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非营利组织财会理论创新与实践

2019-11-07 04:50林海帆
财会学习 2019年28期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新常态

林海帆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超越温饱层面的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凭借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弥补了单纯依靠政府解决众多社会问题方面力量的不足,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令人满意的服务,从供给侧方向着手,提高自身运营管理能力,是非营利组织获得人们尊重并赖以生存的基石。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创新与实践;新常态

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日益广泛,涵盖了教育、科技、文化、社会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弥补了单纯依靠政府解决众多社会问题方面力量的不足,领域取得了巨大社会效益。

一、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界定

人类文明史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通常人们将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分为三大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这三大类型社会组织维系了人类社会的运行秩序。

对于非营利组织,很多人常常误读为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中国字“盈”者《广雅》谓之满溢也;“赢”者《说文》谓之贾有余利也;“营”者《说文》谓之围绕而居、经商营市也。非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也不是不讲经营之道,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更多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老年人的救助,以及民间的互助互利,因此“营”字最能清晰准确描述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界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非营利组织的新常态背景

我国在过去的30多年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国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民生保障更完善,人均寿命持续延长,全社会对养老、健身、爱好、运动等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大量涌现,新常态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架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约束、运营产生的盈余不能分配给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是一个组织能成为非营利组织的三大重要指标。非营利组织治理架构的搭建,必须紧密围绕这三个要素展开。

非营利组织治理架构的载体是组织的章程。通过章程,明确组织的名称、住所、性质、成立的依据、存在的宗旨、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和经费的来源等等最基本的方向性问题,以及约定会员资格取得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资格解除的条件等内容。非营利组织凭组织章程和相关资料,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取得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开展活动。章程约定的内容是规范和指导非营利组织构建治理架构的基石,也是非营利组织自律、他律的标准。

四、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定

一个运营状态良好的非营利组织,在运营实务过程中,收入支出相互抵减后,很有可能出现盈余,财会人员因此常受到困扰:非营利组织不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的吗,为什么会有盈利?盈利了怎么办?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审批制”而非“注册制”。非营利组织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并不是自动获得免税资格,要取得免税资格,必须经过具有审批权限的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方能具有免税资格。

(二)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登记设立、依法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等九大条件。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非营利组织管理者为了利益,变相分配剩余财产,达到规避税收和监管目的。这些变相分配剩余财产方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财税[2014]13号文件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合理合法。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终生享有免税资格。当非营利组织发生不再能满足免税条件的情形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纳税。非营利组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未履行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未依法纳税的税款进行追缴。

五、非营利组织监管的几大重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凭借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在社會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逐步成为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力量之一。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不足,政府监管存在盲区,也令非营利组织发展之路也充满坎坷,屡屡曝光的公益低效和公益腐败问题正在侵蚀非营利组织脆弱的公信资源。

(一)正确区分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区别

我国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是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现有社会组织分型归类,第一部门是社会的基础,创造先进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第二部门通过纳税和财政进行二次分配,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第三部门处理特别公共事务,通过社会志愿者等民间力量,救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和谐与文明。我国的事业单位从服务宗旨而言,承担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特别公共事务等职责,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但由于资金来源具有较多的政府背景属性,更多的具有第二部门色彩。

我国的事业单位适用《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更多是按照政府部门的管理模式,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实施监管;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民政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监管。两种单位适用完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和监管模式,我国的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二)正确理解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何界定“营利性经营活动”,却缺少依据。例如舞蹈爱好者协会,通过引进舞蹈界的名家名师对会员进行辅导,帮助会员提高舞蹈水平及舞蹈鉴赏能力。如果收取的会员费大于支付给老师的课时费,就会出现盈余,非营利组织这一行为究竟是不是“营利性经营活动”?从行为结果而言,只要是收取了市场对价,就可以认为是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多少才是合理的市场对价却是个问题。

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而是填补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职能和力量的欠缺。因此,对于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理解,应从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层面出发。

(三)借力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施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模式,既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熟悉业务工作的管理优势,又加强统一归口登记管理。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以外的,由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计。监管机构应充分借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业优势,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运营状况实施监督。如非营利组织是否按照章程约定的宗旨和范围开展业务,收入是否完整、支出是否合法,往来款项中是否有公款私借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行为,是否有违规将积累用于分配,是否按照财务制度编制会计报告,是否存在按规定使用票据,是否有租借银行账户行为等财务外部控制的指标。对于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更加需要监管到位,不能滋生新的不公平竞争土壤。

六、结束语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超越温饱层面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广。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运行规则透明化,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是新常态下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杨黎.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设定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7,6.

[2]夏悦.非营利组织资金良性运作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17,2.

[3]焦沈芳,李玲玲.非营利组织绩效会计要素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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