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11-05 09:27金慧娟
商业会计 2019年17期
关键词:开票进项税额分包

金慧娟

【摘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之一,其“营改增”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关注。文章通过对常州市某建筑公司实地调研后发现,建筑企业在实施增值税后企业成本有所上升,遇到了不少問题:可抵扣进项税不足、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分包管理混乱。文章认为,作为建筑企业应主动研究税收政策,多取得进项税额,严格进行发票管理,降低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政府和建筑行业应抓住“营改增”的契机重建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帮助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9)17-0114-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7年税收收入情况,2017年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增值税增长8.7%,其中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值税9.9%,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6.1%,比第二产业高12.3个百分点。高端制造业税收增势较强,通用设备、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等高端制造业税收分别增长23.5%、21.6%、20.9%。从以上数据我们发现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高端制造业税收收入增长明显,对税收收入的贡献较大。数据显示,建筑业的税收收入增加不明显,这与我国日益增长的建筑规模是不匹配的。“营改增”2017年共减税9 186亿元,比2016年增加3 450亿元,减税较多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因素: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开始,2017年有四个月翘尾减税;2016年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当年抵扣60%,另外40%结转到2017年年底抵扣;增值税税率从四档改为三档,7—12月减税147亿元。而减税效应是否传导到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企业还有待进一步验证。经过专家的测算以及考虑到建筑业的上下游企业税率最终确定建筑业的税率是11%,从理论上说是应该减轻企业税负的。但是在对建筑企业的实际调研中笔者发现,“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并没有完全传导到行业中,实施增值税后不论从发票管理还是纳税申报上都增加了难度,建筑企业的抵扣率不足使得税负不降反升。

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业务。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的纳税人或项目执行3%的征收率。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为9%。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用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销售额指的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价款后的金额。和营业税相比较不同之处在于营业税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而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等于营业收入除以(1+9%)。而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建筑企业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因为我国的增值税抵扣制度大部分指的是凭票抵扣,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在营业收入不变时,建筑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只有尽可能多地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即取得合法合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可抵扣进项不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原来的营业收入不变,营业收入乘以9%的税率计算的是应交销项税,进项税额多少则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多的,纳税申报时的应交增值税就少,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减少;进项税额少的,期末的应交增值税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多。这样一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就决定了最后应交增值税的多少。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尽管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完善了,但是在建筑企业项目实际实施时进项税额的取得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

1.进项税额税率差异大。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规定,江苏省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其中可以抵扣的项目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人工费主要是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用工,按照“营改增”要求,劳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材料费中根据材料种类的不同,税率有所不同,如黄沙水泥的税率为3%,钢材的税率为13%,而运费的税率则为9%,若材料可以取得运费发票税率也是9%。施工机具使用费主要是施工机具的租赁费,而租赁费的税率为13%。按照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建筑业中的钢结构建筑项目“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因为进项的税率大于销项税率,成本是下降的。但是大多数的土建项目,所用钢材是非常有限的,更多使用的材料是黄沙或混凝土,其3%的税率明显低于建筑业9%的税率,减税的效应难以达到。

2.抵扣率低。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施工企业反映实施“营改增”后施工单位的成本上升了,主要是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低。材料成本一般占工程总成本的45%左右,如一项1 000万元的工程,材料成本为450万元,假设都是不含税的金额,那么此项工程销项税额=1 000×9%=90(万元),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450×13%=58.5(万元),则期末应交增值税=90-58.5=31.5(万元)。营业税下此项工程应缴税额= 1 000×3%=30(万元),比增值税税负下少交1.5万元。这种情况还是假设材料都是16%(现为13%)税率的钢材,并且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是施工企业,主要材料是黄沙或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只有3%,专票若不能完全取得税负就更高。

(二)专票难取。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抵扣规定除了农产品以外都是凭票抵扣,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的增值税缴款书。所以不管建筑企业购买了多少税率的原材料,如果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难以抵扣。以常州市某建筑公司为例,在该企业中存在专票难以取得现象,具体有三种表现。第一是供应单位不开票,比较明显的是机械租赁费。因为建筑工程的机械器具都以租赁为主,被租赁的机械器具要么是单位价值较高、要么是体积较大不好存放且占用资金较多,因此租赁方很少有正规的大型企业,基本都是私人公司或个人持有,这就造成了不开票的现象。第二是建筑企业内部提供服务难以取得专票。公司内部若本身设有机械部,需要用的机械如果是公司内部的就不必租赁。这样一来,机械费照样发生,但是没有专票可以抵扣。第三种情况是建筑企业需要大量使用的黄沙,由于其体积大、运输难,大多是私人运砂船运过来的,根本没有发票。

(三)分包管理混乱。分包是建筑企业中常见的一种经营行为,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由一家公司全权独立完成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分包行为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表現在以下两个方面:

1.挂靠企业开票成本上升。建筑业常见的经营模式是项目由一家具有较高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中标,如一级资质的大型建筑公司,大公司中标后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把相关的施工项目分包出去。中标的大型建筑公司一般只负责项目的设计、技术、质量控制和资金控制,具体的施工都是分包给小建筑公司甚至是个人施工。在营业税税制下,因为税率低,发票管理相对不严格,没有开票资质的建筑公司或个人一般是找一家挂靠单位帮其开票,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但是“营改增”后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于分包公司要求就高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规定,建筑企业以项目总金额扣除分包后的价款为征税对象,分包价款的扣除必须要有分包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票为依据进行扣除,这就意味着挂靠公司代开票的成本增加了,分包公司的成本也随之增加。一般被挂靠公司收取的开票费中要保证2%的纯管理费收入,其余的是抵销开票的成本,除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外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按照一般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我们假设被挂靠企业的利润率为2.5%,企业所得税税率25%,“营改增”后分包的挂靠行为成本由营业税的6%增加到了增值税的13.7%,增加幅度达到了100%以上。见下表。

2.挂靠后开票难。实施“营改增”后对分包行为来说不仅意味着开票成本增加,对其分包款的回收和购买材料等行为都有着极大的影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管理规定,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都必须从开票的账户中往来。分包方如果找了一家挂靠公司进行挂靠开票,那么总承包公司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是直接打到挂靠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再由挂靠公司转给分包方。分包方的资金回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很有可能被挂靠公司“雁过拔毛”。不仅如此,分包方如发生购买材料等行为,其货款也必须从挂靠方的银行账户支付,这又增加了其管理成本和各种手续费。

四、对策与建议

税收调整的过程就是不断调整企业(个人)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积极应对市场、行业所带来的变化;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帮助建筑企业适应新政。经过调研本文建议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尽量符合高税率开票。总包建筑企业在分包一些既有产品又有安装的项目时,可以选择产品与安装服务分开开票,尽量取得较多的进项税额。例如建筑物的电梯安装项目,一般是包括购买电梯和安装达到可使用状态两个部分,如果全部按照分包行为来开票,只能按照11%税率开增值税专票;但是如果把安装部分单独开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安装服务是17%的税率,这样就比全部按照分包多开出进项税额。除了分包项目之外,采购材料的运费也可以要求单独开票。例如砂石料的增值税税率是3%,但是运输费的税率是11%,那么在购买砂石料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混合销售变成兼营行为,这样就提高了进项税额的抵扣率。

(二)严格进行发票管理。实施“营改增”后对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了,发票管理不仅涉及到税务风险还涉及到财务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首先,企业要求所有项目都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取得专票尽量取得专票,如分包业务,如果能取得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筑企业来说成本就没有变化。其次,严格甄别假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开票必须要有合同,要有具体的交易行为。目前在行业内存在着一些公司专门代开发票,开出的发票都是税务局的正规发票,有编号、有密码,从某种意义上说和传统的假票是不一样的。但是这种代开发票没有具体的交易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不仅要罚款,很有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企业的财务部门如果没有发现“假票”并已入账的话,一旦被税务检查发现,不仅要调整增值税,还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三)政企携手共建行业秩序。建筑行业一直以来给外界的印象就是行业秩序混乱、价格空间大、准入门槛低,而建筑企业自身也受其困扰,不公平竞争一直存在,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以及受到房地产业不景气的影响,整个建筑行业虽规模不断扩大,但利润率却始终维持在2%—3%,成为低利润甚至是无利润行业。“营改增”的初衷是要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所以政策一直都在不断的调整中,调整的目的也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一方面是政府职能部门不断调整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款的申报和缴纳;另一方面作为建筑行业和企业自身也要从经营模式、组织架构、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重建行业秩序。Z

【主要参考文献】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

[ 2 ] 谭伟,朱建元,谭婷元.营改增减税效应传导失灵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17,(12).

[ 3 ] 王甲国.建筑业应对“营改增”之策略[J].税务研究,2016,(01).

[ 4 ] 陈丁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减平衡点的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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