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中土地损毁法律治理模式探究

2019-11-07 05:08王永伟
经营者 2019年17期

摘 要 科技的进步需要以能源作为支持。能源的种类有很多,其中矿产资源是中国能源发展过程的主力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一项大工程,安全并完整地将矿产资源开发出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要经过土地挖掘这一个环节,不正规的开发会导致土地资源被破坏。本文探究的主题就是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中损害土地的不良行为。

关键词 矿产资源开发 土地损毁 法律治理模式

一、引言

中国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开采矿产资源这一方面的有关内容,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开采手段和方式的变化要求相关约束的法律文献必须不断变革更新。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陷入难以实行的困境,要想将其拯救出来,关键是要更新调整制度类型、制度内容、制度管制几个方面,使其能够发挥它的本质作用,保障土地权益不受損害。

二、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家发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新能源。人们逐渐发现,在稀有能源方面,中国的土壤含量是非常稀少的,中国能源业现在面临的尴尬困境就是优质能源不足、稀有资源短缺。目前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世界环境问题,[1]各国都越来越看重新型能源的使用,这是因为传统能源如石油、煤炭等的剩余量已经很少了,并且这些传统资源的形成需要上百年的时间。使用这些资源时还伴随有污染环境的问题,所以现代社会中,各国对新型能源的青睐度越来越高。如何实现新老能源交替,以缓解中国目前能源行业面临的能源供应不足的紧张局面,是我们亟须思考的问题。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

(二)开采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无论是什么能源,所有的矿产资源都是属于国家的财富。国家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所有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进行,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这些法律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种种行为,避免出现如损毁土地这样的不良行为。为了获得能源以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人类必须开采矿产资源,而如果矿产资源的开采没有按照严格的标准,就会产生多方面的污染,如水河流污染、噪声污染等,甚至还会影响地质环境。所以要注重利用法律实行治理的模式,认真剖析在法律模式治理下出现土地损毁现象的原因,并针对这个原因,有指向性地提出完善法律治理模式的措施。

三、治理模式探究

(一)研究制度类型

上文所述的是矿产资源出现的问题,接下来要叙述的就是在开发土地矿产资源的时候如何矫正管理模式,避免出现土地损毁这种现象。从制度类型来讲,需要将互动模式与管制模式相结合,互补之下共同作用。[2]中国当前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手段都是在一种管制模式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土地损毁行为,例如开采行业耳熟能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种管制模式是国家通过行使行政权,强行介入开采方和土地方之间的纠纷,由国家判定是否发生土地损毁行为。而互动模式主要是依靠开采方和土地方之间的交流沟通,一起商定土地侵权涉及的范围。通过双方良好的交流,彼此都能受益。两种模式各有长处、短处,管制模式的执行力更强,有更强的管制效果,互动模式则通过良好的沟通从根源上解决土地损毁问题。将两种模式的优点结合起来,将它们的效果发挥到极致,会产生“1+1>2”的有益作用。

(二)加强对内容的控制

要加强对制度内容的制定,以合理的制度内容让双方信服,进而解决土地的问题与使用权的问题。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土地损毁问题,需要合理考虑制度内容,从而和谐地解决产生的问题,增强制度的实用性。制度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范围之内做适当的调整,从而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解决土地纠纷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制度向我国的法律法规靠近,使双方可以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彰显人权民主这一方面的特性,并且强调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不采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双方人身安全。如果沟通无法正常进行,则应采用以下两种法律制度来协调。一方面要利用行政权力严加监管,从而追究矿业中土地问题的责任方使其负责。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将土地损毁的法律问题移交给私人团体和私人法律体系来解决,从而充分保障完善制度制定的可行性与实际适用性。另一方面要创新制度建设,加强各方面的创新意识,考虑环境问题,保证整个制度符合绿色可持续的主导方针。要跟随国家的脚步,普及、增强环保意识,同时在制度中应加入保护环境的方法与策略,以及环境被破坏之后各种法律责任和主体责任的承担原则,从而建设合理完善的政策制度,保证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土地损毁方面的法律治理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

四、结语

为了很好地解决矿业生产中的土地损毁问题,要从问题出发,加强对制度的制定,严格遵守制度,保障矿业施工的规范,减少土地损毁问题的发生。要保证制度的完善性与实用性,其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作者简介:王永伟(1970—),山东蓬莱人,本科,毕业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土地估价师,主要从事地质矿产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超.页岩气矿业权行使土地侵权规制制度检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9(5):119-126.

[2] 樊兴朝,肖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分析[J].世界有色金属,2017(24).