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滥用病假构成诈骗罪案例的启示

2019-11-01 02:46劳丹瑶
上海企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病假诈骗罪财物

劳丹瑶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具备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后,劳动者有权休息。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不能正常上班需要休息时,属于正当事由,单位应予准许病假,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工资,但是劳动者如果滥用病假事由获得单位报酬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一、相关案例

在无讼案例网上以“病假”、“虚假病假”、“虚假事实”、“诈骗”等为关键词,检索到符合滥用病假事由非法获得单位工资的相关案例共2个。

案例一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2年3月开始在广东省某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后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7月底,被告人因欠债外逃就没有到单位上班。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尤某某在深圳市人民医院挂号获得空白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后通过深圳市罗湖区街边小广告联系他人,为其填写虚假的病历内容和制作虚假的病假意见书,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至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连续7次向单位请病假,骗取该镇人民政府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发放的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共计29542.5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生活开销。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仅是违法违纪,而不是检察院起诉的诈骗罪。而且已经将案涉款项退回公司,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休证明材料,骗取单位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尤梓昂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周某供职于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間向单位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该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周某在购买假条时不知假条的真伪,不具有虚构事实的意图;而且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其开具假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合理休假并不失去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之非法占有目的

从上述案例判决情况可得,法院均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在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辩称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为了能够合理休假并不失去工作。因此,对非法占有目的界限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务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从刑法意义上讲,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指的是使用触犯法律的方式实施行为来取得他人财物,并把这些财物据为己有,能够完全的控制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

(一)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很难直接加以有效证明。在司法实务中,要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就需要依靠客观事实以及客观证据予以确认。用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在诈骗类犯罪中应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排除由于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的例外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表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1.履行民事义务能力、行为、行为积极性: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全部的对应义务,而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许诺他人为自己设立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已达到非法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2.未履行民事义务及造成损失的原因:民事义务履行不能,且由于不能履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3.财物的处理及事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处理民事行为交易中获得的财物会比较慎重;而行为人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会在其获得了被欺诈财物后会积极地将财物进行处置,如转卖、隐匿、转移占有等。至于事后态度,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因素未履行义务,也未履行通知义务,还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方法,而采取不给予赔偿还不加以返还对方财物或者采取逃避的态度。

(二)上述相关案例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在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被告人抗辩称没有想要得到公司的钱财,只是想要通过申请病假的方式能够保留原有的工作岗位,而且案发后已经积极返还。但是从案情描述以及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分析推定,被告人对于公司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想要利用病假的方式骗取公司发放的工资及相关补贴。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因欠债外逃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经单位分管领导的多次提醒,提交了“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但是据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开始向领导说明是血液方面的疾病,后在医生意见上写的是“肝炎”;而且被告人称自己是在广州治病,但寄到单位的病例是深圳医院的病例。据医院医生证实,被告人只是挂了号但是并没有去医生处看病,医院系统中并没有相关的处方和检查数据;另一医生也正是被告人的病假意见书不是其出具的,因为该医生是计划生育科的并不能开具肝病科得到病假单,而且该医生所持有的印章与被告人出具的病假单上的印章有明显的不一致之处。所以综上事实,虽然被告人出具了相关的病例材料,但是通过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的比对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人通过积极伪造相关病历材料的方式企图获得单位发放的工资等,而且已经将获得的财产转移,用于归还自己在外的欠债。所以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类似的,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周X向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病例记录、诊断证明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和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向公司出具的病例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病假材料中的印章盖印,与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休息专用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系虚假材料。由此说明被告人出具的病假材料非出自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说明被告人对于出具的病假材料的真假并不关心,甚至有理由推定被告人是积极从不法人员处购得病例记录及诊断证明书的,而不是如被告人抗辩的购买时不知假条的真伪。所以结合相关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综合分析能够推定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单位对员工滥用病假的有效防控措施

虽然员工有权请病假,但是也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员工濫用病假权利的行为视程度不同将会定性为一般违纪行为或重大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有可能如上述案例构成诈骗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下,建立严格、规范、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用制度对病假进行有效管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单位对员工滥用病假的有效防控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严格规定请假条件

1. 指定病假员工就医医院

指定特定的医院安排员工就医,有可能会出现给员工造成不便等问题。因此,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层级的医院就医,这样既能考虑到不同员工的不同生活范围、医疗需求、医院的收费水平、员工享受医疗保险的便利程度等情况,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与自己熟识的医生串通提供虚假病假单,增加员工与医生串谋难度;而且制定相对较高层级的医院,可以提高医生证明的专业性,避免由于医生专业能力低而导致误诊或者错误估计病假时间等情况的发生。但是,应当允许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到指定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就医,但病情相对稳定后到指定医院就医。

2. 严格审查员工病假的申请材料

病假单是员工申请病假的主要依据,对病假单的进行严格审查是防止员工滥用病假的有效办法之一。一份完整的病假单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医院的名称、主治医生的姓名、申请病假员工的姓名、病假的起止时间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员工病假情况的基本了解,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病假单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或者认为员工的请假时间过长,可以要求员工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如挂号单、病历本、住院证明、就医医院的发票或者收据、主治医生的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在审查上述证明材料是,应当注重审查病假单是否真实、员工的病症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不一致、是否在医生的执业范围内以及员工是否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等。

(二)严格把控请假程序

1. 病假的申请

劳动者申请病假,应当以事先请假为原则,劳动者应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并病假申请,并在就医后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挂号单、病历卡、医药费收据等病假证明材料。单位员工如遇突发疾病急诊以及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形时,员工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待事后再将补充填写的病假申请单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办理申请病假的手续,不得由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

2. 病假的审核

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组织架构和权限划分,合理制定不同天数、不同职位的审核权限人。对于请假时间较短的一般员工可以由其直接领导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对于请假时间较长的一般员工或者在企业中职位较高的员工,需要相应的更高职位的领导来审核病假申请。

3. 违反病假程序的责任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病假申请或超过单位核准的病假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一般违纪来处理,对员工做出警告处分。如果员工不履行单位的请假申请程序,经单位催告后仍然拒绝补缴请假手续的,单位可参照旷工对员工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论处。如有发现员工虚构生病事实,伪造病假材料,在病假期间从事其他收入活动等情况,可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资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可在遵循法律及地方规定关于医疗期工资下限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病假期间的工资。

2. 其他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出勤率作为员工晋升职位、参加培训、提升工资等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员工滥用病假的防控需要从请假依据、请假程序等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制度中加以落实,这样才能真正理顺雇佣双方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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