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尽管能够使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一些银行会因为有了保护而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从存款者的角度看,即便银行倒闭,存款者的损失也有限,因此存款者可能会随意选择银行,监督也会减少。对于监管者来说,既然挤兑现象不会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背景下出现,监管者可能会放任经营不下去的机构继续经营,而不是立刻采取行动救助或处置。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性所实施的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由大型和小型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一个保险机构,然后各金融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向这个保险机构投保,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保险机构给金融机构提供救助,可以投放资金给金融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存款人支付资金,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国家经济以良好的秩序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七十多年了,不过在这七十多年间,存款保险制度在前中期的变化并不大,所涉国家也有限,直到最近二十年,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次贷危机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以及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国纷纷设立和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设立起来的。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小范围实践,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存款保险条例》在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机构向各类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费用,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存款人最多可以获得 50 万元的赔偿。这说明我国一直以来传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变成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业发展增速变慢,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建立同我国国情相符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关键。

二、存款保险的意义

1、强化了金融行业运行的市场性

虽然各国所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不一,但还是可以从总体上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的风险,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由保险机构承担金融机构的风险,实际上,是由金融机构的共同体来承担具体金融机构的风险,能够较好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条例》的颁布,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转向了显性,政府支出变为了商业支出,计划选择变为了市场选择。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通兑风潮,则由保险机构依据商业原则进行运作。这强化了金融行业运行的市场性,尊重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2、有利于小额存款人利益的保障

在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或者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完全无法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基本要求是金融机构必须储备一定程度的流动资产,以应对可能的倒闭风险,一旦倒闭,金融机构可以偿还存款人最低额度的存款本息,减少小额存款人因为金融机构倒闭而面临的生活危机。

3、促进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过去,一旦金融机构危机爆发,就会生成蔓延效应和系统效应,国家的经济整体陷入瘫痪之中,进而导致社会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机构危机发生时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以进一步防止金融机构危机所引

起的蝴蝶效应,并且,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也得以增强,这从另一个侧面加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不过,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机构危机问题,金融机构危机问题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来解决。

三、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的是一方可能改变行为从而损害到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保险市场是道德风险最早的诞生地,一般是指个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之后,不再对某些机构进行监督或对自身进行防护,那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可以获取到的信息比保险人多,使他能够选取有利于自身却不会被发现的行动,造成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委托代理問题中存在着道德风险,代理人通常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合约,签订合约后,只有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展现在委托人眼前,委托人无法了解和明确代理人的行使合约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通过隐藏自身行为或信息达到利益最大化,这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道德风险的特征如下:1)内生性特征:经济行为者对利益或者成本的估量和盘算形成风险雏形;2)牵引性特征:只要是风险的创造者都是以逐利为目的并受到利益诱惑;3)损人利己特征:风险创造者通过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进行不正当的掠夺获得收益。这是在一般情况下道德风险的特征,接下来本文将从投保机构、存款人、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四个方面,来具体谈谈在存款保险制度背景下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 存款人、投保机构、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牺牲存款保险机构与存款人的利益为代价,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把决策风险提高进而追求最大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亏损,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加大,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应存款人的要求而生,其实际意义明晰。然而任何物体、任何事都是一体双面的,存款保险制度亦是如此。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除了涉及投保一方和承保一方的利益外,也包括了存款人的利益,在这中间,也关联到金融监管机构,多方的

利益涉入,使得存款保险产生了道德风险的问题; 此外,在存款保险中,缺少明确的逆选择机制,这使得投保金融机构没有自我约束力,于是,导致了道德风险问题。所谓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多方的利益主体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去伤害其他方的利益。

1、存款人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个人存款、企业存款、政府存款三个名目提供保险,个体存款人赔付上限为 50 万元,此保险覆盖了 99% 的存款人。对于存款人而言,存款人自身的防护意识降低。由于获得了存款保险的保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往往会大意行事,选择将存款存进具有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内,在收集银行相关信息的时候也会放松懈怠,过分相信银行的能力,甚至监督银行的动力也大大降低。即便銀行因为破产而关闭,存款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甚至没有损失,因此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还可以继续吸收到存款。但高净值存款人包括个人、企业,由于存款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了 50 万元这个赔付上限,因此只能把资金分散在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虽然保证了资金的相对安全,却面临着资金管理成本提高的必然性,于是,高净值用户会倾向于高利率的金融机构。数量庞大的小额存款人亦是如此,因为可以获得全额赔付,他们倾向于在高利率的金融机构存款。

2、投保金融机构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为了维系自己的可持续发展,会慎之又慎地进行投资,倾力于评估投资的风险性,并且为了应付急需,金融机构常常设置较多的流动资金储备,这也给了存款人较大的安全性。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因为有保险机构作保,金融机构的胆子壮起来,操作变得也不那么审慎,通过高息筹资后在一些高风险的领域进行投资,金融机构风险加大,危机愈演愈烈。如果在实行统一保费制度的条件下,即保费不能与经营的风险进行联接,金融机构的危机不仅会转嫁给保险机构,也会同时转嫁给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的风险,对金融市场稳定、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3、保险机构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一起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且保险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作为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者,保险机构人员追求的是,金融机构不要在自己任期内出现风险,形成保险损失,甚至是资金缺口,于

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宽松。短期来看,确实对保险机构有利,可以节约保险资金,然而从长期来看,却是在助长金融机构高风险投资的趋势,从而加剧保险机构的危机性。

4.监管者

对于监管者而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管者自身的道德风险会由存款保险的实施而出现。首先,监管者可能会通过不正当地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干预来维护自身利益,也可能会随意制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特别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危机救助等,来获取金融机构可能会提供的利益。其次,监管者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会先关注部门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另一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监管者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这一般体现为资本要求的放松、对银行的不利情况有所隐瞒等。同时,他们认为在该制度运行的背景下不会发生挤兑,那些即将破产的银行往往会被放任继续经营,这样不但会驱使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而且会错失对有问题银行的帮助或者处置的最好时机。

四、规避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措施

1、减少甚至取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

大型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一旦破产,对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为了避免危机,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实施特殊保护,比如,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会毫不吝啬地注入批量资本金。有了国家的保障,高净值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放松,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也在下降,于是,道德风险加剧。只有减少甚至取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负面效应才会消除。在此基础上,有区别地对小额存款人和高净值存款人进行保险: 对于小额存款人而言,设置充足保险,使其,利益得以保障; 对于高净值存款人而言,则提高其对金融机构危机的承担力度,督促其对金融机构进行有力监督,避免金融机构滥用存款进行风险投资,减少危机的转嫁性。

2、设置保险限额

限额保险是当存款人面临损失时,保险机构只承担部分赔付,这种设置既可以使存款人的部分利益得以保护,也可以迫使存款人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只是限额保险的设置比例是一个难题,比例太低存款人受损严重,比例太高则会提

高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不过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大小额存款的确定标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险机构的承包能力这三个方面不同,限额设置也会有区别,一般来说,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 2 ~ 6倍。根据我国国内人均生产总值约为5万元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我国小额存款率高,将限额设定为50万元在一段时间内是合理的。

3、及时关闭经营不善清偿能力不佳的金融机构

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但是在不能及时关闭清偿能力不佳的金融机构条例下,由于金融机构乘机破釜沉舟,存款人的利益会严重受损。因此需要对存款保险制度中关闭金融机构的条例进行调整,当金融机构丧失了清偿能力时,需要

对之及时关闭,防止存款人受损加大。此外,这项变化的条例需要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不分大小,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五、结论

我国自2015年5月开始正式建立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该制度的同时,一定要防范与其相伴而生的道德风险。为此,《存款保险条例》实行限额承保并规定较低承保额,详细规定了承保范围,实施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并赋予下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一定的早期纠正、风险处置以及监督投保银行的职能。 为了更为有效的防范可能因之产生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中国金融安全网稳定与发展,本文建议在现有条例基础上,加强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履行现有职能的能力,健全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公众意识培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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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1995—),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8级研究生,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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